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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陪审的故事 (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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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陪审的故事 (4-完)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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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陪审的故事 (4-完) (636 reads)      时间: 2014-10-24 周五, 上午12:28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陪审的故事 (4-完)

四、归宿

陪审的故事差不多就这些,可是我事后却为此经历想过很多,写在下面和大家交流,算是我对美国法治的理解。

我事后心里思考的问题有:
1、Y先生究竟是否触犯了法律?
2、那位年轻的陪审员始终坚持自己的看法对不对?
3、法治究竟在实践的意义上该如何理解?
4、法律究竟首先是为了保护公民还是为了惩处罪犯?
5、究竟什么叫做“守法”?

我对于上述问题的思考结果是逐渐认识到问题3才是核心问题,其他的问题的解答都必须在理解问题3的基础上。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一个有序的良性社会通过立法首先确认每个人都是无罪之身,无罪乃是法治下面自由人的合/守法状态,要改变这个法律状态的唯一途径只能是经由法律的审判。审判不是为了证明一个人无罪,而是要证明他有罪的程序。但是作出一个有罪的判定必须是在对于所有的相关证据不存在合理的怀疑状态之下,做不到这一点,便不能定罪,不能定罪,无罪之身就仍然是无罪之身。无罪不是判决,不过是自由的个人的法律状态的继续。如果审判有罪,则无罪状态改变,改变的空间和时间通过量刑来界定。服刑期满后个人即重回无罪状态。所有人的无罪状态的改变都必须经由法律审判,所有人一旦被怀疑触犯了法律都不能逃避或阻挠审判。但是,直到在有罪的审判结果宣布之前,个人的无罪之身始终维持不变。审判必须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司法以外的权力的干扰。所谓法治,唯此而已。

在对于问题3的理解上再来看问题1,回答就很容易了:不论我们心里如何解读整个案情,就本案来说,Y是无罪之人。

年轻人始终坚持自己的看法对不对?作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之身来说,他有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践自己的权利(即自由),用这个标准来衡量的话,他的行为无可指责。法律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的意义正由此得到彰显。

那么,法律的实施的首要目的究竟是为了保护公民还是为了惩戒犯法公民?我觉得好的法律的功能是两者都有。例如,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放在65就是为了阻遏公民不要触法,如果放在50就会出现很多人超速,结果形成虚设。前者是良法,后者是恶法。自所以有这个差别是因为法律的本来意义是通过限制一定的个人自由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个公民的自由,如果限制过多,就失去了法律的真正意义。专制下的法律是为了实现专制者(一人或多人或甚至大多数人)的自由,所以法律的设定是针对性的,目的在于限制一些人的自由而给与另一部分人更多的自由。例如,高速公路限速如果放在80,可能很多年轻人满意,但会造成年纪大的人群感觉难以适应,害怕上高速,结果是给与一部分人(年轻人)更多的自由而剥夺了另一部分人(老年人)的自由。

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由只有在法治下才有可能实现,没有法治便不会有自由,因为人人都要按自己的愿望行事的话,就意味着谁也没法做事。所以,在法治条件下的守法的意思就是通过交出部分自由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自由),因为我们都是社会的人。

顺着这一思路,我们可以回到问题的出发点:人的所有行为的统称就是自由两字,自由是人类生活的归宿。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实践自由,并且通过实践自由来获得更多的自由。可是我们永远是社会动物,永远有人际的冲突,迄今最为良性而且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法治。但是法治并不是一个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制度。当年著名的辛普森(OJ Simpson)被控谋杀一案,刑审没法定他的罪,民审却弄得他倾家荡产。如果刑审无罪,民审的追诉的逻辑又在哪里?为何对民审的证据只要考虑是否具有强烈的说服力而无须顾忌合理的怀疑?

再说几年前也是热闹了一阵的美国公民阿曼达罗克斯(Amanda Knox)在意大利被控谋杀大学室友一案,在同样是法治国家的意大利,一个人一旦被检察官指控后,必须要通过很大程度的(取信于陪审团的)自证清白才能脱罪。照意大利的法庭去做的话,本案中的Y就必须想法证明他自己在被警察询问的20分钟前,如果是在开车,一定没喝酒;如果喝了酒,就一定没开车。如果要一个嫌犯如此作证的话,是否就有失公平?道理何在?英美法系一定比大陆法系公平合理,或是正好相反?美国的50州里惟有南方的路易斯安拉州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大陆法系,人家不也活得很好吗?

我在旧帖里分析过民主和自由的关系,说明民主其实是“多数人实行其保护自由权利的自由权利的制度安排”,根本的目的仍在保护自由。如果在争取民主时破坏了法治,那是本末倒置的做法。这个原则在法治下的本案的法庭审判中也表现无遗:1比11尽管是hung jury,尽管结果是mistrial,可是那位年轻人的个人权利,即他的自由,仍然必须保护,而不能通过民主加以剥夺。

不过,说实话,我至今还没弄清楚法治最初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完)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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