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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国式法制社会,与阳光三七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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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式法制社会,与阳光三七兄商榷   
五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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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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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国式法制社会,与阳光三七兄商榷 (652 reads)      时间: 2005-9-21 周三, 下午12:04

作者:五骆驼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sunlie的大作数篇,欣喜又一个顶尖高手来到,海船真是人才辈出啊。看惯了老芦的纵横驰骋,来一个温文尔雅,学问精到的新人,顿时眼前一亮。

阳光三七的贴子非常好,我提点问题。既然说法学原则中有因地制宜的一条,根据中国的国情民情,何种样的法律原则才可以使用呢?具体点,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公检法是一党领导,权大于法的情况。民间人权意识淡薄,执法不守法的现象严重。这样一个国情,恐怕硬搬西方的法律形式不太合理吧。

咱网说的其实有点道理。中国法律实践远远非西方所能比。我曾经写过一点体会,关于中外办案方面。中国还在重口供,重人证的低级水平上,以孤证,人证断案不在少数。但是又不得不承认这是中国的现实。如果都用美式的方法,重证据,恐怕效率就低到社会崩溃的地步了。中国警察破案往往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顺藤摸瓜,现控制嫌犯,再寻找证据。当然与先进的法学理念相距甚远,但是兼顾效率时,恐怕这是不得已的选择。

比如北京曾有连环盗车案,破案就是刑警发现嫌疑人在准作案对象处徘徊,当即抓捕,连夜突审,天明时获得突破,最后破案。这要用欧美哪家法律看,都不免有警察滥用暴力嫌疑。可中国人多,案多,人员情况复杂多变,这个实际情况恐怕不得不考虑。否则一个案子要审一两年,资源浪费和其他代价也太大了点。

其实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封建社会专政机关简单,靠着强大的民间力量维护治安。族长乡绅可以处理大部分民间纠纷,德与法交织,深入民心,这与几千年的儒家“是民知所回避”的法制思想有很大关系。普法历来是最省力的防止犯罪的手段,民间互相监督互相辅助的机制也可以大幅度恢复。宗族力量,地方望族力量,行会力量等民间自制力量的发展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律形式的新内容。当然,不能远离现代话法律原则,民间力量重在防止和宣传,不能分司法权。

希望我国尽快摆脱独裁法西斯专制的司法流毒,实现真正特色的中国法制社会

作者:五骆驼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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