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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虚怀若谷网名被“芦笛”非法封杀案的起诉及请求法庭对“芦笛自治区”定位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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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虚怀若谷网名被“芦笛”非法封杀案的起诉及请求法庭对“芦笛自治区”定位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虚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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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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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就虚怀若谷网名被“芦笛”非法封杀案的起诉及请求法庭对“芦笛自治区”定位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1028 reads)      时间: 2008-1-07 周一, 下午1:07

作者:虚怀若谷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虚怀若谷网名被“芦笛”非法封杀案的起诉及请求法庭对“芦笛自治区”定位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2008年1月3日,以“芦笛”为网名的网民无任何正当理由,封杀本人网名,使得本人无法在“芦笛自治区”上贴,是对本人作为海纳百川注册网友应有权利的侵犯。

同时,芦笛在“芦笛自治区”中对本人多次使用“下流东西”“混混”“毛共分子”“姚文元”下三滥”“无耻之徒”“毛共文痞”“烂仔”(无法一一枚举)等大量下流侮辱性语言进行辱骂,且有“我将虚怀若谷斩首示众!” 等暴力性语言,这些侮辱性语言和暴力性语言不但出现在帖子中,且多直接出现在标题之上,对本人造成巨大损害。因本人网名在“芦笛自治区”被封,无法回击,只能任其单方面侵犯。

由是,“芦笛自治区”封禁本人网名,已经对本人权益造成损害。为维护本人作为注册网友之合法权利,亦为维护海纳百川坛规之严肃性和公正性,特此提出申诉。

我注意到“芦笛自治区”和芦笛作为“芦笛自治区”斑竹的特殊性,即其身兼自治区冠名网民和斑竹双重身份操弄的“独立王国”性质,这种特殊性正是芦笛本人蓄意造成的,故我同时要求法庭对“芦笛自治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使芦笛无法再钻“自治区”定位模糊的空子,肆意凌驾于海川坛规之上并可不受制约的随意侵犯其他网友权益。

起诉状正文如下:

一、“芦笛自治区”封禁我的网名,是肆意践踏海纳百川坛规

根据论坛规则,只有如下情况下可以封名:

(1)笔名本身带有任何针对本坛网友的人身攻击色彩或明显违反坛规。
(2)冒用知名网人或知名人物的名字或笔名。
(3)一日内上必删贴三次或三次以上者。
(4)在帖子被删除后,仍反复上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5)对本网站实施黑客攻击或窃取论坛机密者。
(6)对(3)情况,斑竹若发现网友将达封名删贴量,应予警告。
(7)一个笔名被封,导致该网名使用者的其他笔名同时被封。封名期限一般为一周至60天,无限封杀仅用于瘫痪网站窃取机密的黑客攻击者及淫秽或下流词汇的笔名。 封名期满,只解封常用主名。被封过网友再注册新笔名,斑竹有权酌情剥夺。
(8)针对个别以损害本网站利益为目的之捣乱者,根据情节,可长期或无限期封名。捣乱者的确定,由总斑竹提出,董事会裁决。

本人被芦笛非法封杀,不符合如上任一情况。被封杀的原因,仅是因为芦笛在其一则帖子中,说清朝抗英将领关天培是“满人”,本人据事实指出芦笛的错误,说明关天培是汉人。这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却被芦笛因此而封杀本人网名,不但在各论坛少见此种肆无忌惮的滥用斑竹权力的情况,亦显系公然违反海纳百川坛规。

对于封杀本人网名,芦笛自己亦知道其无任何正当理由可言,他在《网络写作的烦恼》一帖中不打自招的说:

【“我当然可以把这位无赖踢出门去。可难办之处在于,他非但没有犯规,而且是以我文中史实为借口发难的。”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72366)】

除去帖中的侮辱性言辞外,芦笛自己清清楚楚的招认了本人没有“犯规”,即违反坛规之处,芦笛作为该分论坛斑竹,明知本人没有任何违反坛规的言论(相反,如上所说,芦笛本人对我的一系列下流辱骂,早已严重违反坛规),没有任何封杀本人的理由。而其在这种情况下,居然仍敢不顾一切的悍然封杀本人,是公然的知法犯法,滥用公权,践踏坛规,以海纳百川论坛为其私器。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已经丧失了继续担任“芦笛自治区”斑竹的资格。

“芦笛自治区”是海纳百川的分论坛之一,是由过去的“老愣自治区”延续下来的,芦笛不过是现阶段该分论坛的版主而已,故“芦笛自治区”必须接受海纳百川总坛规的约束,无权凌驾于海纳百川坛规之上。当芦笛作为芦笛自治区斑竹,违背海纳百川基本坛规之时,自应以海纳百川基本坛规制止和纠正他的违法行为。

二,芦笛擅自把作为海纳百川分论坛的“芦笛自治区”改为其私人客厅是非法的

本人在诉状第一节中说明“芦笛自治区”是海纳百川的分论坛,和“罕见”、“寒山”等分论坛一样,必须接受海纳百川坛规的约束。按照海纳百川的坛规,芦笛封杀本人网名显属非法,理由已由上述,而且芦笛自己亦实际招认了其行为为非法,亦已如上述。芦笛封杀本人,既然无任何海纳百川坛规作为根据,则显系因对本人发言指出了其知识错误这一点不高兴,所以按照其个人主观意志,罔顾任何坛规约束而为之。网友皆知,作为论坛版主,必须按照坛规执法,决定删帖或封名,而绝没有权力任意以个人意志为之。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芦笛方可摆脱坛规约束,按其个人主观意志而为之:

1,“芦笛自治区”是其纯个人论坛。这种情况显然不成立。因为不但海纳百川本身是公共论坛,而非纯个人论坛,“芦笛自治区”更是隶属于该公共论坛的分论坛。

2,“芦笛自治区”是其个人博客。这种情况显然亦不成立。因为没有一个论坛只给一个个人提供私人博客,亦没有任何一个私人博客能像“芦笛自治区”这样与其他分论坛并列,并具备论坛的功能。

很显然,“芦笛自治区”是和“罕见”、“寒山”等一样的分论坛。芦笛作为该分论坛的斑竹,拥有论坛的功能,却把该论坛作为个人博客一样,以主观意志选择网友的发言,封禁网友的发言权利,显系违反海纳百川基本坛规的公然僭越非法。

“芦笛自治区”是分论坛,而非芦笛本人的纯私秘论坛或博客,不但事实已如上述,甚至芦笛本人亦曾经不得不承认:
【“我想在这儿说明:此地不是芦家客厅,是公共论坛。
再说一次:这儿不是我的私人领地,是公共论坛,特首不过是个门卫兼斑竹而已。只要不是故意捣乱,谁爱唱什么调,是反调,是正调,是歪调,是斜调都行,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70417)”】

芦笛在这里的自我供认,明确地说明了当他接手“老愣自治区”,成为新斑竹以后,他就只是一个“门卫兼斑竹”(实际上,任何斑竹都兼有门卫的身份,这两者本是一回事)而已。当他接手“老愣自治区”之时,他无权亦不敢把该分论坛当成“私人领地”,他刚刚接手分论坛的时候,等于和论坛默认了该契约:即他是公共论坛分论坛的斑竹,绝不敢把分论坛僭越的弄成“个人领地”,非如此,他亦不能取得该分论坛斑竹的地位。

然而,芦笛接手“老愣自治区”后,却日益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超出了斑竹的身份,公然把一个公共论坛分论坛当成了个人私密论坛或博客,与此同时,还享有公共论坛才能享有的功能。一开始,他的僭越还遮遮掩掩,现在则发展到公然把分论坛当成其“私人客厅”的地步:

【“我想了想,也用不着又当婊子又立牌坊了,干脆放弃办公共论坛的任何残存打算,更不介意芦区是否兴旺,将此地办成不折不扣的私人客厅”。】

这是芦笛2008年1月3日在封禁本人网名之后的自供。芦笛在这句话中自己承认,他若作为分论坛斑竹的话,就无理由无权力封禁虚怀若谷的网名。所以索性公然以婊子自居,把公共论坛正式霸占为其“私人客厅”。也即是说,此处若不是芦笛的私人客厅,封禁虚怀若谷就是非法的;只有公开承认芦笛自己就是要当“婊子”,耍无赖,把这里当成私人客厅,才能封禁虚怀若谷的网名。因此,焦点就在于,这里到底是不是芦笛的“私人客厅”。

这里自然不是“私人客厅”,而是论坛的分论坛,不但理由已如上述,而且芦笛此一僭越说法亦和前引芦笛自己所言“这儿不是我的私人领地,是公共论坛”的自供正相矛盾,亦即是与芦笛担任“老愣自治区”斑竹时的实际承诺自相矛盾,是其公然非法僭越。如果芦笛确实把“芦笛自治区”当成“私人客厅”,依照常理,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既然芦笛刚刚接受“老愣自治区”时,是以斑竹身份,而非“私人客厅”主人的身份,现在他宣称要改变“芦笛自治区”(即原“老愣自治区”)的性质,就必须与站方有一明确的改制约定,此约定没有,可见完全是芦笛本人的非法行为。

2, 既然作为“私人客厅”,就不应该霸占原来的公共论坛,兼有公共论坛和博客的功能,两头便宜均占。解决方法有二:

A.将“芦笛自治区”从技术上彻底改为只有芦笛本人能上帖的博客,并与其它分论坛明确分割开,不得并列,取消论坛才有的独特功能,如其它网友可以在那里上帖的功能等;并应为其它网友也提供博客功能。
B.芦笛自己到其它博客网站申请博客,不得继续霸占分论坛,使得“芦笛自治区”形成博客非博客,论坛非论坛的怪胎。

由于芦笛本人的表现,违背了其接手时的承诺,违反了作为斑竹应有的作为,故此他现在实际已不具备继续担任该分论坛版主的资格。

三,本人对“某某自治区”的看法

海纳百川网站勇于进行民主实验,这是其在华人论坛中的一大亮点。然智者之虑,亦有所失,“某某自治区”的设立,就是海纳百川种种实验中的一大失误。从芦笛担任“芦笛自治区”斑竹以来的表現来看,已经完全显露出了这一失误的严重性。

失误在于,这里明明是网站的分论坛,具有其它分论坛的一切功能,但是给了“自治区”冠名人过大的权力,而又未事先对“自治区”与整个海纳百川的关系,作出明确的阐述和约定,明确确定总坛如何约束“自治区”的方法,这就使得自治区冠名人已经过大的权力更难制约。此种模糊性使得“自治区”的权力界域产生了灰色空间,使得自治区斑竹有可能获得其它分论坛斑竹没有的巨大而难受制约的权力。如果此等权力掌握在不滥用权力的人手里,弊端尚不显著,一经落入人格具有重大缺陷的人,如芦笛这种人的手里,便给了他肆意滥用公权力,践踏坛规,损害网友和网站利益的方便——他可以“自治”为名,公然藐视坛规;又有其它斑竹没有的权力(比如可以擅自把网友列入黑名单),可借以公然损害网友利益而无所顾虑。就以这次封禁本人网名事件为例,芦笛以及他的喽罗在“芦笛自治区”可以肆意脏骂本人而不受制约,本人却无法在那里回帖反击,形成不受坛规约束的单方面侵害局面,对本人造成巨大的不公平,就是一例。

窃以为,“自治区”的设立,不论当初是出于何种考虑,显然是有着先天的巨大弊病,易为小人所利用。海纳百川似应取消赋予个别网民过大的且不受制约的权力的“自治区”建制,按发帖性质而非个人名称设置分论坛,实行同一的斑竹执法制度。海纳百川既然勇于进行民主实验,自应对民主理念有着较深的认识,应能洞明“自治区”的设立是违背了权力制衡的基本民主要求,忽视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腐化,绝对的权力则必然带来绝对的腐化”的民主基本原则的产物。正人君子有了“自治区”斑竹那种巨大权力,尚有可能犯错误,何况居心不正如芦笛者哉。

四,本人的起诉内容

1、 海纳百川分论坛“芦笛自治区”斑竹芦笛立即恢复本人在“芦笛自治区”上贴的合法权利,或由站方直接恢复本人在此处上贴的权利。(本人并不一定在此处上贴,但本人这个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2、 鉴于“芦笛自治区”实系分论坛,但被芦笛利用该自治区定位模糊的问题,导致一系列不良现象出现,请法庭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确认该分论坛的实际定位,是否和“罕见”、“寒山”等一致的分论坛。

请虚拟法庭受理本案。

虚怀若谷 2008年元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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