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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罚非其罪,刘晓波判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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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罚非其罪,刘晓波判得太重   
所跟贴 罚非其罪,刘晓波判得太重 -- 马悲鸣 - (1406 Byte) 2010-2-12 周五, 下午6:29 (905 reads)
dawang






加入时间: 2004/11/18
文章: 1406

经验值: 40719


文章标题: 如果要讨论法律,似乎应该尊守[白马非马]原则。 (296 reads)      时间: 2010-2-12 周五, 下午11:03

作者:dawan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引用:
《08宪章》当然是“阴谋颠覆政府”。


马兄,如果要讨论法律,似乎应该尊守[白马非马]原则,一个字也不能差。刑法105条的文字是[颠覆国家政权],而政权是个抽象名词。你写的[政府],却是具体名词。抽象抑或具体,会影响,甚至改变动词[颠覆]的意义。譬如说,辩护律师可以辨道,刑法中的[颠覆]动词,意义是[抢夺]。如果律师这个意义成立,你遂无法写[抢夺政府]。只能写[抢夺政权]。

动词意义,会随受词而变,我们司空见惯。譬如打人打饭,这个打字变了多少意义?

除你之外,也有旁人写成[政府]。有时候,写的虽然是[政权],表达的,却是[政府],因为,写的人改颠覆为推翻,写成[推翻国家政权]。如刘晓波的律师尚宝军就是如此写的。一位叫王英丽的律师,甚至写成[推翻人民政府]。这样的律师能叫律师?

我相信,全部中国人都没使用白马非马原则在此类案件。因此,所有民运人士皆败诉。而且不知道为甚麽。

作者:dawan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dawang于2010-2-13 周六, 上午7:28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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