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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书节译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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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貝克太太的證詞 -- 唐好色 - (132 Byte) 2010-2-24 周三, 上午12:15 (176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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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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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對了貝克太太的證詞是[當時她說, 可以是一年, 也可以是18年]. 】
“Mrs. Baker testified that, the parents were informed that the custody arrangement “could go for one year or itcould go for eighteen years.””
http://www.tsc.state.tn.us/OPINIONS/TSC/PDF/071/AMHOPN.pdf
你的“她”是单数,当然指代的是贝克太太。但对照以上原文,贝克太太并没有告诉贺梅父母那个说法。贝克太太说的是:贺梅的父母被告知监护权协议可以生效一年或是十八年。
这里的关键是,贝克太太没有说是她自己告诉贺梅父母的。因此,是谁告诉了贺梅父母那个说法不关她的事。也就是说,贺梅父母被告知那个说法不是她的任何错。到底是谁告诉了贺梅父母那个说法?但不管是谁告知他们的,都不是贝克太太的责任。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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