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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官公告】原告请求成立陪审团的申诉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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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官公告】原告请求成立陪审团的申诉陈词   
所跟贴 【法官公告】原告请求成立陪审团的申诉陈词 -- Anonymous - (3590 Byte) 2003-10-22 周三, 上午9:16 (131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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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官公告】关于启动陪审团审理贝苏尼v.版主04案的决定 (791 reads)      时间: 2003-10-22 周三, 下午11:29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案情简述:



2003年10月17日,芦笛先生在《海纳百川》众议院分坛贴出了话剧剧本

《安替卡米教授和他的女高足》,又名《怪脑红颜杀人案》,以下简称

“争议贴”。



网友贝苏尼于同日15时16分和17时43分,连续贴出投诉贴1与投诉贴2

提出,争议贴涉嫌攻击贝苏尼本人及众多网友,且有大量不雅词汇,要

求删除该贴。



版主04于同日19时03分,作出正式答复称,争议贴虽有歹毒的讥刺,但

不是通常的以性词汇辱骂人的意思,加上并未指名,因此不予处理。



网友贝苏尼不服版主04决定,于2003年10月19日7时07分,向本法官起

诉,要求组成陪审团裁决争议。





本法官决定:



本法官经慎重考虑决定,鉴于争议贴超过一千字,且涉嫌触犯海纳百川

论坛规则所规定的酌删贴标准(“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兹依据

《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章第(五)条,决定受理此案,启动陪

审团程序。



本案原告是网友贝苏尼,被告是版主04,待裁决的议题是:争议贴是否

应当删除?本案将不涉及任何以前的纠纷,审议范围将仅限于争议贴是否

当删的问题。原被告陈述和各项调查取证,应当仅限于说明事情经过,阐

述争议贴的内容和性质,提出该贴应当删除或不应当删除的理由。凡超出

此范围的陈述,均不予考虑,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本次陪审团组织程序如下:



1、依据《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章第(七)条,凡于2003年10月

17日以前在本坛发表过十贴或更多贴子的网友,无论名字是否在陪审团规

则所附名单内,均可报名担任陪审员。有兴趣担任陪审员的网友,请在本

贴跟贴后表示意愿;



2、使用此后的第一个晚上开出的NEW JERSEY LOTTERY PICK 4结果,作为

随机数根,对有意担任陪审员的网友进行排序,选取排序靠前的七位网友

组成陪审团。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有权拒绝其中二人,由其后排序靠前者递

补之。



3、在选择陪审员同时,请原告和被告严格按照陪审团规则准备诉状和陈词。





2003年10月20日





附录:



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

5/13/2003 12:49





一、 总则



(一)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系本坛网友与本坛坛方,基于各自利益而对论坛管理之公正性的共同需要,基于对互联网中文论坛管理之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共同体认,以及基于坛方之有意引入制约机制和网友之有意尝试自我管理之两造意愿的契合,而借助于本坛所进行的一项在BBS虚拟世界颇具开拓性的项目合作。本坛的陪审团实验也是对中国政治的一种模拟。通过这种模拟,我们可以观察在管理权力下放、行政执行人员置于“网上公民”监督之下后,网上社区的各种势力、人物的互动方式乃至冲突的调解与仲裁渠道及其后果。



(二)网友陪审团(以下简称审方)承认、尊重、且不干涉论坛坛主(以下简称坛方)之本坛所有权;坛方则承认、尊重且不干涉审方之勿涉本坛所有权的运作独立性。



(三)网友陪审团之职能为仲裁网友和坛方之间就论坛管理而发生的争议,其范围可参见第二部分。



(四)审方的裁决对坛方具有道义约束力。坛方基于对本合作之需要与承诺,应当尊重和执行审方之裁决,尤其是对坛方之否定性裁决。



(五)坛方有义务为陪审团的事务提供一个页面,供法官、陪审员们讨论、裁决之用。此页面非陪审团成员可以进入阅读(注:由于经法官审议,而且必删贴不得申诉,所以不必担心骂人贴重新曝光。如果此款试用后效果不佳,再采用淮夷原方案),但不可以发言。



(六)坛方对审方之具执行力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此项目合作即告终止。



(七)审方与坛方任何一方都有随时退出此项目合作的权利。



(八)本条例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网友和坛方双方的意见,不断修正。



二、 组织



(一) 当网友对坛方对论坛的管理有异议,或网友和坛方对论坛事务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组织陪审团。目前,陪审团仅受理:不包括涉及网友隐私的删贴的申诉,包括抗议某些贴子被删,和抗议某些贴子没有被删。



(二)被牵涉的贴子,每次陪审团仅限一个。陪审团不讨论其他和该贴类似的贴子的问题。一千字以下的贴子,陪审团不受理。



(三) 网友必须在论坛页面上明确表示要求成立陪审团,同时寄EMAIL给法官,在EMAIL里应附上原贴及自己的第一版陈词。



(四)法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论坛和EMAIL里都对原告进行答复。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做出裁决,则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论坛和EMAIL里告知原告,将推迟作出决定。



(五)法官不应根据自己对原贴的看法来决定是否召开陪审团。法官的决定应当基于以下若干点:



1,一千字以下的贴子,不予讨论;

2,必删贴不予讨论。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

3,酌删贴中,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陈述有合理之处,则可以考虑召开陪审团来裁决此争议。



(六)产生陪审团的办法是:在法官指示成立陪审团之后,运用淮夷网友发表在本坛2002年9月4日的程序,随机数的根使用此后的第一个晚上开出的NEW JERSEY LOTTERY PICK 4结果,对符合资格的网友进行排序。同时有兴趣担任陪审员的网友在论坛页面上表示意愿,在二十四小时之后,按照排序顺次录取七位网友成为陪审员。



(七)一名网友必须在发生纠纷时(即纠纷贴贴出之时,而非申请成立陪审团之时)在本坛发表过十或十个以上的帖子,才有资格申请成为陪审员。目前符合资格的网友名单附在本条例之后。凡是被遗漏的网友,必须在排序程序运行之前表示要求加入,否则,只能被安排在顺序上的最后位置。



(八)申请成立陪审团的网友、坛方人员及其笔名、法官、立法人不得进入此次陪审团。



(九)在确定开始组织陪审团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纠纷双方各有权拒绝其中二人(因为在以前的规则里,附议者不能进入陪审团,现在没有附议者了,所以相应提高了双方的抗议人数,以增加公平性),然后从愿意参与陪审团的网友中按原排序抽取替换。



(十)法官(此处原为陪审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取消某些网友进入陪审团的资格。空缺从愿意参与陪审团的网友中按原排序抽取替换。



(十一) 如果陪审员的人数不足七人,则本次陪审团不能成立。



(十二) 每位网友限每月最多提请组织一次陪审团。



三、仲裁



(一) 在确定开始组织陪审团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纠纷双方有义务在陪审团页面上贴出自己的陈词。其中,原告的第一份陈词,由法官在宣布开始组织陪审团之时的第一时间,贴在陪审团页面上。



(二) 诉讼人的诉状必须包括下列各项内容:事请经过;坛方违规删贴操作的证明;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三) 被告答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事情经过;坛方操作于坛规上的依据;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四) 陈词不可针对纠纷的对方,而应当是提供给陪审员的正式材料。限每方三贴,每贴限五千字,如贴内有链接,陪审员没有阅读连接的义务。



(五)如果被告在二十四小时内没有贴满三贴,则可在其后的二十四小时或其他法官规定的时间内,再贴出自己的最后一贴。在法官规定给被告贴此最后一贴的时间内,陪审员们不得议论、裁决。



(六) 陪审员在被告贴出最后一贴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在坛方提供的陪审团专页中讨论纠纷,依据是《论坛规则》。



(七) 陪审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投票做出裁决。多数票即是陪审团的最后裁决。陪审员可以弃权。



四、执行



(一) 纠纷双方有义务按照陈词中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来执行陪审团的裁决。



(二) 坛方对审方之具执行力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此项目合作即告终止。



(三)审方与坛方任何一方都有随时退出此项目合作的权利。



五、法官



(一)以上规则的解释权,归法官所有。



(二)法官有权对以上各时间限制,如“二十四小时”等等,进行她/他认为方便的调整。法官有义务在每项行动上,明确表明时间的限制。



(三)法官有义务经常浏览本坛页面,并对网友的成立陪审团的要求尽快做出答复。



(四)建议本坛讨论组织陪审团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对法官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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