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芦笛这辈子没当过房产主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芦笛这辈子没当过房产主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芦笛这辈子没当过房产主 (385 reads)      时间: 2005-10-19 周三, 上午10:39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这辈子没当过房产主

马悲鸣

说起来,芦笛也是个腕儿了。怎么自己错了,就这么难认。

一对房主房客之间签约租房一年。条约除了其他条款之外,规定“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个月未通知废止该条约,则条约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

房客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第11个月时决定第二年不再续租。房主也可能因种种原因在第11个月决定第二年不再续租。但这决定必须在第11个月结束之前通知对方。

结果房客在第11个月底之前通知了房主。但在第12个月刚开始,尚未付该月房租就忽然搬走了不知去向。这自然是房客毁约,房主扣住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押金不还了。

这种租赁和约少说签了有上千年的历史,在人类社会怎么也签了上十亿遍了。偏偏遇到了芦笛这样的房客,在第11个月通知了房主之后,于第12个月刚开始就搬家,不但不付第12个月的房租,而且向房主索要押金。房主根据合约拒绝给还。芦笛就把房主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和约里规定第11个月之前通知对方终止和约了。所以第12个月就不受租约限制了。所以芦笛有权索还押金。

笛大概这辈子没当过房产主,只知道毁合同,赖房租,讹押金,从来没遇到过芦笛自己这样的恶房客。

《日苏中立条约》五年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通知废止该条约,则条约应视为自动延期五年。”

苏联在期满前一年通知了日方不再续约,意味着合约只在第一个五年周期里有效,包括通知后的一年。就如通知撤租后的第12个月,租房合同仍有效一样。

苏联对日宣战时,该中立条约尚余八个月有效期。

芦笛大概这辈子当不了房产主了。

【附录·芦笛文章摘录】~~~~~~~~~~~~~~~~~~~~~

【苏日中立条约共四条。第一条,“缔约双方保证维持他们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并相互尊重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第二条,“如果缔约的一方成为第三者的一国或几国的战争对象,缔约的另一方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将保持中立。”第三条规定,条约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通知废止该条约,则条约应视为自动延期五年。苏联和日本政府在签订中立条约的同时发表声明,宣称“苏联政府和日本政府庄严声明,苏联保证尊重满洲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政府保证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苏日双方还交换信件,规定日本应在六个月内撤销在北库页岛的租让企业。】

请注意,第三条的翻译是:

“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通知废止该条约,则条约应视为自动延期五年。”

这翻译完全符合我的理解,那denunciation就是“废除”的意思。这其实就是赋予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废约的权利。苏联政府使用这一权利,在1945年4月5日照会日本政府,宣布废除了该条约。任何白痴都该明白,在这以后,那条约已经不再存在了,哪来什么“背信弃义”的问题?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马悲鸣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发送电子邮件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082166 seconds ] :: [ 27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