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联合国:中国政府拘押王炳章违反《世界人权宣言》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联合国:中国政府拘押王炳章违反《世界人权宣言》
不锈钢王炳章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联合国:中国政府拘押王炳章违反《世界人权宣言》
(177 reads)
时间:
2003-7-12 周六, 下午1:4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联合国:中国政府拘押王炳章违反《世界人权宣言》
据设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任意拘押”人权工作小组星期三(7月9日)在一份声明指出,中国政府对王炳章的拘押属于任意拘押,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9、10、11项条款。该声明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采取步骤纠正以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上来,并敦促中国政府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声明认为,中国政府没有对是否追寻、找到或者起诉王炳章、岳武、张琦的绑架者作出任何说明,也没有就指控王炳章主张和组织“暴力活动”提供任何具体的证据。中国政府指控王炳章策划绑架却没有具体内容,相反,王炳章本身却是中国政府承认的暴力绑架的受害人。
该声明还指出,王炳章在被中国政府关押的前5个月当中并不知道中国政府对自己的指控,没有得到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后也没有得到无罪推定原则下的审判、恰当的辩护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及司法独立的庭审等。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9、10、11项条款的内容是: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唐红编译2003年7月11日)
http://www.cdjp.org
http://www.cdjp.org
>http://www.cdjp.org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515436 seconds ] :: [ 24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