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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昭昭若昏vs斑竹15公告(二) 准陪审团排序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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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昭昭若昏vs斑竹15公告(二) 准陪审团排序名单   
所跟贴 法官大人: -- Anonymous - (62 Byte) 2007-10-19 周五, 下午7:32 (2206 reads)
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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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9097

经验值: 14803


文章标题: 请进。(修改了最后一段) (2282 reads)      时间: 2007-10-19 周五, 下午9:56

作者:消极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您的两句话我糊涂了。

斑竹15,如果您愿意,可以开始排除,也可以发表排除说明。但请注意,您认为的理由不要牵涉任何关于您和原告此次纠纷的内容,也不要提到原告。否则您此次排除无效。谢谢。如果您真愿意放弃排除,请马上确认,在原告完成第二次排除后,我也不会问您了,大家省点时间。

原告现已排除一位候选人,如果原告认为也有话要说,您可以补充在您排除1号候选人的帖子下面,您认为的理由不要牵涉任何关于您和被告此次纠纷的内容,也不要提到被告。否则您此次排除无效,您的理由中不能提及被告。否则此次排除无效。

这是第一次,我就说清楚,我的原话在上一个公告中,第六条,原话是,“排除不需说明原因”。我说这个是两点考虑:

1,快点完成这个程序。因为两边都不论任何理由两次机会排除,这个过程是公平的,如说不公平,就是那个破计算机程序搞地一方欢喜一方愁,反正这种情况不是我们任何一方能人为造成的;

2,我考虑过可能会出现某方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要求多过两次的排除(我没有具体的情境假设,只是为这个程序留点空间),那么这种情况下肯定要说明原因,甚至允许双方就此问题讨论。(我这是找抽,把球又踢回我这里了)。

综上所述,我没有禁止任何一方不进行排除,也没有禁止任何一方排除时说明理由。但是为了保证快速完成陪审团选拔程序,在规定的各两次排出过程中,我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排除理由作出评论。理由就是没有任何人需要知道某方排除以为候选人的理由,那排理由可以是“我觉得这个候选人的网名和我8字不合”,反正我作为法官不在乎,我也不会问。



作者:消极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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