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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丛林法则和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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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丛林法则和社会契约   
鲁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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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丛林法则和社会契约 (1367 reads)      时间: 2005-10-12 周三, 下午5:4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鲁肃

人们总是在争论,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有的说是丛林法则,有的说是社会契约,我以为两者都只看到了社会属性的一个方面。

人们聚集在一起形成社会,社会的个体之间有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当然有丛林法则贯彻其中。人们之所以要聚集在一起生活,当然也有分工协作的需要,如果人类之间仅仅是竞争的话,社会根本就不会存在,早已经土崩瓦解,这是显而易见的。

人类社会之所以是社会,或者说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关系,其重要目的之一恰恰是要抗拒丛林法则,尽管不可能消灭个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但却要使这种竞争纳入一种有序的状态,并且从统计意义上达到一种动态平衡。

看到了人类社会中丛林法则的存在,有一种思想认为这种竞争完全是人类自然兽性的体现,是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是对人性的颠覆,因此要加以消灭。这种认识由来已久,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达到顶峰。马克思主义试图建立完全合作意义上的社会,消灭社会中个体之间的自然竞争,并且认为对竞争的围剿,可以从消灭生产资料的占有开始,按照唯物主义的原则,一切由竞争产生的不平等,都是源自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因此通过消灭所谓剥削阶级,就达到消灭人类中的弱肉强食现象。近百年来人类社会历史的实际情况表明,这种所谓只有合作没有竞争的社会并不能通过马克思主义的方式实现。

找不到消灭自然竞争的方法,这从很大意义上说明竞争和竞争必然导致的社会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是一种社会的自然属性。试图无视和取缔这种必然属性不仅是徒劳,甚至可能是按下葫芦又起了瓢,就像我们都亲历过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一样,那里“弱肉强食”不过是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丛林法则就像波粒二象性一样,在你试图消灭它的时候,它却鬼魅一般地在你自己身上体现了出来。

那么社会是不是因此就成为了“丛林法则”的天下了呢?也不是。人类正是看到了丛林法则对个体的危害,特别是对个人自由的危害,所以才在社会成员之间才形成一种社会契约,希望这种无可避免的社会竞争不会演变成对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的威胁,出于这种认识,人们就努力建立了一套保障自由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规定了自由人权的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也是平等的。平等,只是在人权的意义下成立。平等的观念并不侵入自然竞争领域,并不像共产主义思想一样希望在所有领域达到平等,更不能像共产主义一样通过牺牲人类个体的人权平等来实现人权以外领域的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主义完全是一本糊涂账。

因此,在这种思想下形成的社会里,个体之间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并非完全是邪恶的,当然也谈不上善良。自然的竞争法则在这种社会中依然起着作用,但没有被改头换面。同时,社会的人权契约法则也在同时起着自己的作用,保护着人权。

当然,社会的契约法则和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然竞争也并不是始终平行没有交叉的。丛林法则从来都按照其自然的扩张原则希望侵入人权领域。社会的人权平等契约精神也随时警惕着各种直接的和改头换面的丛林法则对自由人权的侵犯,并且各个社会还各自按照自己社会成员对人权范围的理解,试图限制自由竞争的领域范围、程度及效果。这样就形成现代的、相当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社会。

现代民主社会,如果从保留了自然竞争特别是经济生活中的自然竞争的角度来看,可以称其为资本主义社会。但如果从保障了人权的平等的契约角度来看,则应该称其为民主社会。“自由”,在这种社会中有两个含义,在符合丛林法则的竞争领域里,指竞争的自由,按照竞争的自由程度的不同,有的社会称为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有的则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社会主义属性。自由的另一个含义是指“人权”。所谓人权不是别的,正是一系列的对“自由”的认定。按照自由的本质,个体之间的自由人权必然地平等,自由之间必然平等,不平等就必然不是自由。

既然自由竞争的“自由”和人权规定的个体“自由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的自由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允许被相互侵犯,因此丛林法则也就不是其间的自然属性。竞争的自由,在民主社会里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而是受制于人权的自由。是具有人权的个体在契约里认可了成员之间的自由竞争,因此,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自由人权凌驾于自由竞争之上,最终规定着自由竞争的程度和影响力的大小,但不去试图从根本上消除竞争和竞争结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只要这一影响没有达到侵犯自由人权的程度。而这一逻辑归根结底的来源只有一个:人权所认定的个体自由,是民主社会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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