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宪法或法律,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维系一种有序的不平等状态,使之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即使被称为平等法案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其主要制定者之一、密歇根州参议员J.M.霍华德说:“此条款确立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它给予那些最卑微、最贫苦、最绝望的人们与最富有、最高贵、最有权势的人同样的法律保护。没有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就没有合众国,就没有真正值得保留的东西。”但实际上,该修正案小心翼翼地避免陷入equality of condition(同等条件)误区,只涉及“同等的法律保护”,没有提及任何“平等”字句。例如,它不能阻止立法禁止向16岁以下公民发驾照、为21岁以下公民提供含酒精饮料。所以,关于它的“平等”只是抽象的描述,即使“法律面前的平等”的说法,也忽略了部分公民开车、饮酒的权利被法律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