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古大律师二评贝-狼案:2:1。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古大律师二评贝-狼案:2:1。
古迷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古大律师二评贝-狼案:2:1。
(413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下午11:2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告第二次陈词:
(一)被告在答辩状中说:
“我首先判断该贴是否属于坛规上的必删贴。读完被投诉贴及投诉人的理由后,可以判断:被投诉贴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贴标准。
只有被投诉贴属于必删贴而执法斑竹在网友投诉后未能执法,该斑竹才能构成失职。因此,本斑竹此次执法行为,不能视为失职行为。”
根据《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条第五款中关于受理范围规定:“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必删帖不在陪审团审理范围之内。”
正因为争议帖不是必删帖,且已经法官审阅后决定开庭受理,被告所述争议帖“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帖标准”与本案的立案原则冲突,因此不能成立。
法官就此提醒陪审员:
《陪审团规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法官不应根据自己对原贴的看法来决定是否召开陪审团。法官的决定
应当基于以下若干点:
1,一千字以下的贴子,不予讨论;
2,必删贴不予讨论。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
3,酌删贴中,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陈述有合理之处,则可以考虑召开
陪审团来裁决此争议。”
被告的第二次陈词:
现在的情况是,值班斑竹对被投诉贴认定不是必删贴,法官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必删贴,故符合陪审团审议范围,但最后是否属于必删贴则需交由陪审团审议。
///////////////////////////////////////////
原告的以上陈词显然抓住了至少是目前最有利于自己的一个关键问题,影响到法官就此以规则提醒陪审团注意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被告陈词对规则所加的 “但书” 释法,也是一记高招,使一些陪审员会很高兴地相信:自己职权范围可以扩充到甚至推翻法官的“是否必删贴” (即是否应采用必删贴标准)的决定。两相比较,原告显示了对规则熟悉,点穴准确,保持了进攻的优势;被告显示了防守的功力,并能赢得希望“扩权”的陪审员的好感。其它问题各有高低,暂时都没法根据规则形成定论。
因此,第二回合比分为1:1平局。原告以总分2:1继续暂时领先。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没细看,感觉就象大专辩论会上的,辩论的题目是月亮是圆的还是三角的
--
wm
- (10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9:14
(128 reads)
康生搅不烂之舌摇如花妙笔,欲指黑为白扭转医院舆论导向,呵呵,大柴歪用了。
--
2u2m
- (0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12:29
(118 reads)
NDGP!
--
不锈钢安魂曲
- (0 Byte) 2003-10-24 周五, 下午11:44
(127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214461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