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tain nino
加入时间: 2012/07/01 文章: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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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ptain nino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西方的法制比较好, 银行的竞争也比较充分. 所以在安全性上做的比较好. 中国的银行都是国有的, 效率低, 缺乏以客户服务的意识, 而且即使发生了这种诈骗, 也不可能真的把他们告上去把他们怎样. 就算赔了也只是毛毛雨, 也不是银行自己的钱, 而是纳税人的钱.
反正中国的银行因此没有改善自己机制的动力. 但严格的讲, 储户被骗是自己的责任, 自己钱全部被提走, 银行没有法律责任. 把银行作为责任人, 只能说体现了芦笛完全是个法盲. 欧美银行的这些安全措施, 不是法律规定, 而是自由市场竞争使然. 这种事在欧美, 就会被媒体曝光, 民众对此银行的信任就下降, 所以银行为了市场竞争才会自行的有这些规定. 芦笛的错误就在于其法家思想, 总是幻想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 却永远看不到市场本身就能解决问题.
英国银行用印巴人其实也是市场竞争的体现, 喜欢把普通储户的客服业务都外包到印巴去.
至于那个旅馆的问题, 其复杂性, 只有经过控辩双方列举事实, 说服陪审团才是真正理想的解决方法. 不管是那个洋人, 还是芦笛自己的想法, 都是没完全了解案情下, 做出的很多 assumption 下得出的结论, 两者都不是严谨的. 这里其实牵涉到英美法系中民事案例的基础, 即 negligence 这个概念.
作者:captain nino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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