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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谈谈道德的标准 (3)契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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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谈谈道德的标准 (3)契约主义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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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谈谈道德的标准 (3)契约主义 (1346 reads)      时间: 2014-7-16 周三, 上午2:39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谈谈道德的标准 (3)契约主义

看到yellice对我上一帖的问题:为什么略过libertarianism直接跳到康德?我其实在上一帖里说了,“我以为效益主义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但是我没有说,“自由主义”指的是什么。因为“自由主义”一词所对应的英文有多个,如liberalism和libertarianism都是译作“自由主义”,但两者却是有区分的。我这里主要是讨论道德的标准问题,所以不多涉及自由主义。

我这里介绍的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指的是自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的《我们相互间的责任》(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发表以来所形成的道德理论,它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但同时还受到康德和罗尔斯影响。我的理解是,他的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不再把“愿望”(例如追求幸福的愿望),而是把“理由”(追求幸福的理由)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是非标准。它的逻辑是:因为道德判断的要点是实践,即它本质上是提出有什么理由做什么事的主张,所以,如果这个主张的理由所具有的说服力是建立在人们都无理由拒绝的相互责任的原则上,这个说服力就成了道德行为的判断标准。

例如,我们如果认为男性不应当有选举权,理由是“男性是喜欢使用暴力的人,所以他们总是会通过选举使使用暴力合法化”。显然,从相互责任来看,男性的责任是对于女性而言,这个理由要使男性都同意就不可能。但是,如果将命题里的“男性”改为“强奸犯”,这个理由就可能成立了,因为男性也会有自己的姐妹需要保护。

因此,可以看出,斯坎伦的契约主义的核心是相关各方对于一个行为所基于的理由能否一致。在这个基础上,一部分人对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利的剥夺就总是在“理由”上无法通过契约主义的标准。罗尔斯的《正义论》早在70年代初就已问世,斯坎伦的《我们相互间的责任》则还很年轻,是1998年才发表的伦理学。斯坎伦是罗尔斯的学生,当然深受罗尔斯的影响。但我认为,契约主义的发展的主要动力还在于世界自70年代以来的变化。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影响巨大,但是自1971年(《正义论》问世之年)以来,世界上的贫富差别实际上在不断变大―――尽管同时贫穷人口比例也在缩小,美国的顶层1%人口所拥有的财富今天已经超过美国所有财富的20%,并且扩大的趋势还没止住。契约主义的出现,将“理由”取代“愿望”,使得个人的愿望(有时它和欲望无法区分)作为最重要的合理性的行为的动机地位动摇了。

但是,人的经济活动受愿望的驱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并非总是理性动物。契约主义无法回答这一问题。同时,社会活动的日益复杂使得社会日益多元化,一致性的达成似乎即使不是不可能,至少也是极为困难的。所以契约主义的出现虽然使得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愈来愈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并没有解决道德的标准问题。

(待续)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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