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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个杜导斌缺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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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个杜导斌缺钙的证据: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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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充一个杜导斌缺钙的证据:
(713 reads)
时间:
2007-1-22 周一, 下午6:2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敦促全国人大法工委履行职责的函
信春鹰副主任:
你好!
首先想说明一点的是,在信中对中共官员我使用"你"这样以示尊敬的称呼,你大概是第一人了。原因是,在此之前,你给我相当优秀的映象。
我拜读过你发表在网络上或被网络转载的部分言论。你在《法治的局限》一文中说过:"自近代以来,中国的仁人志士,苦于中国的落后和挨打,四处寻找救国良方。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之所以落后;是因为中国没有建立现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没有'法治',不能为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提供制度他的条件(原文如此),所以,经济不兴,政治腐败,百姓疾苦没有申诉之门,故社会矛盾常常激化,战乱频繁。而每一次政权的更迭,都产生出新的专制。"在《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中还说过:"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你还特别强调:"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有异议的情况下审查程序启动机制。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完善法律的备案和撤销制度,加强人大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已是当务之急。在这项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下位法违背上位法和'违宪'的界限。"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文中你又说:"立法的标准一定不能是功利主义的,由一部分人来判断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以社会的名义剥夺哪怕暂时剥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有针对性地赋予某个社会群体以特殊的权利和利益,(除非它符合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标准)都是不可取的。""各种社会理论和政治思辩对规则的评论和批评至关重要,它们既是对制度化正义的约束,也是保障个体公平的条件。""被歧视的感觉将导致这些人失去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感到自己没有发言权或者处于次要地位,他们会对国家的政治事物漠然并且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寻求保护。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这是很危险的事情。"这些观点——如果它们能称得上独立思考得出的"观点"而非人云亦云或叶公好龙式的赶潮流语言的话——应该说,与我所表达的基本主张没有很大差别。
我为像你这样与当代主流法学思想接上了轨的学者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庆幸过!虽然我明知只要党权一日凌架于国权之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两个著名的"橡皮图章"就仍然只能是"橡皮图章",不可能因为一两个明白人的加入而从根本上转变为民权机关。
全国人大是共产党的,而不是全国人民的,这个事实,你知道,即使不说,我也非常清楚!我相信,公众其实也清楚。
正是这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出了像《刑法》105条第二款等等之类反人民的条款,而这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像你这样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听之任之,任随这样保护一党特权和限制人民权利的恶法横行!任随《宪法》被《刑法》架空。
正是被架空的宪法,导致我,以及如给你们的名单上的三十余人遭到文字狱的迫害。2004年初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把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我在看守所里额手称庆,满以为无罪释放只是时间早晚的事,可没料到的是,保障人权的新宪仍然只是一张纸上的画饼,对司法实践根本不起作用,对刑法,对警察,也没有任何约束力,修宪条款墨迹未干,我就被以宪法明文保障的言论问题治罪。强权再一次胜利了,宪法,还有我这个对宪法怀抱着某种期待的公民,再一次遭到羞辱!
然而,明显违反世界公认的文明准则存在的事实并不能说明它应该永远存在。像这样的恶法的废除,只是迟早的事情。正是基于这种确信,我选择了拿出相当的精力和心智以推翻这条恶法为己任。在我的案件的一审和二审阶段,我都向法庭提出过要求,要求他们依据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来司法。现在我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在我们这个年代,彻底根除文字狱。
在今天,文字狱仍然在我们这个国家存在,实在有辱国格。对言论施加惩罚的行为,甚至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教义。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非常明确的指出:"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马克思认为,扼杀思想和言论自由的作法是反国家行为。按马克思的这个逻辑,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异议者的行为,其实是打着国家旗号反国家。
也许,对刑法进行违宪审查超越了法工委法律审查备案室的职权。然而,从法理的角度看,我提交违宪审查的依据是非常充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第八十八条规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这三个条款给终止105条提供了程序法保障和责任主体。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明知刑法105条第二款违宪,却仍然听之任之,就是不作为,就是渎职。
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候提出违宪审查申请,是因为我注意到,你于一年前曾在媒体上以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工委副主任的身份公开鼓励公众向全国人大提交违宪审查申请。你把全国人大法工委违宪审查备案室没有开展违宪审查工作的原因归结于没有收到书面申请,现在我以公民的身份正式提交了一份适格的文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算是解了你们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还注意到,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不只是让人看看,更不能变为只是在书架上摆着的本本,而应该也必须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希望你对宪法法治的热衷,对违宪审查的公开承诺,希望吴委员长的讲话,全都不要成为叶公好龙!
借你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中引征过的罗尔斯的一段名言作为本信的结尾:"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2006年11月16日以特快专递寄给你的违宪审查申请,已经过去一个半月了,还没有收到任何回音,是不是所谓的法律审查备案室,也只是个做做样子的机关?期待得到你的回信,希望你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无负于人民代表这个职位!也无负于自己的法学家身份!
此致
新年好!
2007年1月1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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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此四大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杜导斌是甫志高王连举确凿无疑.对这样的叛徒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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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导斌
- (21 Byte) 2007-1-22 周一, 下午6:25
(218 reads)
文革余孽,海川最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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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正
- (0 Byte) 2007-1-22 周一, 下午8:25
(19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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