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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温家宝谈“阳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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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温家宝谈“阳光法案”
所跟贴
姜明安:变“不敢腐败”为“不能腐败”
--
万润南
- (1883 Byte) 2009-7-01 周三, 下午3:46
(314 reads)
万润南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6/04/03
文章: 1370
经验值: 57959
标题:
刘许川:“阳光法案”不能回避的前提
(338 reads)
时间:
2009-7-01 周三, 下午3:52
作者:
万润南
在
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阳光法案”不能回避的前提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刘许川 本次全国两会,对制定“公务员财产公示”或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吁以及代表提案再度成为公众话题,加上总理温家宝在两会前夕对相关问题的积极表态,两会期间中纪委负责人的肯定,这些信息使人们相信,旨在“终极反腐”的阳光法案有望出现了。
无论从民众的意愿,还是实施的可能性来说,制定一部实现“人民有知情权利”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有调查显示,90%的民众支持尽快建立该制度。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在人代会上即提出《建立官员个人资产申报制度》议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在本次两会上已是第四次提交相同议案。据称,有关部门对相关法案的研究已持续二十年,十五年前的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即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
但是,直到本次全国人代会结束,我们都没有看到该法被列入近期人大立法计划。这说明尽管有关领导人表态积极,但要解决该项法案所面临的立法难题,相信比其他法律都要纷繁复杂得多。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针对最近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两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行,中纪委副书纪何勇也认为,两地试点“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这些话语背后,显示了这项法案难产的原因。有报道指出,新疆和浙江两个地区试点体现出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就是还无法从机制上保证“真实而不走过场”。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要解决的,是从终端领域堵住和威吓腐败的生成。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保证法律的严肃和效果的真实,否则,必将使法律和制度沦为笑柄,政府的信誉将备受打击。这是执政当局慎待此案的必然考虑。
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须与政府运作机制相配合,在某些矛盾彻底解决之前,阳光法案即使强行通过,也可能无法正常运作。较早提案的王全杰代表的调查显示,97%的官员反对实施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刺眼的与普通民意完全针锋相对的调查结果,所揭示的问题决不能仅仅从相对立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意见分歧来解释:因为无论普通百姓还是公务人员都不会有人相信,存在严重腐败的官员队伍是有利于国家富强和进步的。在公务员队伍中间,对阳光法案存在如此一致而巨大的反对意见,说明政府运作机制必然存在一些深层问题。
只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政府组织里,某些公务员往往要承担数亿甚至数千亿投资的成败责任,或者他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要决定广大人民的福利损益,但是他的收入只有一个打工仔的水平,他心里如何能平衡?我们并非在此推崇高薪养廉,但中国公务员所拥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和他的所得存在巨大的不平衡,这有目共睹。但是往往人们在论及此议时,公务员群体有口莫辩,因为人们会以社会平均收入来衡量公务员所得。但是,不要忘记,凭什么让他们承担如此之大的责任、压力和权力?压力大、权力大、制衡少,当其作为普通人的欲望发作时,获取权力和压力带来的相应的、甚至高出很多的利益,便成为他们腐败的借口。若我们不太健忘,此节我们当在许多巨贪的忏悔书里时有耳闻,只不过当时我们皆斥之矫情,不配做圣人君子。
我们当清醒并慎重地看待公务员群体对财产公示制度97%的反对意见,其并非全无道理,亦不必大惊小怪。必须且只有建立健全官员权力与监督制衡之间的对应机制,以及承担责任、压力与合理收入之间的对应机制,我们方能讨论阳光法案之真实效应。对比阳光法案,这些更显急迫。现时,人们在讨论财产公开法时,专注于如何界定官员收入合法与非法等等技术细节,又或者专注于如何保护公务人员作为公民的财产隐私问题,但我们若非无知,便是有意回避了阳光法案需要面对的更直接、更艰巨的问题。
本次人代会,韩德云代表给出了一个三年过渡期、此前所获非法收入若如实交待并上交可不予追究的新方案,意在减少法案阻力,这真是煞费苦心。有媒体击节称赏,认为以豁免期换取“阳光法案”未偿不可。我们认为此议尚不可行,如果是一个并未解决前述那些更直接更艰巨问题的“露底”的法案,全民即使以巨大代价换得,要它何用?
作者:
万润南
在
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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