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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现代法家”们最好少拿“法”装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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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现代法家”们最好少拿“法”装幌子   
所跟贴 “现代法家”们最好少拿“法”装幌子 -- 芦笛 - (4960 Byte) 2006-6-09 周五, 下午9:17 (84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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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老芦毒眼!我早看出和网引用美国判例来评断六四违法,犯了两个法盲错误: (270 reads)      时间: 2006-6-10 周六, 上午2:3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来就没有承认过案例法的地位。案例法这个玩艺,只有英美法系国家才承认,连德、法、意等欧陆法系国家也不承认。中国就更不承认判例的约束与指导作用。

第二,即使将来有朝一日中国法律系统也引进了案例法机制,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独立国家,其法律系统只能援引中国以前的判例,而不能援引外国的判例。

实际上,六四不是一个司法事件,而是一个政治事件。不管共产党自己,还是共产党的敌人,都是承认这一点的。中国政府就一直把六四称为“那场政治风波”。

把六四说成司法事件的人,要么是聪明人的别有用心,要么就是愚民的无知。

另外,我认为老芦把法律在西方社会中的地位看得过于神圣、超然了。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为社会需求而量体裁衣的,而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更是弹性很大。

例如1992年美国(对不起,我也有“言必称美国”的毛病)洛杉矶曾发生震惊世界的黑人暴动,其具体直接起因,是因为殴打黑人小伙子的几个白人警官被法庭判决无罪。按照美国宪法第X条修正案:任何公民都不得为一项罪案接受重复审判。但是美国政府为了平息黑人暴动,只好命令重审。最后这几个白人警官被判罪才算了事。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为了平息黑人的愤怒,美国政府就要重审白人警官,从而违反了美国宪法;不但要重审,而且还要事先就保证定罪,这同样也违反美国法律。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政府两次违反法律。但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却不得不这样做。所以,法律不是超然的,而是为政治服务的,中外皆然。

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因为美国政府有时不按法律行事,所以中国政府也有理由蔑视法律。虽然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为社会需求服务的,但是在有的国家,法律服务社会的效果更好,缓和了社会矛盾;而在有的国家,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缓和社会冲突的作用,完全是丛林法则起作用(老随不嫌麻烦,拉屎、放屁分两次解决,把早已存在的“丛林法则”,分解成“点菜律”、“狼羊律”),这才是值得中国人和中国政府深入思考和借鉴的。

中国人与其争论六四流血事件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不如研究一下,如何防止社会冲突激化到流血的地步(防患于未然),如何愈合社会由于流血事件而造成的撕裂(社会和解)。

六四是一张政治大牌。毫无疑问,将来某个大政治家肯定会利用六四这张牌,以求得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从而建立起自己的社会权威。这几乎不能由这个政治家的政治信仰来决定。

越是大政治家,越能把自己的政治信仰与政治手段分开。最好的例子,外国的有尼克松,中国的有邓小平。尼克松和中共和解,邓小平搞资本主义,都和他们终生的政治信仰相矛盾,但是他们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却毅然采取了与他们的信仰相矛盾的手段。只有华国锋那样的庸人、厚道人,才会教条主义式地坚守过去的政治信仰。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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