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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冤案索赔与公平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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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冤案索赔与公平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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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关于冤案索赔与公平报复 (539 reads)      时间: 2002-1-24 周四, 下午11:1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冤案索赔与公平报复



马悲鸣(《北京之春》9407)





石华先生在《北京之春》第十二期上发表《民运要负责、宽容》,指责马某反驳周舵先生的

文章是站在太平洋彼岸的烈火烧不到的地方扇风,并要在下把“公平报复”和“索赔”讲得

具体点。



拙作《冤案赔偿法案与人权》发表在《民主中国》第二十一期上,石先生可以自己找来读。

在这前一篇文章里笔者忘了写入一个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日本利用新大陆的侨民开展间谍工作,取得偷袭珍珠港的奇效。美

国和加拿大政府防不胜防。于是在宣战的几乎同时,双方都下令所有该国的日本侨民限期到

指定的地点报到,以便集中隔离。美加政府并未对他们进行人身迫害与用刑。但事隔四十多

年以后美加政府相继就此事向当初所有遭到隔离的日裔国民公开道歉,并给以重价赔偿。美

国政府的道歉与赔偿是在上届总统布什任内完成的,而该案却发生在罗斯福总统任内。这种

国家赔偿的案子从法理上讲不应有年头限制。



至于这笔赔偿金额的出处,某以为毛泽东及其同党是以党和政府的名义施暴而致死这估计三

千七百万条人命。其中即使饿死的两千万人不算,那么剩下杀害和迫害致死的一千七百万条

人命当然应该由党和政府支付这笔赔偿金额了。



最近中国政府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就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公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办法。毛泽东、周恩来以及中央文革和各厂矿机关单位的专案组、政工

处所有工作人员当然都是专职整人的公务员,他们在上班时间领着工资发动和参与的历次政

治运动迫害事件当然是在执行公务。根据《国家赔偿法》,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国家赔偿。石

华先生质问马某,赔偿是否要求当年主持迫害的凶手自掏腰包?根据《国家赔偿法》确是要

他们掏一小部分,以象征对这些人造成国家出钱赔偿局面的经济惩罚。



石华先生问赔偿金是否要搜刮那些曾经响应迫害号召,积极参与迫害的广大革命群众?当然

是了。美国没有国营企业。美国赔偿被隔离的日裔就是用从全国老百姓身上搜刮来的税金。

美国老百姓可没有热烈响应号召,积极参加隔离日裔的活动。



那些造反两派参与迫害的凶手没有专职整人的公务人员身份。他们迫害他人应属刑事攻击。

如果能确认出谁是凶手的话,当然应该用刑事法问罪,向他们讨还血债。这是法理所在。以

色列追捕纳粹暴行的执行者,直到今天也没有终止。“千年的仇要报,万年的冤要申”这是

共产党教的,如今不过是请君入瓮罢了。更何况现在的公平报复是在人权底线的保障之下,

由国家司法当局出面摆平;不知要比那些私设公堂,残害无辜的革命暴徒仁慈多少!



石华先生举卢刚为例,说什么如果美国人也寻求公平报复,“那么该校(中国)留学生还能

活吗?”云云。石先生这是在歪曲“冤各有头,债各有主”的公平报复原则。



不要小觑了卢刚。他懂得公平报复原则。在杀人之后,卢刚饮弹自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如果卢刚不自行了断的话,爱荷华州警方当然要执行公平报复的司法准则,不容他逍遥法

外。那些并未参与杀人的该校中国留学生在公平报复原则之下不存在能活不能活的问题。历

次政治运动中残害同胞的凶手们如果具有卢刚式“好汉做事好汉当”的负责精神,事情要好

办得多。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早就解决了。



石华先生关心发动那么多次政治运动,害死良民无算的毛泽东之子女是否面临血债的“父债

子偿”?这当然不会!因为在资产阶级法权面前,个人的行为个人负责。那些被害无辜受尽

株连的遗属所渴望的公平报复仅仅是针对凶手本人而非他们的子女。这一点可以由国家司法

当局提供保障。



至于是否赔偿得出来和是否搜捕得到凶手,那是技术问题。但原则上必须赔偿和追究凶手的

刑事责任。拒绝赔偿和追诉只能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无赖,特别是在颁布《国家赔

偿法》之后。这种只知制造冤案,不知赔偿,又保护凶手逍遥法外的执政党政府还有什么资

格坐天下?!任何推翻它的企图都不能说没有道理。六四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危险的存在。



美加两国政府的赔偿与以色列的追索表明这三国政府法统的连续——后任政府无限期为前任

政府的行为持续负责。中国政府如果为了省钱和保护凶手而自毁法统在公民心目中的连续性

,只能是向世人昭示:“彼可取而代之!”



笔者正是为中共法统的连续,因之为中共政权的稳定,并进一步为大陆中国十二亿生灵免遭

涂炭着想才指明此道。不意吕洞宾反被咬了一口。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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