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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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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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绝望)还在案例法!楼下小北已经说了,按案例法,你不剃头留长辫就该斩首, (259 reads) 时间: 2009-2-04 周三, 下午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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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怎么死也不明白这道理:
1)无论是人大常委,还是普通公民,提议人大常委审查戒严令是否有必要完全是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不存在犯法问题。
2)戒严令是否该取消,必须由人大常委审议,不是你说了算的。
3)即使要撤销戒严令,那也未必是看它程序是否违宪,如果毫无必要就可以撤销,以免不必要激化矛盾,让学运更加难以解决,此乃人类常识,只有你不懂。
4)当时北京毫无戒严必要,因为社会治安很好,无非是一群学生赖在广场上,对谁都没构成任何威胁,更不存在你想入非非的强迫政府接受什么要求的屁话,实际上学生始终没有提出任何明确要求,难道连这基本事实都能否认?
5)即使人大常委无权撤销戒严令或甚至无权提议开会(虚拟语气),那也不影响第一条,并不犯法。只有你这法盲才会拿来做文章。
6)外国的案例不能用来做裁判本国案件的指导原则,否则就是丧失司法主权,自动变成殖民地。世界上无任何一个国家用他国的案例来指导审判自家的案件。再说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根本就不用案例法,案例法只用于英美法系。我已经告诉你了。
7)何况你的案例乃是严重扭曲的隧道眼。宣布戒严必须是社会治安彻底失控,人民生命财产毫无保证,如纽约在南北战争中爆发的暴乱那样:商店被打劫焚烧,黑人被私刑处死,这种情况镇压暴乱就是政府为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采取的措施,这与八九学运有什么可比性?
总结一下,你是个法盲,越不懂什么就越吆喝什么,that's all.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9-2-05 周四, 上午1:08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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