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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明自由谈 (二十一)两种不同的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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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明自由谈 (二十一)两种不同的个人自由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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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文明自由谈 (二十一)两种不同的个人自由 (1501 reads)      时间: 2014-4-10 周四, 下午11:54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二十一、两种不同的个人自由

东方国家(例如前苏联和毛时代的中国等)的社会主义不等同于西方国家(如北欧国家等)的社会主义,前者说的是社会制度,包括政治上的阶级专政和经济上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后者说的是财富的分配―――包括通过税收将富人的财富取来供社会之需,尤其是帮助穷人,而其社会制度仍然是资本主义。我下面谈的社会主义失败指的是前一种情形。

关于社会主义的失败的原因, 最有影响的恐怕要算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的分析。简而言之,哈耶克说的是:财产公有下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威来做计划,否则计划经济无以实行。这个权威的出现必然通过组织和掌控一切经济活动将所有人的生命线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所以社会一定会最终走向被奴役之路。哈耶克的理论在二战期间发表时影响不大,二战后极受重视,影响深远。但是,哈耶克的理论没说清楚的是,如果公有制不变,取消计划经济是否就可以避免走向奴役?换言之,导致社会主义失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所有制,还是计划经济?还是两者各负一半责任?还是另有更深层的原因?

柏林(Isaiah Berlin)在1958~1962间形成的“两种不同的个人自由”的观点,在我看来给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什么是“两种个人自由”?试看下面的两个例子:

1、M先生是个美国公民,要从洛杉矶飞纽约。从个人的角度看,M可能会遇上下面两种情形之一:
――M的行为不妨害他人,所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去实行自己的愿望;M并且有钱、航班也合适、M的愿望可以得到实现。
――M的行为不妨害他人,所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去实行自己的愿望;但是M的愿望却无法实现,因为或者M没钱、或者没航班、或者他有病不适合飞行,等等。

2、Y先生是个古代雅典公民,他需要每天去市政广场议政来履行公民责任。从个人的角度看,Y可能会遇上下面两种情形之一:
――Y去广场议政,因为他的确热爱政治。
――Y区广场议政,但他不喜欢政治,他之去议政乃是不得不去,否则会被褫夺公民权利。

按照柏林的分析,例1所牵涉的自由是积极(positive)自由,关乎于个人“想去做”的行为;而例2所牵涉的自由是消极(negative)自由,关乎到个人“不被打扰”的行为。

在积极自由下,只要个人的行为不受阻碍,法律对于个人的权利的保护就算完成,至于个人是否能够将行为实现不应当包括在个人的自由权利中。例如上面的M先生旅行问题,A的自由权利止于他有权利飞往纽约,别人不能阻止他。这是因为个人“能否”实现自己的行为属于能力问题,存在着广泛的差别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公平现象。因此能力部分不应当包含在自由权利里。

在消极自由下,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是妨害他人,个人的这项行为的权利就还应当包括保护个人同时不受他人的干扰。例如上面Y先生的议政问题,如果他不去议政并不妨害他人时,社会就应当保护的这项自由权利,即Y有不被干扰的权利,可以呆在家里。

弄清这些区别,再来看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追求和使用的方法就会有一个新的视角。例如,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个人自由的虚伪,认为“在现今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自由就是贸易自由,买卖自由。但是,买卖一消失,自由的买卖也就会消失。”所以在马克思的眼里,如果A先生没钱飞往纽约,而他的老板却有钱做到的话,M的自由就是空的,是虚假的。而说到Y先生的议政问题,则Y先生被强迫去议政可能是合理的―――不管他的缺席是否伤害他人,只要议政是一项大众的需求,即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

在积极自由下,个人是否有能力实现愿望关乎于“公平”,而不是自由。马克思主义混淆了积极自由的界限,把公平和自由绑在一起,对大众许诺一种保证公平的自由;而在消极自由下,又将“多数”(指“无产阶级”或穷人)的意志合法化为强迫个人的当然理由。所以马克思主义对于希望自由,同时又痛恨不公平的人最有魅力;而马克思主义被用来建设社会秩序时,又容易使大众轻易将其意志委托给少数个人来强加给每一个人。

因此,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一旦产生了一个多数,这个多数认为自己的自由权利没有充分实现,同时社会存在极大的不公(例如觉得受歧视、没有工作等),而社会对于个人的消极自由由也没提供充分的保护,这个社会就有可能转向实行类似马克思追求的社会制度。德国在二战前发生的转化就是一个例子。

而对于从专制制度向现代化转型的社会来说,如果民众毫无消极自由的概念,分不清自由和公平的界限,则容易将对于自己参政自由的权利的追求变成“自发的马克思主义”(本人的自创词),这也是中国很多人“想念”毛时代的原因。

所以,从柏林的观点来看,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所追求的应当是消极自由,即自由不仅是如法国大革命的《人类和公民权利宣言》所界定的“所谓自由,即个人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活动的权利”,同时还要加上“不受干扰”。所以,自由,即个人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活动的权利,包括从事这些活动时不受干扰。

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如此有吸引力,我以为主要还是因为自由和公平其实是人类所有追求的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将自由和公平的绑架,以及对于正义标准的集体主义界定,是吸引无数人愿意为其献身的根本原因。它之不可实行乃是因为自由和公平无法同时放在一个权利里,而人的价值只能是作为个人才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的根子恐怕是在这里。

(待续)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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