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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原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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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子
- (134 Byte) 2003-10-24 周五, 下午9:31
(790 reads)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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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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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被告对争议帖作者与原告之间的敌意不知情的反证之一
(839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上午3:20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摘自:答老狼、驳加人兼及余大郎
第四条:
“承认贝苏尼斑竹在其声明中对我和《海纳百川》网站领导进行了毫无根据的诽谤:‘鉴于芦笛网友对本坛的贡献和文章质量,他享受过任何网友都没有的网开一面,法外施恩。这是一些网友对本坛管理不满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你不同意这么做,请你或贝斑竹举出例子来证明我如何‘享受过任何网友都没有的网开一面,法外施恩。’而又有过哪些‘网友’为此‘对本坛管理不满’。”
这条只是行使我作为诽谤受害人的神圣自辩权,要求控方出示证据,难道我洗雪自己的冤屈的努力也算刻薄?真要让人打了左脸把右脸送上去才不算刻薄?你这跟毛共骂“阶级敌人疯狂翻案”有何差别?
第五条:
“承认藏獒斑竹和贝苏尼斑竹严重违反坛规,在网氓RE放肆侮辱蒙族网友那兰性德先生案中对其网开一面,法外施恩,不但不删RE的下流骂帖,不予警告封名,反而在RE以撤文集要挟坛方时,违反坛方既定的‘不挽留政策’,出来肉麻吹捧并殷勤挽留之,开创了中文网站打击正气、保护歌颂流氓的独一无二的恶劣纪录。”
这条完全是事实,有RE、藏、贝的白纸黑字为证,保留在论坛中,收集在我编的《“富有宇宙感的人生见解”》中。难道标榜追求真理的奸坛居然就没起码的勇气承认事实?要求他们这么作又何刻薄之有?!
http://216.93.186.244/forum/boxun/messages2003/128829.shtml
>Link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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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争议帖作者与原告之间的敌意不知情的反证之二
--
贝苏尼
- (1206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3:21
(823 reads)
被告对争议帖作者与原告之间的敌意不知情的反证之三
--
贝苏尼
- (586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3:22
(918 reads)
以上三例反证都摘自争议帖作者标题有“老狼”字样的帖子
--
贝苏尼
- (0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3:23
(82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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