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协 [博客]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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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狼协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他怎么不具体说说那女的撒谎是怎么穿帮的,到底什么东西自相矛盾?这些事实是否可以推导出唯一的结果?这种矛盾是否能够跟韩寒说的相提并论?这两种“穿帮”有可比性吗?如果没有可比性,那就是概念偷换。但润涛阎就这么打马虎眼过去了。
举例来说,老狼以前跟老婆去办绿卡面谈的时候也“穿帮”过。因为是真实婚姻,所以面试前根本就没做什么准备,按照真实回答就是了。但移民官在问我们的地址时,我的回答却跟老婆的回答“穿帮”了。因为我到中国出差久了,回来搬家了,我新家的地址记不住,脱口而出的是旧的地址。自己家的地址都会记不住?按照润涛阎的说法,老狼应该去坐牢了。但是我跟移民官解释了以后,移民官接受了。所以此“穿帮”不是彼“穿帮”,不能偷换。
另外法庭或者陪审团判决也未必一定真,存在着出错的概率,不能拿来作为类比判断的依据。一审和二审的结果经常相反,就说明这个问题。另外还有著名的辛普森案和凯西案也是这样。以下是资料:
引用: |
由于媒体从凯西·安东尼2岁多的女儿凯丽失踪之后就大肆地报道,无论是在新闻媒体上,还是在谈话节目里,大众普遍都认定凯西就是杀女儿的凶手,因此陪审团的无罪裁定,引起了民众和舆论的强烈不满,甚至有人把案件称为是“辛普森杀妻案”的翻版。
这个案件已经审了3年,从各方面的证据都是指向安东尼的,也有人把她称为全美最可恨的女性,一个25岁的单亲妈妈,为了跟自己的男友偷欢,居然把自己2岁的女儿活活地闷死了,虽然各方面的证据可能不是很充分。
除此之外,没有指向任何其他的凶手。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法院陪审团由5个男性、7个女性组成,他们经过了几个小时的商议之后,最后裁定凯西无罪。他们认为她没有谋杀,不是她把女儿闷死的。至于女儿是谁弄死的呢,陪审团不需要做这个说法。
这个案件也反映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陪审团的重要性,陪审团常常能够扭转一些案件,能够帮助一些被冤枉的被告,为他们洗脱罪名。像辛普森案就是有名的案件,至今还使很多美国人愤愤不平,这次又多了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疑点多
1.孩子失踪一个月才告知
2008年6月中旬,两岁的凯莉已经在佛罗里达州失踪,凯西直到一个月之后才告诉家人孩子找不到了。
2.行为不羁 讨厌女儿
凯西在女儿失踪后,因为监护不力和偷盗指控,两次被捕。警方披露,凯西曾经是一个行为不羁的女孩,喜欢派对,经常出入夜总会,还参加过火辣身材选美。凯西在女儿失踪前后的行为有诸多疑点。在凯莉失踪前一个月,凯西曾经给朋友发过短信,称女儿是“整天流鼻涕的讨厌家伙”,但女儿失踪后,她却从未提及此事。
3.轿车行李箱有尸体味道
警犬曾在安东尼轿车的行李箱里,嗅出过尸体的味道。有一个邻居说凯西曾向他借过铁锹。警察还在凯西轿车里发现了可使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痕迹,她也被发现在网上搜索过三氯甲烷和失踪儿童的信息。
4.女儿失踪后谎话连篇
案件发生后,凯西谎言连篇。在2008年7月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凯西称雇了个保姆照顾凯莉,是这个保姆偷走了她的孩子。经过查证,这个人根本不存在。
凯西称她之所以说谎言,为了掩盖一出家庭悲剧:凯莉是意外落入池子溺毙的。辩护律师称凯西隐瞒真相,是因为凯西害怕她的父亲乔治,乔治从凯西8岁时,就开始对凯西实施性侵犯。乔治否认该项指控。
公诉方缺少有力证据
1.只能提供零碎证据
在凯西案庭审过程中,检方律师声称,凯西用胶带将凯莉闷死,将凯莉的遗体丢在她的车上几天,然后才予以藏匿。而凯西的辩护律师坚称,凯莉是意外溺死,凯西和她的父亲乔治掩盖了她的死讯。
公诉方对凯西指控的证据并不充分。在6月15日休庭前,公诉人只能提供一些零碎的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公诉方依赖的证据,是在凯西的轿车上发现了凯莉尸体的痕迹。而凯西在凯莉失踪后的两周内将该车遗弃。当凯西的父亲乔治把这辆车取回的时候,他说车上有一股强烈的腐肉的臭味。
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刑事研究员做出的气味测试也表明,车上的气味基本上可以肯定来源于一具尸体。
2.无法推翻安东尼供述
即使凯莉的尸体确实在车上出现过,也无法推翻凯西的供述。按照凯西的说法,当时她和她的父亲发现凯莉被淹死后惊慌失措,就将凯莉的尸体弃于他处。公诉方还有一个证据就是从车上找到的一绺头发,但是无法确定头发是凯莉的,还是其他人的。
3.尸体胶带无指纹 无目击证人
最关键的证据公诉方却没有,比如缠绕凯莉尸体的胶带上并没有发现凯西的指纹,也没有目击证人见过凯西伤害凯莉。检察官在判决结束后承认,他们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宗和)
案件分析
透视陪审团制度
讲究证据
美国司法很注重三个原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直接证据。
在美国法庭,被告律师不需要提供“无罪”证据,他只需攻击、否定起诉方律师提出的证据,就可能赢得官司。对被告来说,他(她)可以选择沉默,即不需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这也是美国司法强调“无罪推论”的内涵之一,即被告不需要开口宣称“我无罪”,因为在宣判之前,他就是无罪的。
在欧洲,被告必须开口,他们的逻辑是∶如果他是无辜的,为什么不为自己辩护?但美国的法治精神是∶正由于他是无辜的,所以不需证明自己无罪;而是由原告方证明他有罪。所以人们在电视直播的法庭审理上,被告凯西自始至终一言不发,什么话都不需要说;全部都由她的律师去说,去反驳原告律师提出的证据。
著名的“一只臭虫”理论,即指如发现程序不正义,整个案子就得撤销,就像一碗面里发现一只臭虫,这整碗面就得倒掉一样。当年辛普森被判无罪,也是因为被告一方猛攻检方有违“程序正义”一点∶犯罪现场实物(带血的手套)被挪动,或有伪造证据之嫌;另外该带血手套太小,不是辛普森的型号等。这次被告律师在最后总结辩论时,又再次提到“一只臭虫”理论,强调此案有违反程序正义处。当然更主要的,是没有直接、实质性证据,所以有“合理怀疑”的空间。
也有“潜规则”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选择若干名有选举权的公民来组成陪审团,共同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的法官没有定罪权,只有量刑权。一般刑事案件开始前,法院先随机方式抽取陪审团成员,这些人来自社会各界,即便对法律完全不懂,也会入选。
由于陪审团掌握着判定有罪与无罪的大权,因此控辩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选择都极为重视,美国律师界也流行着一些挑选陪审员的“潜规则”。例如,非洲裔、爱尔兰裔、犹太裔等,都是公诉方不喜欢的族群,他们被认为很容易同情被告;而美国的盎格鲁-撒克逊裔、日耳曼裔及斯堪的纳维亚裔,则是辩护方不喜欢的人,他们被认为有点儿冷血,不易受律师的影响。当然,陪审员会倾向于与其同种族的当事人,这也是一条“铁律”。
在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两次审判中,陪审团制度就暴露出问题。1995年,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轰动美国,当时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但是,当时主要由黑人和有色人种组成的陪审团,却认定辛普森无罪。2007年,辛普森因涉嫌持枪抢劫被起诉,后来法庭裁定辛普森有罪,而这次的陪审团就是由白人组成的。
凯西案和辛普森案有太多相似之处,由于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律师就成为关键因素。凯西很幸运,法庭为她指定了一个强大的律师团,其中包括当年因辛普森案而成名的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佛罗里达州政府支付律师费。这个律师团非常熟悉美国的情况,他们强调媒体的过度报道,导致本地人对凯西存有偏见,迫使法庭选择了一个由外地人组成陪审团。此举是导致凯西被判无罪的最重要一步。
美国主流媒体《华盛顿邮报》则意味深长地报道说,目前还没有任何陪审员就判决结果发表公开言论,似乎他们更倾向于保持沉默。
所以,无论是当年的辛普森案,还是今天的凯西案,虽然根据那些披露的案情显示,辛普森和凯西有相当大的可能是杀人犯,而且具体细节既刺激人们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爱,母亲的冷酷和撒谎成性),也促人们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时,那些情感、情绪,包括推理、逻辑等等,都应该让位给“证据”,让位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证据第一”这些法治原则。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义上有瑕疵。
相关链接
辛普森案
辛普森案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黑人演员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罗纳德·高曼。
1994年8月—11月间,洛杉矶高等法院在当地公众中选出了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拉美裔人组成辛普森案陪审团。1995年1月,辛普森案正式开庭审理。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9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陪审团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宣判,辛普森被判无罪。
审判过程中,检方指出辛普森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并有证据表明辛普森杀人。但辩方则指出辛普森对妮克尔虽有不当行为,但不能因此推断他杀人,并且辛普森不具有作案时间。检方最终之所以败诉,首先检方始终缺少谋杀的现场证人,也没能找到凶器,其他证明大都是推断,是间接的。同时,检方所列的作案时间不能令人信服,许多问题难以解释,这一点被辩方牢牢抓住。
最重要的是检方倚重的血迹证据出了问题。一方面提供犯罪证据的警探弗尔曼是个种族主义者,另一方面当时DNA用于诉讼案件尚存争论,不同专家检测后的结论却不相同。
随后,妮克尔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2008年2月21日,一家洛杉矶法庭宣布对其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王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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