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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前天,不小心发现了一篇芦笛批本人的文章。(关于万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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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前天,不小心发现了一篇芦笛批本人的文章。(关于万润南)   
所跟贴 前天,不小心发现了一篇芦笛批本人的文章。(关于万润南) -- 和合 - (914 Byte) 2009-2-04 周三, 上午12:08 (1014 reads)
万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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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6/04/03
文章: 1370

经验值: 57959


文章标题: 不可以闭着眼睛说瞎话 (255 reads)      时间: 2009-2-04 周三, 上午3:35

作者:万润南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不可以闭着眼睛说瞎话

答和合的“关于万润南”

世界上无奇不有,光天化日之下,对着白纸黑字,胡说八道,还振振有词,和合的这篇文章可谓典范。

请看和合说了些什么:

“我看了以后的总体感觉就是,万润南当时采取的行动,从大原则上讲,是企图用人大来干涉行政。其实是违背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则上讲,立法机构是不能够干涉行政机构完全属于职权范围的决定的。

当时总理李鹏宣布局部地区戒严,是属于合法的职权范围的决定。

人大是没有权力进行干涉的。这是第一点。”

先不说共产党根本就不相信什么“三权分立”,它奉行的是“一党专政”,什么立法、行政、司法,共产党领导一切,这才是它的“大原则”。

就法论法,到1989年这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有过四部宪法,分别是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和82年宪法。

我们当时依据的,当然只能是1982年宪法。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的二十一项职权。其中第二十项职权,白纸黑字写着: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北京市是直辖市。所以,宣布北京市的戒严,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李鹏在北京宣布戒严,是侵犯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召开紧急会议,理所当然。再退一万步,说李鹏有权决定“局部地区”的戒严。不说当时学生的和平请愿非常有秩序,根本就没有戒严的必要。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李鹏的决定进行干预,因为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还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和合先生这第一点就错了,后面的推论自然错得更离谱。为什么他会犯这样常识错误?看了他的自我介绍,才有点明白。

你看他的自我介绍:“我,根本就不看什么宪法的原文。也不看任何人的理论。也不管任何名人的语录。我只根据,而且,仅仅根据具体的历史案例,来进行判断。”

什么叫闭着眼睛说瞎话,和合这样的就是。

作者:万润南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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