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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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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ZT)   
张三一言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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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ZT) (800 reads)      时间: 2003-11-03 周一, 下午7:02

作者:张三一言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特稿】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关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导斌的声明



我们惊悉:10月28日,湖北孝感地区和应城公安局拘捕了网络作家杜导斌。两天后警方向家属送达了确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司法文书。我们注意到: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已有数名作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被拘捕或判刑,如先于杜导斌先生一天被拘捕的山东鱼台县的翟羽佳先生,及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长春市罗永忠先生。我们对这些事件表示最深切的关注,并提出强烈的呼吁。



据我们了解,这三位先生都是在中文互联网上从事写作和社会批评的作者。



罗永忠先生是一位残疾人士,从对他的判决书看,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仅局限于他在网上写作张贴的两篇文章。除此之外,足不出户的罗先生没有其他任何与其被加罪名相关的言行。杜导斌先生则是中文网络空间一位广受称赞的作家,他的时评和政论文章以鲜明的立场、尖锐的笔锋和坦诚的正义感赢得了广大读者群的尊敬。类似他笔下的那些文字,我们在台湾、香港和欧美的公共知识分子笔下,其实也能经常性的看到。杜先生的勇气在于,他把自己假设在一个能够对基本的言论自由拥有清晰判断力的语境下,去开始自己的写作。我们认为,在行使自己的言论及表达自由方面,他的努力是出色和值得敬重的。但湖北警方却以蛮横的拘捕行为,严重地践踏了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原则。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对言论自由所施加的一种严重的刑事限制。根据目前刑法,这一罪名在行为方面的构成是“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令人不安的是,从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件看,这一定罪标准的底线有不断后撤、下滑的趋势。我们几乎看不到任何基于“造谣、诽谤”的案例,只看到司法实践部门越来越倾向于将言论本身普遍性的等同于所谓“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并丝毫不考虑发表的场合、方式和动机。甚至到了单凭一两篇文章就可以入罪的地步。我们认为,这样的趋势在最近杜导斌一案中达到了一个难以容忍的极端。



我们相信,这一趋势将导致刑法和警察成为对一篇文章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言论法官。这种对言论内容的实质审查等于取消了《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立的言论自由。这种刑事审查对每一位自由发表观点的公民,将意味着一种基于刑事责任的胁迫和绑架。我们认为,将批评性的言论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的司法标准是站不住脚的,是所有从事中文写作的知识分子无法接受的。这将从根本上扼杀一切对中国问题严肃的思考和评论。



因此,我们对湖北警方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和人身权利的错误的拘捕行为,表示最强烈的抗议。



我们认为,对一个逐步走向自由开放的社会、一个潜伏着希望与危机的转型社会及国家政权而言,以言论定罪,这才名副其实地是一种颠覆性的破坏力量。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如同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样,是真正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秩序稳定、并积极推动政治进步的正道。捍卫言论自由、尊崇宪法权威,不但是民权的题中之义,同时也关系着民族和民生的诉求。对一个苦难深重和急剧转型中的国家,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和保障其他各项经济与民事权利密切相关,并最终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复兴及广大民众的福址。



我们希望诉诸公共舆论,向湖北警方,向更高级的政府当局,向公众,表明我们对于拘捕杜导斌先生这一行为的谴责,并提出两点要求:



1、我们认为,杜导斌先生的行为是在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除非警方有足够证据表明杜导斌先生在写作和发表文章、参与论坛讨论和各种公开文本的签署等言论活动之外,另有通过“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否则我们要求湖北警方尽快撤销此案,无条件的释放杜导斌先生,并公开向杜先生及其家人道歉,作出相应的国家赔偿。我们并呼吁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此案及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性的调查。呼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警察方面“适用法律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诉讼法,除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之外,另行赋予公民就警察执行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利。



2、我们认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面对种种困局,法律理应鼓励知识分子就现实问题进行严肃的甚至尖锐的思考和讨论。知识分子因此批评政府行为、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及其个别领导人的言行,甚至在观念上批评和质疑执政党及其政府的统治方式,都应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畴。对这些批评性言论的“发表”是表达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不能根据文章在思想上的倾向去认定“煽动”,只要一个作者没有涉及对意图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动和手段的煽动性宣传,就不应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从来不公开发布涉及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使各地法院长期以来无法在实践中形成可参照的司法标准,因此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我们注意到,目前的《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希望立法、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对杜导斌案件的处理上,能够真正承担起保障言论自由,维护基本人权的职责。



我们呼吁更多人关注这一事件,呼吁认同此份声明意见的人以真实姓名参与签名。签名可与任何一位初次签名者邮件联系。





50人联署(分别以姓氏字母为序):



范亚峰(法学博士) 贺卫方(法学教授)

季卫东(法学教授) 刘海波(法学博士)

许章润(法学教授) 刘军宁(政治学者)



艾晓明(学者) 崔卫平(学者)

樊百华(学者) 郝建(学者)

刘柠(学者) 李亚东(学者)

秋风(学者) 任剑涛(学者)

邵建(学者) 王怡(学者)

王俊秀(学者) 吴玲玲(学者)

吴冠军(学者) 徐友渔(学者)

徐晋如(学者) 许良英(学者)

肖雪慧(学者) 夏业良(学者)

阎克文(学者) 俞梅荪(学者)

周青风(学者) 张闳(学者)

朱大可(学者) 赵诚(学者)



胡发云(作家) 流沙河(作家)

卢跃刚(作家) 冉云飞(作家)

笑蜀(作家) 余杰(作家)

余世存(作家)



安替(记者) 师涛(记者)

王光泽(记者) 昝爱宗(记者)

陈永苗(编辑) 魏英杰(编辑)

许医农(编辑) 徐剑一(编辑)

徐晓(编辑) 李和平(律师)

秦少华(律师) 吴茂华(撰稿人)

许宏泉(画家)





2003-11-3,杜导斌被捕第六天发于关天茶舍。

(11/3/2003 7:51)





来源:新世纪 www.ncn.org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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