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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什么我在十七年前做这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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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什么我在十七年前做这两件事   
所跟贴 为什么我在十七年前做这两件事 -- 万润南 - (1592 Byte) 2006-6-04 周日, 下午2:42 (1612 reads)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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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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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万先生的这二篇文章揭示了六四的实质和真相 (292 reads)      时间: 2006-6-06 周二, 下午6:58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相信万先生的为人。

不过,从万先生所提供的事实来看,我认为,马悲鸣所说,
最符合法理。

从万先生提供的事实看,军事戒严,强制恢复秩序,
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当然,戒严过程中是否杀伤过渡,这是可以讨论的。
但是,一旦军事戒严,杀伤抗法的平民并不是刑事罪过。

政府最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人理解不了。总是说,"学生和平抗议就应该判死罪啊?"

其实他们无法理解,并不是"和平抗议就应该判死罪"。
学生们并没有被判"死罪"。而是在执法的程序中,因其非法
行为被杀死。
而执法者无罪。

例如,在美国的有一个韩国店老板。当一个歹徒进店抢劫的
时候,他拿出手枪反抗。歹徒逃出店外。韩国老板持枪追出。

这时警察赶到。看见韩国老板持枪追杀另外一个人,于是,
喊话让他放下武器。店老板则做了转向警察的动作。

这在警察看来,是具有威胁的动作。于是,开枪把店老板击毙。

最后,法庭判断警察无罪。

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并不是因为店老板犯了"死罪",
才被开枪打死的。只是说,他的动作,和行为,是违法的。
(公众场合,持枪威胁别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开枪射杀
他,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所以被判无罪。而不是判店老版"死罪"。

六四过程中的学生和市民们,也是同样违法了。受到执法的
军队射杀,并不是被判"死罪"。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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