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摈弃“你死我活”!----致曾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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摈弃“你死我活”!----致曾节明 -- 河边 - (5311 Byte) 2014-10-27 周一, 下午10:57 (637 reads) |
潜水多年
加入时间: 2010/04/21 文章: 255
经验值: 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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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潜水多年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感谢老河,让我第一次见到《基本法》相关文字。此前我都还认为中央限制候选人提名,是公然违背其“一国两制”的承诺。现在我的看法不同了。
对于老河关于“提名委员会”的好几个问题不明白,我有如下猜测:
1、这个设置开始是哪一方的主意,为什么要写进《基本法》而不是具体的选举法律?
这显然是中共的主意,而且是其在中英谈判中的底线之一。写进《基本法》对中共有两大好处:一是基本法是不易更改的;二是可以对“提名委员会”含糊其辞,日后可由中共任意解释。(这结果还可能是英方否决了中共更苛刻的条件后,成为双方都可接受的妥协结果)
2、梁振英的报告里有没有提出要修改这一设置?因为就普选的一般原则来说,这个设置显然会使普选复杂化。
我相信关于梁振英的地下党身份的传闻。而中央否决2012的普选提议,还要求推迟到2017由第四届特首负责,显然是对第三届特首的“爱国”程度不放心。把自己人梁振英推为特首后,才好对付“提名委员会”定义后必定导致的冲突。
3、在《基本法》的框架里,有无修改这一设置的可能?
即便我以上两点都猜中了,即便有证据中共在《基本法》条文上耍了流氓,任何人也不可能再试图否定《基本法》中的“提名委员会”。(除非你否定契约精神)。
但“提名委员会”的定义是否可以修订则是另一个问题。我认为老河的文章为“占中”派指出了"撤出策略" (Exit Strategy), 而且是“退一步进两步”的高招:
3.1) 提出自己重新定义的“提名委员会”和候选人产生程序,而不是否定《基本法》中的提法,才可能与中共合理合法地讨价还价。
3.2)2010年的《政府建议方案》也不可否定,但既然其中未提及“提名委员会”,就给“占中”派提供了商讨空间。“占中”派应该利用这个空间,(和2017前两年多的时间), 对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的梁振英的《报告》,提出具体的修订要求。
3.3)若梁振英的确是中国地下党,就更不该把"梁振英下台作为“占中”目的。不该去碰中共的底线,(不该"哪壶不开提哪壶")。才有可能让中共接受关于“提名委员会”和提名程序的谈判。这样也才可能给中共一个"退出策略" (Exit Strategy),让奴才梁振英检讨其《报告》未能预先广征民意,才“误导”了中央。这样不仅避免了流血,还有可能在2017实现比现在的方案更接近西方现代民主的普选。
3.4)必须清醒地了解现状,任何一个2017方案也是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的。但来日方长,总有继续进步的可能,况且还不知共党还能活多少年呢。
中共讲“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现代民主讲“你我双活”的妥协哲学。但愿英制百年下的香港“占中”派,能比喝狼奶长大的64学运领袖们,更懂得妥协的必要性。
作者:潜水多年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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