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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林达的文章,把民主当作真理追求,是对言论自由的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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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根据林达的文章,把民主当作真理追求,是对言论自由的理解错误
所跟贴
根据林达的文章,把民主当作真理追求,是对言论自由的理解错误
--
和合
- (8114 Byte) 2003-11-04 周二, 下午2:28
(30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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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合又信口开河了,犯错居然等于违法!
(97 reads)
时间:
2003-11-04 周二, 下午8:0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但是,这就必须说明,对于错误的言论和理论,你必须限制其实施的机会。
谁来判断什么是“错误的言论和理论”?谁来限制?政府吗?法院吗?言论和理论的对错是认识论和价值观的问题,政法机构凭什么管?阁下以为现在仍是“政教合一”的中世纪,或者还要提倡以某个主义判断一切?否则,一些宗教说“进化论”是错误的,“神创论”是真理;而一些科学家的判断刚刚相反。阁下采用谁的判断,限制谁“实施的机会”的机会?
//这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必须明确地划一条界线。你可以发表错误的言论。但是,你却不能用错误的言论或者理论进行实践。
在法律上只有判断“合法”与“违法”的界线(且不说往往并非“必须明确”),而无判断“言论”是否“错误”的界限,实践“错误的言论或者理论”远不等于“非法”,有什么“不能”的?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其实都在实践(相对某种公认的标准而言是)“错误的言论或者理论”,法律可管不着。此外,既然“可以发表错误的言论”,这其实已经有预设的前提,这个法律不能是专制的法律。
//民主人士把他们自己的民主言论当作"追求真理",显然是对言论自由的理解错误。
很多民主人士其实远没有这么狂妄和浅薄,他们只是把“自己的民主言论”作为对自己和社会有好处的东西发表出来,严格地说只是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而非什么"追求真理",是对是错由大家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判断。
//具体地讲,如果你用错误的言论或者理论进行煽动活动时,就是违法了。
如上所说,人们判断对错的标准是基于不同的认识论、价值观和功利观,只有专制的法律才会某种认识论、价值观和功利观定于一尊来判定对错,而这就否定了前面的预设。而且即使是专制的法律,除非是“政教合一”或“一个主义”,往往也不是基于“煽动活动”的“言论或者理论”有错误来判定“违法”,甚至也不是因为活动的结果出错来判定“违法”,而是以活动的结果的超出法律的限制来来判定“违法”。比如,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律是专制的法律,而鼓吹男人可以“包二奶”的言论或者理论无疑被公认是错误的(但也有人坚持没错),但中国的法律一无条文裁定这种言论是否错误和如何错误,二无条文裁定你“用错误的言论或者理论进行煽动”你的朋友去包二奶是否违法,只是限定你本人不得“重婚”,否则以“违法”制裁。
犯错不等于违法。阁下如果连这点基本道理都没搞清楚,还谈何“法制”?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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