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介绍的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指的是自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的《我们相互间的责任》(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发表以来所形成的道德理论,它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但同时还受到康德和罗尔斯影响。我的理解是,他的理论的主要特点是不再把“愿望”(例如追求幸福的愿望),而是把“理由”(追求幸福的理由)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是非标准。它的逻辑是:因为道德判断的要点是实践,即它本质上是提出有什么理由做什么事的主张,所以,如果这个主张的理由所具有的说服力是建立在人们都无理由拒绝的相互责任的原则上,这个说服力就成了道德行为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