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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古大律师二评贝-狼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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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大律师二评贝-狼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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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古大律师二评贝-狼案:2:1。 (413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下午11:2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告第二次陈词:

(一)被告在答辩状中说:

“我首先判断该贴是否属于坛规上的必删贴。读完被投诉贴及投诉人的理由后,可以判断:被投诉贴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贴标准。

只有被投诉贴属于必删贴而执法斑竹在网友投诉后未能执法,该斑竹才能构成失职。因此,本斑竹此次执法行为,不能视为失职行为。”



根据《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条第五款中关于受理范围规定:“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必删帖不在陪审团审理范围之内。”



正因为争议帖不是必删帖,且已经法官审阅后决定开庭受理,被告所述争议帖“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帖标准”与本案的立案原则冲突,因此不能成立。





法官就此提醒陪审员:

《陪审团规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法官不应根据自己对原贴的看法来决定是否召开陪审团。法官的决定

应当基于以下若干点:

1,一千字以下的贴子,不予讨论;

2,必删贴不予讨论。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

3,酌删贴中,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陈述有合理之处,则可以考虑召开

陪审团来裁决此争议。”





被告的第二次陈词:

现在的情况是,值班斑竹对被投诉贴认定不是必删贴,法官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必删贴,故符合陪审团审议范围,但最后是否属于必删贴则需交由陪审团审议。



///////////////////////////////////////////

原告的以上陈词显然抓住了至少是目前最有利于自己的一个关键问题,影响到法官就此以规则提醒陪审团注意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被告陈词对规则所加的 “但书” 释法,也是一记高招,使一些陪审员会很高兴地相信:自己职权范围可以扩充到甚至推翻法官的“是否必删贴” (即是否应采用必删贴标准)的决定。两相比较,原告显示了对规则熟悉,点穴准确,保持了进攻的优势;被告显示了防守的功力,并能赢得希望“扩权”的陪审员的好感。其它问题各有高低,暂时都没法根据规则形成定论。



因此,第二回合比分为1:1平局。原告以总分2:1继续暂时领先。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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