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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开明的政治制度,最多只能达到以民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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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开明的政治制度,最多只能达到以民为本。   
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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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7/15
文章: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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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开明的政治制度,最多只能达到以民为本。 (511 reads)      时间: 2003-7-23 周三, 上午5:43

作者:即兴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开明的政治制度,最多只能达到以民为本。 即兴



越南先生要我谈谈三人是否能形成有效民主决策。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通过这个问题的讨论,我或许能使自己对于

“民主”与“民本”的区别能有更完整,严密的认识。我希望我们能将

这一题目深入的讨论下去。



因为现在的民主概念实在太模糊了。我还是先要弄清楚你说的民主是指

你日前定义的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那样,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思想

意识。



作为一个制度的话,是否能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

一,如果是的话:

作为一种制度就因太简单而可能行不通。因为当出现Y,N,O的情况下就

不能得出决策。作为一个制度是不能建筑在任何个人可能愿意妥协的基础

上的。正因为此,在现实的表决制度不可能如此的简单。必定要有一部明

确的表决法律来使三个人的权,不绝对的平等。从而确保在三人各不妥协

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相持不下,使政府停摆的情况。美国的参议员表决

中,一旦出现僵局付总统就有关键的决定权,就是为此而设。



这说明了。任何制度都不能实行绝对的平等。所谓的平等只体现在任何党

都有可能占有付总统的席位。任何人当了付总统都具有这一特权。另一可

能的方法就是在三人外,另设一最终仲裁者。就如布希与高尔的争执中大

法官的作用。这也同样没有绝对的平等,公正可言。在州,联邦司法程序

上的复杂的运作艺术中,可看出其中,特定人的特定作用是最后的决定因

素,要是这大法官有四到五个是民主党的总统任命的,今天可能就是高尔

当总统了。但对法律而言,我们说这是平等的,公正的选举。



正如我常说的,正因为实际上不可能绝对的平等,所以必须有法律来维护

社会的秩序。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解决社会上种种不平等的矛盾。如果

两个对立集团对这法律的合理性有绝然不同的评价,那么在执行这法律时,

对这两个集团就无平等,公正可言了。



二,如果所说的民主制度,本身就包含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的话,当

然三个人能根据这套制度来作出决定的。但在逻辑上有些象,因为 A=B

所以B=A那样,要问有了一个保证了三人决策的可行性的制度,三个人能否

在这种制度下作出决策,就毫无意思了。



我们可以看出,这三人中,实际上必有表决权上的差异,这就只能说作出

的决策基本符合三人的意思。因为即使对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了的人而言,

他时先是同意了这种处理程序的,这决定便可看作合他的意的。他未能作

主作出决定,但基本上合他意的,对承认法律的公正性的三人已如此,在

讨论人民中对同一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尚有异义时,将整个国家的决策过程

说成基本合民意即以民为本岂不比以民为主更实际。





作者:即兴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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