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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一个傻问题。
所跟贴
“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
Anonymous
- (522 Byte) 2003-7-29 周二, 下午10:35
(110 reads)
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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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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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简体中文网上这类内容好像不多,这里是1964年沙利文案例的一个简单描述,供参考
(74 reads)
时间:
2003-7-29 周二, 下午10: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964年美国《纽约时报》就警官萨立文(Sullivan)起诉其诽谤案败诉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审法院鉴于《纽约时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有不利于萨利文的失实内容而判决前者败诉,而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时却把案子翻了过来改判驳回萨立文的起诉。大法官认为,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在报道公共官员时是很难做到不出一点错误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需要这种生存空间。最高法院从而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利,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actual malice),方有可能胜诉。所谓实际上的恶意,包括两种心理状态:即明知内容虚假或者毫不顾及内容的真假却轻率予以发表。这个原则意味着对于官员起诉的诽谤案,在实体法上把诽谤的成立限制在故意的范围内,在程序法上则把新闻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方面。在1967年的两个判例中,最高法院又把"实际上的恶意"原则推广到"公众人物"上,所谓"公众人物"除了指社会知名人士(完全公众人物)外,还包括那些自愿跻身于重要的公众辩论中希望影响舆论的人(志愿公众人物)。公众官员和各类公众人物总称为"公众人士"(public persons)——摘自《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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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的这帖“公众人物”翻译得不对,应该是public figure
--
藏獒
- (128 Byte) 2003-7-29 周二, 下午10:49
(6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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