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還學文:塵埃落定看書展——中共主賓國的2009法蘭克福書展(完整版 上)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還學文:塵埃落定看書展——中共主賓國的2009法蘭克福書展(完整版 上)
所跟贴
還學文还没注意到中共宪法79条
--
dawang
- (330 Byte) 2009-11-27 周五, 上午3:53
(163 reads)
若迷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警告次数: 1
性别:
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经验值: 164705
标题:
维基百科上是这样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163 reads)
时间:
2009-11-27 周五, 上午6:06
作者:
若迷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三亲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该罪名存在争议[2][3][4],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5]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 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6]。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7]。
涉及该罪名的部分人员[7]:
刘宪立,1999年5月,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黄琦,2003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郑贻春,2005年9月,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高智晟,2006年12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张建红,2007年3月,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8]
杨春林,2008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胡佳,2008年4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吕耿松,2008年4月,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9]
刘晓波,2009年6月23日;[10]
张起,2009年7月7日,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1]
谭作人,2009年8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郭泉,2009年10月16日,南京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10年有期徒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5%BD%E5%8A%A8%E9%A2%A0%E8%A6%86%E5%9B%BD%E5%AE%B6%E6%94%BF%E6%9D%83%E7%BD%AA
==================
上文的链接注释: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释义]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颠覆国家政权即中央人民政府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亲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 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说明]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要特征是: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进行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造谣蛊惑、诽谤、煽动群众的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只要行为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构成了实际后果,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影响定罪。
三、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
若迷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60731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