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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文明自由谈 (外一)“隐性文明”是个窟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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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明自由谈 (外一)“隐性文明”是个窟窿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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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文明自由谈 (外一)“隐性文明”是个窟窿 (697 reads)      时间: 2014-3-22 周六, 上午4:10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外一)“隐性文明”是个窟窿

回来看到老稀转的关于“隐形文明”的captain nino帖和captain nino网友的进一步论述触动我把原本想以后再讨论的这一话题提上来的念头。因为觉得和我现在谈欧洲文明的思路不太相关,所以列为题外话。老芦提出的这个概念,是个让人混淆的概念。上次看到老稀说“统计文明”,我还真给他弄懵了。看了老芦的《也谈两系文明》才知道老稀原来是发展了老芦的“隐形文明”。

我先将我想讨论的两点分列如下:
1、“显性”和“隐形”不适宜用作定义文明
2、这一分类的思路分析

1、“显—隐”性不适合定义文明的理由

老芦过去对于西方文明的特质等等有关的主要论述,包括其历史来源等,我认为都是公认的,没有什么争议的。captain认为“其实现代西方文化习俗以至于民主制度, 与古罗马古希腊并无传承关系, 而是其 "隐性文明" 的结果”,我认为其中关于民主制度与古罗马古希腊无传承关系的说法,captain没有给出论证。captain说,“2. 日耳曼的 "隐性" 文明 - 社会组织方式与封建文化 要了解所谓的 "民族性", 就必须谈到其社会组织方式. 芦笛指出, 中国传统社会是宗族社会, 而传统俄国是 "村社" 社会. 两者都是极端保守, 奉行集体主义的制度, 这种隐性文明深深塑造了这两个民族的隐性文明. 从西方文明来看, 拉丁人 (罗马人) 的组织形式是父权寡头社会, 日耳曼人则是部落社会, 而封建主义是日耳曼部落文化的发展产物.” 如果按照老芦给出的定义,captain这里谈的只能属于“显性文明”。

所以根子还是在老芦的两分法。下面是老芦的观点:

“所谓‘文明’,就是某个地域内的居民一切智力活动成果的总合,它包括宗教、文化艺术、科学、学术(指科学以外的学科)、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伦理与其他价值观、mentality(心态?),等等。

根据其表现与生存力,文明可分为两大部类:显性文明与隐性文明,前者属于精英,在很大程度上与‘文化’同义,也就是写成书本的各种学说,包括宗教、文化艺术、哲学、科学、人文学科和其他由台湾芋仔和番薯们译为“意缔牢结”(ideology,大陆译为‘意识形态’)的东西,而后者属于草根,类似所谓‘不成文法’,不是写下来的东西,主要表现为人民的心态(mentality)、反应定式、思维特征、潜在的价值信念、行为规范,等等。

这两类文明中,前者最容易看见,因而也时时是学者讨论的热点。老金那系列似乎就只谈了看得见的儒家文化,但在我看来,其实后者虽然看不见,或是不容易那么看见,但作用更大,生命力更旺盛。


从个人的经验看,很容易同意显-隐性的说法,因为的确如老芦所说,有些文明特征不容易注意到。但是,问题在于(1)这种分类说明了文明的那些本质?(2)根据谁的标准来确定?如果一个社会学家来做研究,在他眼里各种我们外行人看不见的理论和行为他都能观察到,哪还有显-隐区分?其次,“显”和“隐”都属于人的感觉,即便社会学家同意按我们外行人的标准来定义,也还是有一个主观歧义问题无法解决。能够观察的东西才是可以研究的。什么是“潜在的价值信念”?如果可以观察到,就不是潜在的,如果观察不到,我们就无法在客观意义上宣布它的存在。

这个定义的逻辑结果自然是“文明一旦诞生,便获得了独立于人群与地域的生命,在这个特定的人群消失后很久,它依然可以存在。”(老芦原文)因为如果某个曾经有过的文明产物“消失了”的话,那不过是因为它是隐形的,暂时看不见了。这个逻辑给老芦自己设了一个陷阱,所以老芦才会同时又说“在过往一个半世纪中,儒家文化已被彻底淘汰,荡然无存,彻底失传。今日中国无一人懂此道(maybe老芦可勉强算懂3/10-7/10的人)…”。这些消失的儒家文化难道不正是老芦文明定义里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伦理与其他价值观”?

沿着这个思路,老芦还提出“基督教文明与希腊文明之所以能够共存于同一社会中,是因为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性的两极。”什么算是人性的两极?老芦举了一个BBC节目的内容所表现的“圆头党是苦吃苦做、节俭克己的清教徒,而骑士党则是奢侈挥霍、讲究享受、爱出风头的贵族们。”来假定存在着“希腊因子”与“基督教因子”。 ”且不说“希腊因子”等如何界定,就说苦吃苦做、节俭克己的中国的“煤老板”们,一旦发了财后,其行为马上成了另一极,难道是其天然存在的因子一夜间变了?西方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不是。

2、两分法思路分析

我觉得老芦的“隐性文明”和吴思的“潜规则”是相同的思路。吴思的“潜规则”点出了“规则”两字,承认规则(即制度)是文明的关键要素。老芦用的是“隐性文明”指代同类现象。吴思的观点我认为错在混淆了自发规则和人为规则的区别;老芦的“隐性文明”虽然避免了这个问题,但不过是把自发规则下的文明现象归于“隐性”,其他的算作“显性”,但分类方法还是一回事。

人是社会动物这一点似乎无须多说。人的社会性和动物的社会性的本质区别是人类社会存在人为秩序, 动物没有。狼是“社会动物”,狼群有首领,有可见到的规则。但是都是通过狼群的本能互动形成的。所有社会动物都有一个互动问题,最终必然形成某种秩序,以规范个体的互动,保持社会的存在,否这社会性必然要消失。动物社会形成的秩序是自发秩序。

人的社会性所形成秩序主要靠人的设计,尽管开始也存在自发秩序,所以是人为秩序。形成人为秩序的过程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政治,所以柏拉图说“人是政治动物”。人为秩序随着人的智性的发展,会逐渐产生道德、法律、风俗等,用来规范人的相互间关系。最早的秩序恐怕主要是依赖情感,从本能发展而来,根据血缘的密切程度调适个体间关系。但是,它的半径是有限的,所以人需要随着社会的增长发展更可行的秩序。而当这种秩序没有发展出来时,人就只能回到本能,通过原始的竞争来形成自发秩序,自然会随着利益的分量而变得血腥。吴思进一步又发展了一个“血酬定律”,竟然把自发秩序现象写成了定律。

可以想见,于是和人的基本生存相关的人际关系,例如生产资料的占有、生活资料的分配、配偶的选择等,其相关的秩序便愈加需要稳定。逐渐变成有暴力所支持的权威来实行秩序的维持。社会愈大愈复杂,秩序的真空愈多,人为秩序成为缺失,由自发秩序来填补,形成一种交织的现象。在吴思那里,自发秩序被描写成“潜规则”,好像社会设计了两套规则一样。

老芦不认为人为制度的形成是文明的必要条件。所以不用“潜规则”,但是还是同样会观察到自发规则下的不同于认为规则下的社会现象,于是把两种现象分开,用“显”和“隐”区分之。所以,我认为和吴思的“潜规则”是同一个思路,都是两分法。中国社会的落后,正好反映在社会秩序设计的落后。老芦过去批判过的很多问题都是佐证。如果把社会秩序概念引入,则那些批判会更深刻,而用“隐性文明”来区别则难以深入,况且必然和制度问题产生脱节现象。

captain套用两分法来解释欧洲文明的发展,把现代的代议制民主这样的人为秩序归结为“隐形文明”的影响,当然就会把“显性”的封建制度强行归入“隐性文明”下面。人为秩序的设计当然有历史资源的影响。captain认为日耳曼人形成的封建制度影响到后来欧洲文明的走向,这点我同意。但是,日耳曼人的民主这样的概念恐怕还是来之于古希腊。一票友批评说日耳曼人没有这样的资源发展出现代欧洲文明我以为是恰当的。另外,captain认为英美法系来之日耳曼文明,我觉得也缺乏证据。据我看到的资料,都是说日耳曼人的法律体系非常落后。例如,他们判断两人谁是窃贼,尽然要两人都将手臂放入沸水,以比较谁的耐受力差来确定窃贼。从时间上看,罗马人侵入英伦是在一世纪,300年后离开,而当地的凯尔特人的文化和语言都留了下来,罗马文化的影响应当在那里。日耳曼人(盎-撒)是5-6世纪入侵的,虽然把英伦日耳曼化了,但是后面接着是通过爱尔兰人基督教化,到8世纪发展出common law 模式。说它是来之日耳曼人的文明恐怕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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