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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3條演義全文 明報主筆: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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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條演義全文 明報主筆:劉進圖   
所跟贴 23條演義全文 明報主筆:劉進圖 -- wm - (236 Byte) 2003-11-03 周一, 下午11:03 (488 reads)
wm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623

经验值: 16970


文章标题: 硬朗推銷 火頭四起(一) (114 reads)      时间: 2003-11-04 周二, 上午1:08

作者:wm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硬朗推銷 火頭四起(一)





23則故事,說出了23條立法的來龍去脈。支持也好,反對也好,每一個關心23條的香港人,請繼續聽這故事。





(一)節外生枝 始料不及





2002年夏天,第二屆特區政府剛組成,23條立法已如箭在弦。律政司長梁愛詩宴請新聞機構主管,為立法吹風摸底,當時新聞界最關注的是鼓吹台獨會否構成煽動叛亂,因為不久前發生了「呂秀蓮事件」,有線電視做了她的專訪,內有台獨傾向言論,報道播出後惹來中方抨擊,23條立法後,這類報道會否被禁﹖席間另一個富爭議性的話題是,顛覆和分裂如何界定﹖普通法制度下,叛國和煽動叛逆都是存在了幾百年的觀念,顛覆和分裂卻很陌生,聽來令人聯想到內地的反革命罪,特區政府立法時會否參考內地法律概念,變相破壞香港原有法律制度﹖





當時,沒有人料到,當23條立法進入尾聲時,最具爭議性的不是煽動叛亂,也不是叛國,顛覆和分裂,而是大家以為一早已經解決的社團禁制和官方機密問題。





23條的確有提到社團和機密,它要求特區自行立法,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的政治組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建立聯繫,香港過去沒有這類規定,1997年回歸時,候任政府經過諮詢,請臨時立法會修訂了原來的《社團條例》,已經加入相關條文,滿足了《基本法》的要求,5年來平安無事,沒想到特區政府還認為不夠,要增加一套禁制機制。





官方機密也是如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經過多年磋商,同意將1989年英國制訂的《官方保密法》原封不動地成為本地法例,過渡九七,各界都接受了,沒想到特區政府要翻案,指法例有漏洞要求加碼。





這兩個始料不及的節外生枝,改寫了23條立法的歷史。





(二)叛國一開三 巧計解爭端





普通法制度下罕見的顛覆和分裂該如何定義﹖怎樣才能避免讓人聯想到內地的國家安全概念﹖這是23條立法的一大難題。律政司的官員想出了一條巧計,以原有的叛國罪(Treason)為藍本,針對發動戰爭,使用武力等嚴重犯罪手段,衍生出顛覆和分裂罪。根據立法草案,「推翻、恐嚇和脅迫中央人民政府」屬於叛國意圖,「廢止中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屬顛覆意圖,「將中國的某部分自中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屬分裂國家意圖,這三種意圖明顯有重疊之處,皆源於原來的叛國(或稱叛逆)罪的涵義。





由湯家驊、梁家傑、余若薇、吳靄儀等法律界精英組成的「23條關注組」,對叛國、顛覆和分裂這三大事項的立法建議提出不少細節修訂,例如要求刪除「恐嚇或脅迫中央人民政府」,認為限制「推翻中央人民政府」已經足夠,又例如要求訂明「發表反戰言論或提供人道援助」不屬叛國﹔「和平集會、工業行動或干犯輕微罪行」不構成顛覆,主要是為了把條文寫得更好,消除疑慮,原則上還是接受了政府的基本設計,即叛國罪一開三,衍生顛覆和分裂。





這個故事說明,在23條立法問題上,政府和法律界之間的鴻溝並非不可逾越。當有共同目標的時候(制訂植根於普通法而非內地法律概念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共識是有可能的。





(三)逼外國人效忠打錯算盤





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一度提出,「叛國罪行應適用於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包括外籍居民和遊客),「叛國罪的域外效力,應涵蓋所有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作出的作為」(包括已移居海外及入了外國籍的人),顛覆和分裂亦是如此。很自然地,這個建議引起了外國人組織的反對。





多數國家只要求負有效忠義務的國民遵守叛國法律,不會隨便逼外國人效忠,香港是國際城市,有大量外籍居民,香港人定居海外或入了外籍的不知凡幾,不可能反其道而行,強迫外國人遵守國安法。





果然,在外國政府和商會的一致反對下,政府很快便放棄了這個大膽的、超英趕美的構思,改為只規限「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法律適用對象大幅收窄。





這個故事說明,特區政府對於影響外國人利益的事情,還是有一定的敏感度。





(四)不宣而戰的辯論梁振英對梁家傑





在23條立法的大辯論中,有一場相當有趣的小辯論,參與者是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大律師公會寫了一份很長的意見書,逐點指出23條立法諮詢文件的「漏洞」,包括叛國罪中發動戰爭的定義沒有明確規限為公開宣戰。梁振英在《明報》論壇版撰文反駁,以美國的越南戰爭為例,很多近代戰役都是不宣而戰,只要兩國武裝部隊實際上進入了交戰狀態,叛國罪便應適用於蓄意協助敵軍的國民。這個從現實出發的觀點很難駁倒。梁家傑雖然撰文回應,強調公開宣戰較規範化,法律明確度較高,但法律界到最後並沒有堅持要公開宣戰,梁振英算是贏了這場小辯論。





這個小故事說明,法律界所謂反對23條,並不是非理性的,其立場也不是鐵板一塊,問題在於政府能否以理服人。





(五)從中國政府到中央政府





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叛國罪和顛覆罪的保護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簡稱中國政府),草案中變成了「中央人民政府」,一字之別,中間大有文章。





原來的叛國罪,保障的是英女王,因為英國行君主制。中國是共和國,而且是一黨專政,中央集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雖是憲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實權在行政機關和執政共產黨手裏,如果像保障英女王般只保障國家元首(即國家主席,現為胡錦濤),對北京的現實意義不大。如果保障行政機關和執政黨,道理上又說不過去,講明是為國家安全立法,怎可能保障一黨的利益﹖行政機關也不能完全代表國家。





「中國政府」是國際上廣泛認可的政治實體,意指合法產生的、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比較少黨派或個人色彩,本來是較中性的選擇,易為海內外華人接受。但政府經諮詢後認為,「中國政府」涵義太寬,行政、立法、司法都包,中央的和地方的政權也包,不准背叛或顛覆的對象變得太多太濫。「中央人民政府」只包中央行政機關,範圍有所收窄,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比保障全國人大更能確保中國憲法之有效實行。





政府另一個安排是在顛覆罪中加上禁止「廢止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政府向立法會解釋說,澳洲也把革命推翻憲法列為叛逆罪,中國根本制度是指憲法第1和2條所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包括工人階級領導、人民民主專政、透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等制度。





這樣,23條立法實際上達到了保障北京行政機關及一黨專政免受顛覆的政治目標。





(六)「嚴重非法手段」的疑惑





舊日的叛國法律只把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等列為犯罪手段,保安局要把法律現代化,在諮詢文件引入了「其他嚴重犯罪手段」,包括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產嚴重破壞、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等,以防範顛覆者發動生化襲擊、電子戰等。保安局提出的定義,基本上照抄不久前獲立法會通過的反恐法例,原以為萬無一失,誰知民主黨對23條,看完又看,終於找出破綻。





當律師的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指出,根據草案的定義,任何觸犯香港法例的行為,包括一些輕微的過失,例如示威時阻街、在公眾地方燒車胎,如果不幸導致財產嚴重破壞,例如有汽車被焚毀,或者貨櫃碼頭(基要設施)停止運作幾小時,已經滿足了法例的定義,可以成為顛覆的行為依據。這樣未免太過兒戲。





政府在草案中補救,將武力威脅刪除,在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犯罪手段之前加上「嚴重危害中國的穩定」的字樣,藉以向立法會表明,即使為了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廢止憲法根本制度,港人在香港廣發電郵癱瘓政府網站、在政府財物上髹上標語、綁架在港人大常委並威脅殺害他、支持北京學運示威致交通停頓等,應該都不構成「嚴重危害中國穩定的嚴重犯罪手段」,只可以其他刑事法律檢控,不能控以顛覆。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修訂,是政府和反對派理性對話的雙贏決定。





(七)分裂罪不讓台灣對號入座





港獨沒有市場,分裂國家罪針對的當然是台獨、藏獨和疆獨,其中尤以台獨問題最難處理,因為台灣過去50年來實際上是處於和大陸分裂的狀態,有自己的政府和軍隊,特區政府假如稍有不慎,把台灣現狀掃進了分裂國家罪的定義,很容易引起一場政治風波。不讓台北政府對號入座,成為了23條立法的一個重要考慮。





諮詢文件本來把「分裂國家」界定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到草案階段,只保留了上半截,刪去了抗拒中央行使主權,就是為了避免台灣當局誤會,以為立法是針對它,因為台灣是毫不含糊地以武力抗拒北京對其行使主權的。把中國一部分分離出去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可以說23條立法前台灣已分離了,也可以說兩岸只是分治,台灣沒宣布獨立,沒有從中國主權中永久分離出去。





這一點說明,特區政府對台灣問題相當敏感。





(八)煽而不動怎麼辦﹖





九十年代初期,香港出了一宗很轟動的風化案,一個叫夏偉思的檢察官,教唆皮條客為他張羅未成年少女,皮條客是警員「放蛇」扮的,律政署幾經波折後決定控告他煽惑他人唆使未成年少女提供性服務,雖然法庭明知被煽惑的是臥底,一定煽不動,還是把夏偉思定罪了,因為普通法下煽惑罪是不用計後果的,有這個刑事意圖又表達了就夠。特區政府起初用同一概念設計煽動叛亂罪,煽而不動也可入罪,引起法律界和新聞界強烈反對,要求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





所謂《約翰內斯堡原則》,是指煽動言論須有實質可能引起即時的暴力,煽動言論與可能出現的暴力後果須有直接的關連。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不接受「即時暴力危險」這個概念,她說多數國家不用這觀念,美國法院曾經採用「清晰而即時的危險」作準則,近年亦已停用,但她同意引入後果測定,煽動者須是「故意」煽惑他人,其言論要「相當可能」引致他人干犯叛國等嚴重罪行,才會被檢控。這項修訂和《約翰內斯堡原則》雖仍有一些距離,已相當接近歐洲國家的人權準則,前衛分子發表激進的政治言論,只要一般人不為所動,不會引發暴力,便不構成煽動叛亂。煽而不動的問題,大致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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