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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芦,我今天就费点劲说说,麻烦您耐心看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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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9097
经验值: 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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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消极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直接回答您的三个问题,每个原因可能长点,原来已经说过了,您老没听进去。用英语谈英美法我没太大问题,不过这里的规则是汉语写的,而且是不那么灵光的汉语写的,我没法翻译,您老就耐着性子看。
第一,你是根据法庭规则哪款哪条决定受理该案的?
鉴于法庭规则和论坛规则间,以及两个规则中的条文有冲突,对论坛规则的解释只能逐条,不能用一条来否定另外一条,原因是保证可执行性。另外一个原则就是新条文取代旧条文。
开庭的依据?谈依据之前我们先开开眼什么叫规则自打耳光。
二、 申诉和立案
(一) 当网友和坛方因删帖或封名发生纠纷时,可向虚拟法庭申诉。如果涉及作者笔名被封,被封笔名网友可以在案件被法官受理后得到进入虚拟法庭页面上帖的权利。被封笔名若要去虚拟法庭外其它海纳百川论坛上帖,需要法官和主斑竹双方同意。
(五)法官不应根据自己对原贴的看法来决定是否受理申诉组织陪审团。
(2)封名案,除下述情况外,可以申述。
(2.1) 被封网友有任一其它网名没被封,不予讨论。
(2.2)涉嫌违反所在国法律被封名,不予讨论。
(2.3)涉及网友个人隐私的被封名,不予讨论。
现在您和老非不就是追着我问(五)2.1么?您老仔细看看(一),最后一句话什么叫“被封笔名”,这里能否理解为除了“被封“的笔名,还可以有没有被封的笔名?我不知道这是否笔误,你们董事会本意“被封笔名”是指代“被封笔名网友”。这种写作,我没法揣摩上意。对于执行和这里的“司法”,我的理解必须扣字眼,亦即鬼话literal。那么我理解这句话,笔名本身是名词主语,不是作为修饰网友的名词。您如果有什么意见,请赐教。
扯这些有用么?可能有点,都扣字眼,至少规则的理解一致性会好点。同时,还是我那句话二(五)2.1根本不具备可执行性,对于不可执行的东西,我当然忽略掉。而这次同时没有违反2.2和2.3。
那么我当时决定开庭最大原因:
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事发条文规定的时段内,原告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可能向法官申诉,论坛提供的法官工作邮箱半年多前就不工作了。事发的时候我也没有来,论坛也没有用我的注册邮箱通知我。
开庭是给原告一个申诉的机会,我不知道这样开庭和开庭一半封名过期有何不同?
第二,你是根据法庭规则哪款哪条决定向陪审员出让法庭规则赋予你的专有(exclusive)的判断某帖是否必删的权力的?
这个问题问我不合适,我不知道有哪条规则让法官判定“必删”的“专有”权力。
我理解,法官只有一个“专有”权力由四(七)规定。
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法官只是维持秩序的角色,最多有控制辩论范围的权利。或者我们两个读的不是一个“法庭规则” 。我还真有权不用过,我太傻了。
第三,你是基于什么考虑把性质不同的帖子捆在一起,让陪审团用简单是/否来投票表决的?
前面两个回答您满意了?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最多是技术问题吧。
最简单的回答,我当时想这事快点完了,我还有正事要办。这个问题根本不可能改变结果,我说过多次,看到正式陪审团,我就知道结果了。
如果非要说好听:捆在一起是因为它们了版主封名的决定的原因。法庭指令本身就该简单,是/不是。总共大概4还是5个贴吧,够3个必删版主就合法了。您还要记住一个事实,版主当时是非常不合作的态度,难道我做为法官下去找证据,或者我代版主答辩,那才是千古奇文了。
至于您老的其他指责,我看没必要一一答复。比如,你做法官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常识是:这指责在中国完全合适,是公检法一条龙办案的;如果在美国不是的,不到法庭,法官不知道,证据是双方提供的,法官控制程序和证据。这个虚拟法庭,规则四(二)也明确规定了证据应该当时人提供。
我认为开庭是正确的决定,我上面回答问题一绝对不是扣字眼,玩游戏,如果玩文字游戏我就不会把当时的想法说出来。这个事我认为我对得起海川。
最后说一句,如果您认为我是要面子这么简单,甚至是“sleep cell”。我没说的。不开庭,是点菜律胜,开庭是谁胜呢?邋遢老道说过。
作者:消极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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