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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重复千遍是真理,我在999遍的时候说出真理不知道是否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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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9097
经验值: 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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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消极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先对老狼说句,这个法庭您如果还想玩下去,必须让老芦作太上皇。说好听点,是君主立宪,他就是君,否则您去海归玩这比在这里成功可能性大。另外再次请老狼或者总版主取消我法官的权限,在这种时候,我不想趟浑水,我就是一普通网友很好。
我说出的真理是针对老芦的,“消极判案根本没看过坛规”。这是个大笑话,消极不敢说熟读坛规,但是对坛规的来龙去脉可能这里没有几个人能比得上的,包括我的前任。这次开庭如果说错,这个错的种子一年多以前就有了。最大的错可能就是不符老芦的意。
任何有在法治国家生活经验的人会有常识,任何法律条文不是纸面意义,它背后有案例有解释,这才能使法律有操作性。哪怕在大陆法国家,先例一样有指导意义。这是基本常识,不信找个律师问问去。
我这次开庭依据很清楚。如果不能接受上面先例和解释也是法律一部分的,没有必要看下去。我现在说出我所有的reasoning:
1,法庭规则的解释权在法官(法庭规则六(一)),唯一有权解释法庭规则的人是法官,这也是为什么要给老芦太上皇资格的原因;
2,法官不能自删耳光,我丢不起那个人。我的立案解释就到现在还在那个“法庭”上。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569457
这次几个董事所谓的质疑原因在于封名的条款加入后,根本没有相应修改原来的论坛规则,两者矛盾之处不是我造成的,我只能尽量消除矛盾,使规则可操作,这是我当时对封名案的解释
“5,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严格按照法庭规则第二部分执行,亦即:封名案和删贴案。网友与版主的其他纠纷,以及网友间的其他纠纷,本法庭一律不介入;”
“如果各位仔细阅读法庭规则会发现,这个规则实际上是希望绝大部分案子是靠陪审团裁决,只有所谓的小额法庭是法官裁决。如果再看看虚拟法庭板块仅存的几个案例,您就知道了,原来的海川是删贴案多,刚过1000字的删贴才能算小额,真正封名好像不多。我记得封名有申诉权的条款是去年随便vs斑竹02后才加上去的,本来是封了就封了。也就是说原来都是删贴案,如果贴子长点的就算大案了,封名肯定是大案。。。。。 ”
在其中我对封名案定为“必须”开庭的案件,我写这个解释的时间是2006年一月,怎么没人看过么?很显然,老芦的那什么字数限制只在删贴案中有效,这个案子性质是封名,性质变了。字数不重要了。这样的初衷实际上是给版主的权力加大了:您随便删口号贴,但是封名谨慎点,不要随便剥夺网友说话的权利。
上面提到的“随便vs斑竹02”,不知道多少人记得:随便和22那次打架也是惊天动地的,老芦不记得了?恩,好像那次也有您的份,可以说因您而起,那次就是鲁肃不愿意开庭,老非也在其中,气得半死。我记忆没老芦好,只记得大概。错了就错了。
不开庭的理由在法庭规则中只有3个:
(2)封名案,除下述情况外,可以申述。
(2.1) 被封网友有任一其它网名没被封,不予讨论。
(2.2)涉嫌违反所在国法律被封名,不予讨论。
(2.3)涉及网友个人隐私的被封名,不予讨论。
在我决定开庭后,没有任何一位版主根据这三条理由反驳,我不具备权限查对2.1。上次“随便vs斑竹02”,涉及2.2,而且规矩是鲁肃现立的,看来董事会至少当时还是尊重法官意见的,而且以成文形式固定下来。
说句实话,如果现在这个规则,如果按老狼说的不是“案例法”,不用管先例,大家还是不玩的好。真当自己的规则完美啊,自己仔细读读去,前言不大后语,自删耳光的条款多着呢,看着不乐都难。所以,我才写了那个“立案条件的解释”,至少当时开庭的时候没人说那个东西非法吧,现在要废,who cares。
3,再说时间,老非先提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很可笑。
首先,没有在规定时间接受案件不是原告的责任,是坛方和我的责任。网站提供的法官邮箱半年多以前就不工作了,在原告发帖申诉后,我没来网站,网站也没有通知我。如果这种理由就不受理,还玩什么?笑话吧。说句实话,如果谈论政敌的话,原告可能更是我的,但我至少有这点decency按规则办,当然这个规则是我定的,到目前的推演为止,合理合法。
要说案件性质,上次昏网和这次老白案件从我这个前“法官”的角度看是一样的,昏网被封也没有明确论坛公告,而且开开封封,版主随意性比较大。这次没开庭就是因为我辞职了,否则我还是会开的。
另外,对法庭问题,该说的我也说了,陪审团没必要。实际上代理人律师也没必要,用律师是个笑话,是不是还有组织barexam?
老右是我长辈,她和我还算有点私交,她对我不错,我现在还是认为她是个善良的人。她就一个毛病,网上网下不分,所以造成问题,而且很容易takepersonal,我跟她说过好多次了。
作者:消极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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