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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启动陪审团,审议芦笛先生以剧本实施人脑攻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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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吁请启动陪审团,审议芦笛先生以剧本实施人脑攻击案
所跟贴
吁请启动陪审团,审议芦笛先生以剧本实施人脑攻击案
--
Anonymous
- (3578 Byte) 2003-10-19 周日, 下午7:07
(553 reads)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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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支持!
(163 reads)
时间:
2003-10-19 周日, 下午7:5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本人曾是本坛“网友陪审团”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曾参与过陪审团基本法的制定。后来,在陪审团的基本定位上与狼协先生有过尖锐但但不失友好的争论。这些都在本坛“陪审团”专题中可以查到。
尽管我对目前这个陪审团的定位以及由此决定的功能有所保留,但从完善法制、渐进改良的角度,今天还是赞成试验这一“法制游戏”。所以我支持贝书尼网友的投诉。在我看来,“网友陪审团”的功能之一,是制止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而正是选择性执法,却不幸是本坛的一个顽症——为受害网友讨回一个公道。
以下是本人当时在讨论中就“选择性执法”写的一条“名词解释”:
选择性执法,是指既定法律贯彻中的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它与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区别在于:前者无法从立法处找到依据,而后者则可从法律条文中获得支持。
如果说,“刑不上大夫”具有鲜明的人治社会特征,那么“选择性执法”则是法制社会中的人治社会残余。它在一个系统中的活跃度,甚至可以作为该系统离人治社会有多远、其法制社会成熟度有多高的一个指标。
法制社会中的选择性执法,对法律的准则性、权威性、道义性和神圣性,都构成严重的挑战。它是执法者自己在轻薄法律,是执法者自己在践踏法律。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
即使是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成熟度较高的国度,对选择性执法的指控也时有所闻。这种“选择性”包括肤色、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等,等等。但在美国。“选择性执法”对于执法者来说,毕竟属一种很严重过失、一个欲力求洗脱的污点乃至罪过。对选择性执法者,一旦被认定,其制裁,轻者可以被炒鱿鱼,重者则有刑/民官司侍候。更重要的是,“选择性执法”,即歧视性/优惠性执法,已被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视为一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种可耻的、不名誉的操守犯规。
对选择性执法的判定,当然需有一定的统计学上的量的支持,并在个案与个案的比较中求得认定。若是刑事指控,则一定得有对犯罪之“六合要素”――时间、地点、前因、后果,主体、客体――之一的“主体动机”的研判。
对选择性执法的避免,需要从立法、释法、执法、司法、乃至政治伦理、行政伦理、社会伦理等诸方面同时着手,对此,我们中国人还有着一大段长路程要走。
http://www.hjclub.com/HJTopics.asp?ID=140&typ=0
>本坛陪审团专题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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