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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利和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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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利和蒋介石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标题:
杨建利和蒋介石
(241 reads)
时间:
2003-7-20 周日, 上午7:37
作者:
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杨建利公开的主张是合法斗争,背后做的,却是违法持假护照入境,是为说一套,
做一套,欺骗民众。这和茉莉口头提倡民主,却硬将捏造的政治观点强加于网人
有些类似。
对比两者,有一点杨建立比茉莉强,他持假护照,后果只涉及他自己,没有迫害
他人。但茉莉也有一点比杨建利强,她的做法相当明显,比较易于揭露。
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不信任’,因为不信任,所以要分立,要监督。要
随时发现政客的谎言,随时揭露。虽然迄今为止,监督是失败的,但是这个努力
不可放弃。
当年蒋介石被抓,表现最激进者为政客何应钦。他主张轰炸叛军,实际却想借共
产党之刀,杀掉蒋委员长。现在杨建利处于类似蒋介石的情况,应当警惕民运政
客以营救的名义提供情报,或者大声鼓噪,制造形势,以借共产党之手杀杨建立。
从人道主义立场,应当同情杨建立。撒谎无死罪,刀下留人可也。
===============================================================================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
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
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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