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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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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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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申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
(614 reads)
时间:
2003-7-01 周二, 下午5:2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本人正在撰写《上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
被告》,没想到,刚刚查网惊闻,6月27日上午9时4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
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结束二审程序如此之快,令人大感意外。如果钧院予以核
准,被告乔燕琴将被立即执行死刑。
然而,这是一件极为严重的新世纪大冤案。因为,孙志刚惨案专案调查组是非法而
无权的调查组织,本案应由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大案。
广州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都必须依法回避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孙志刚惨
案的审判权。只因海外搜集证据需要时间,也不知二审法院动作如此之快,故未能
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及时提出上诉状。现因情况危
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想来钧院
尚未完成该程序,特提出紧急请求:暂停死刑核准程序,并采取措施保证乔燕琴等
12名被告不被灭口。如已完成死刑核准程序并已下达执行令,请立即通知停止执
行,枪下留人。
由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故申诉状与上诉状内容基本一样,改名即可。为证明我的
请求有据,先呈送上诉状的三篇未定稿,预计近日将向钧院提交《申诉状——为孙
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
致礼!
吕柏林 2003.7.1.
附言:
我只能通过http://www.court.gov.cn/feedback/传送,并向人民法院报社电邮
[email protected]
传送,请求转呈。本状为公开申诉状,恳请所有拥有和可找到最高
法院院长、各庭和众法官电邮箱的同胞代传附后的状稿。
————————————————————————————————————
附:《申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下的全体被告》未定稿
事实与理由 一、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完全无辜
一审判决认定,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
家红八名被告(下称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救治站四名“护工”密谋故意伤害孙
志刚致死的打手,且判决其中四名为主犯、四名为从犯。这是完全无视206仓是救
刑仓、关押在206仓的人是殴打工具的认定和判决。理由如下:
㈠ 伤害工具无罪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正是救治站这个杀人工厂故意伤害被孙志刚的工具,且该工具并
没有伤害孙志刚致死,也没有造成孙志刚致死的伤害。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都和孙志刚一样,都是被非法收容、殴打、再被非法送到这杀人
工厂羁押的受难者。他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远日无冤、近日无仇,在他们殴打孙
志刚前的几分钟,他们仍不认识孙志刚,且分别被羁押在206仓和201仓。他们哪来
伤害孙志刚的故意?而在孙志刚被送进206仓后,一走到厕所旁的床位便倒头睡下,
与他们秋毫无犯,根本没有临时产生殴打孙志刚的任何条件。所有证据证明,他们
都无殴打孙志刚的故意和临时起意,都证明他们是被胁迫而不得不殴打孙志刚的殴
打工具。
其中,最能说明他们与孙志刚无冤无仇、不愿殴打孙志刚的证人是被告张明君。他
与孙志刚同晚被收容,并于当晚被送救治站——他被收容并送救治站的理由,比孙
志刚更荒唐:他随身带有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工作牌,也有暂住证,
只是因为暂住证是工厂代办,被扣在厂里,且都如实告诉了警察。即他毫无被收
容、遣送的理由。被收容的当晚,他就遭到了毒打,躺在地上爬不起来。被告韦延
良说,他3月11号进来,到18号的一周内已经挨了5次打,连3月7日,以患皮肤病和
性病名义被送救治站后来被指定为“仓头”的李海婴也挨过三次打。①。
当孙志刚被送进206仓半小时后进入“护工”规定的殴打时间时,张明君抗议:“
为什么要打人家?”但他当即遭到同仓被任命为仓头的李海婴的反驳:“你不打就
收拾你!”在法庭上,张明君哭诉道:“我不愿意打人啊。因为我们也是受害者,
与孙志刚无冤无仇,为什么要打?”①
所有证据证明,李海樱等八名被告都被多次“修理”过,都被“护工”多次“玩”
过,他们都以相同的证言证明,206仓是刑仓,关在该仓的人都是被“修理”的对
象和“修理”他人的工具。如,206仓8个人事后都说:我们是被逼的。如果我们不
打,“护工”就要打我们。“我们就可能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他们作证说,“护
工”曾经告诉他们,这里随时可以让不听话的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①。
如果他们会控诉,会写诉状,难道不都是可用自己姓名命名的收容遣送惨案?
如果他们的命运象孙志刚,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孙志刚不是死于他们的殴打之
手,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救治站黑幕由于其它原因被揭开,他们会成为被告
吗?如果救治站全体“病号”被人同时解放,他们会成为被告吗?如果救治站在孙
志刚惨案之前被曝光,他们有机会成为被告吗?如果孙志刚惨案不被曝光,被曝光
的是后来的张志刚,他们在法庭上的位置是什么?是旁听席、证人席或是被害人
席!——全看他们的选择或公诉人、审判人的选择。
其实,一审法院已经查明206仓是救治站专门修理被收容人成严重“精神病人”的
体刑修理仓,只是出于保护一大批或一个犯罪集团的罪犯的目的,恶意隐瞒救治站
这个杀人车间的真相而已。但是,案件的复杂性却无法完全达到一审法院恶意隐瞒
的目的,以致一审判决书顾此失彼地透露了这个信息:“经查,被告人胡金艳清楚
知道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而仍在孙被殴打几分钟后才上楼制止,故其对206室
的人殴打孙志刚是事前明知,并非无意发现后即行制止。因此,辩解其发现206室
的人殴打孙志刚即行制止与事实不符”。这段文字暴露的信息是:
1胡金艳事前明知的不是“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而是206仓是专门修理被收
容人的修理仓,关在206仓的人是救治站专门修理被收容人和他们自己的工具。因
为,被关在206仓的人,毫无自由,无一个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都是正常的
人,都是被多次修理过的人,而孙志刚没有修理过他们,他们与孙志刚尚不相识,
无怨无仇,毫无产生殴打孙志刚的临时起意条件。如果关在206仓的人是见人就打
的精神病人,他们就依法成为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就不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孙
志刚致死的共犯。
2既然查明206室的人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一审判决就是故意罪刑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李海樱等八名农奴的犯罪性错误判决。
3如果关在206室的人不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人,一审判决就是故意加罪胡金艳的
犯罪性错误判决。
可见,救治站是个全面剥夺被收容人自由权的特殊监狱,是可随时剥夺任一被收容
人健康权、健全权、生命权的特殊监狱,是个全面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
力的特殊监狱。设施上的特殊性是,监狱有床铺被褥,救治站一无所有,如被报道
的206仓,中间是一道铁门,两旁有窗,南北向过道的两侧是水泥砌成的铺位,大
约有十一二个。房间尽头是用水泥板隔开的厕所。靠窗的两个铺位是“大哥”专
用,靠厕所的则属于新来者①。
因而,他们和所有被羁押在救治站的“人犯”一样,早已成了包括救治站“医务人
员”在内的所有收容遣送权人牢牢攥在手上以殴打他人的工具和殴打对象,随时可
能成为孙志刚第二。因为,身陷牢狱的他们面对的是身着迷彩服手持警棍、持有对
他们生杀大权的所谓护工(毫无护理知识和技能,本来就是合同制保安牌打手,是
救治站为省钱而给他们改的名①),不当胁从犯的下场是随时都有可能被“护工”
以“不听话”的理由,成为“站着进来抬着出去”的烂尸。
——不听护工的话去殴打他人,叫做“不听话”,不听话就得被殴打,难道还不能
说明他们是殴打工具、伤害工具?
何为“护工”,乔燕琴在法庭作证时表述护工的职责,第一是“防止病人闹事和暴
动”,其次才是协助护士拿药、打针、派饭①。
应当指出,这里的胁从犯没有刑法意义,只有便于描述的意义。胁从犯在这里的定
义,就是殴打工具,是通过多次殴打驯化而成的再被用来殴打他人的驯服动物。
仍在他们身上深深作痛的新旧伤害,在牢中耳闻目睹、全面感受的恐怖环境,早让
他们结成血泪的共识:不听“护工”指令的后果是被殴打工具致伤、致残、致死,
死了“就象死了一只蚂蚁一样”;只有胁从于野蛮“护工”的野蛮指令,才可能有
生还的一丝希望。何况,乔燕琴的授意和他准备承担的殴打责任非常明确:“隔半
个小时再打,注意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打出事了我负责。”②因此,他们不过
是野蛮“护工”的伤人工具,不过是殴打他人的机器人。
何为借刀杀人可借用的比喻之刀?被收容人就是收容权人制造的这种最新式刀器。
当然,这不是他们的发明专利,早就有许多人在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教养场等
等非人呆的牢狱中得心应手地利用着。必须指出,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并不是救治站
护工借刀杀人的刀,而是伤人的刀,论证见后面。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在救治站206仓期间,已经不是人,或者说是只有形态学
意义的人,机械化了的人,是被装了电脑芯片的机器人。只要“护工”用眼色、表
情、手语、口令等方式,把指令输入这群机器人的电脑芯片内——大脑中枢,他们
就会一丝不苟地按照指令工作。因此,令他们“隔半个小时再打”,他们不敢提前
也不敢延后,令他们“注意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 ,他们就没打头、没打出
血。因此,他们殴打孙志刚的野蛮举动,是机器人的工作动作,全无他们的个人意
志。没有个人意志的机械性殴打行为,就不存在伤害孙志刚的故意;不存在伤害孙
志刚的故意,就没有理由认定他们是伤害孙志刚的故意罪犯。
因此,认定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犯了伤害罪,等于判决一切打人致伤的木棍有罪,砍
人致伤的菜刀有罪;无异于判决被迫进入古希腊角斗场,对互不相识或全无个人怨
恨的角斗士进行你死我活搏斗而于最后存活的一个角斗士,是血债累累的故意杀人
罪犯。
然而,他们作为殴打工具对孙志刚的殴打,并没有导致孙志刚的死亡。孙志刚死亡
是多种伤害所致,还有更致命的伤害,还有放任不救的伤害,只被殴打、全无救治
的伤害。请见随后各篇文章的详证。
对于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殴打工具的观点,李海樱的辩护律师梁国雄已经在他的辩
护词第一点的第一段已经阐述。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思考,推出工具无罪的结
论。愤怒的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辩护律师梁国雄“工具说”的辩护意见。
其实,旁征博引一大堆还不如实物名称和实用称呼更能说明实际情况。如:
⒈载于一审判决书的第10件证人证言:“救治站提取的《调仓登记簿》,证实孙志
刚3月18日至20日调房的情况”。
⒉“在这里,病房被叫做‘仓’。这种叫法甚至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的
逮捕申请书上都能得到证实。206房被称为‘206仓’,调房被称为‘调仓’”①。
⒊206仓所以出名,“是因为那里关的都是基本正常的人——精神病人一般不打人,
206房就不同了”①。
⒋206仓的“‘仓头 ’是由护工指定的,李海婴和钟辽国当时是206仓的两名‘仓
头 ’”①。
⒌“根据被告何加洪的供述,这 里的被收容人员“你一进去,里面的护工就让仓
头打你一顿,这叫过仓规”③。
如果再去了解“护工”、救治站员工、收容警察、中转站员工,都会加强对仓、
货、工具的新概念印象。
这些证据证明,救治站和公安局早就把救治站当作收容仓库使用,早就把救治站用
作仓库与车间两用的工厂,把收容在救治站的人看成货物和殴打工具:206仓是深
加工仓,收容在206仓的货物是专用于殴打他人的工具和殴打对象,收容在其它仓
的都是“护工”及其使用殴打工具打造加工成的半成品和等待加工的原材料。“护
工”是粗活工,医务人员是科技工。半成品是永远不会再流动的严重精神病人,出
站产品是魂归冤狱的尸体。救治站帮助万家团圆的天网不是曾经生意盎然吗?不是
很多家庭找不到亲人下落吗?何妨去救治站查查它的《进出仓登记簿》和《调仓登
记簿》?何妨带齐证件到全国700多个收容遣送站和与其相连接的医疗机构,逐
个地翻查它们的《进出仓登记簿》和《调仓登记簿》?
——仓、货、工具的新概念算不算新世纪中华民族的创举呢?够不够得上第五大发
明呢?
判决工具有罪的后果是什么?是以判例方式对《刑法》的补充或扩展,为全国法院
树立判决工具有罪的典型先例,从此全国法院都可能以此为例,罪刑无数的无辜。
因为,最高法院就定期出版“全国法院审判案例选编”,供全国法官参考。如果终
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孙志刚惨案必进这个“选编”;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式的犯
罪工具在全国监狱、劳改场、看守所、劳教所、拘留所、收容审查所,收容遣送站
等法定的监管机构无所不在,长期使用,在基层政府、公检法的临时拘禁室无所不
在,在黑社会的刑场和黑社会性的工场无所不在。
对《刑法》的补充或扩展行为,就是对《刑法》的篡改,是对立法权的侵犯。这是
什么罪?刑法没有规定,说明立法落后于形势。处理上只能按枉法罪刑判决。
正是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殴打孙志刚全无犯罪感,才全无躲避行为,公安机关才不
费吹灰之力手到擒来。
————————————————————————————————————
㈡ 正当防卫无罪
正当防卫对他人的伤害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的
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李海樱等八名农奴殴打孙志
刚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们不采取殴打孙志刚的防
卫手段,自己就必遭受殴打,甚至可能包括孙志刚对他的殴打。在这里的自卫,不
能理解为自由人在自由状态下的以牙还牙、以拳抗拳的自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定义,在救治站,尤其是在206仓,具有与世不同的特殊性:
⒈正当防卫对象特殊。防卫对象与殴打对象不同,打在殴打对象上,等于打在防卫
对象上;不殴打殴打对象,防卫对象就殴打你,包括通过其他殴打对象殴打你。
⒉正当防卫方式特殊。通常的正当防卫方式是以牙还牙,以拳对拳,防卫强度要控
制在不超过不法侵害的侵害强度水平。但是,在206仓,听话就是正当防卫,即听
“护工”话,按“护工”的指令去殴打他人。不听话就遭受伤害。
⒊正当防卫的时间特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但在
救治站,在206仓,一周7天,每天24小时,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相应的正当
防卫时间也是24小时×7天/周。
不错,把殴打他人理解为正当防卫,在自由人看来是不可理喻的,手段是残酷的,
在道德上是可耻的,但在法律上却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刑法》所支持的。如果
把自由的你也投入206仓修理修理,相信你也会无可奈何地按指令殴打他人,并自
我安慰道:“我是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啊!”并可能在“护工”不在场时悄悄地对被
你殴打的人解释说:“我是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啊!”。——同胞们,请不要再按宁
死不屈的道义标准要求他们了,他们不是地下活动时期的中共党员,不是为任何主
义奋斗的志士,更不是特殊材料或钢铁制成的特殊人,他们本来就是只为生存、只
为温饱而离乡背井寻求城里人不屑一干的苦工、脏工、重工、险工、毒工的苦难
人!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家中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需要抚养的妻小,他们不能
撇下家人先走啊!面对代表党、代表政府收容整治他们的铁拳,他们唯一能够采取
的自卫法,就是听话地去殴打包括孙志刚在内的所有殴打对象啊!而这“听话打
人”又意味着是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具体表现啊!他们是很听党和政府的
话的一群人啊!难道这样听党和政府的话的人们有罪,且罪该重刑?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是正当防卫,防卫对象是救治站的所有人员,
当时主要是值班的医生、护士、“护工”和监视机前的监视人。
说他们殴打孙志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是说他们殴打孙志刚的防卫措施没有过
当,即未达到“护工”乔燕琴的满意程度,以致在第二次打完孙志刚后,李海婴看
到“护工”的不满,深知没有打够,便对“护工”恐惧地自责地请求道:“你要不
也打我几下吧”。因此,他们依法免负刑事责任。
可是,一审判决却认定正当防卫是犯罪,认定采取正当自卫措施的李海樱等八名被
告有罪,且认定他们是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共犯,是故意伤害孙志刚的
主犯和从犯,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法则,是为了保护那些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而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分子作斗争的人们,也是为了保护和鼓励
更多的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见义
勇为的勇士。至今还无人将正当防卫法则用于保护那些打击对他没有任何侵害的无
辜人的人们,或者说至今还无人将它用于保护看起来象助纣为虐的人们、打手或走
狗。没想到它居然适用于保护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和福利性两兼的医疗机
构中的殴打打手,而且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等各种
法定的监管机构中充当虐待工具的囚犯类打手,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基层政府、公
检法的临时拘禁室中刑求工具类打手,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黑社会刑场和黑社会性
工场中的全无自由的体罚和刑求工具类打手,还将广泛适用于保护对抗中央政府的
侵权而受刑事追究的人们,如因中央政府故意纵瘟、隐瞒瘟情而不得不向亲友、同
事、熟人、单位、社会传播真假瘟情信息的人们(见《辩护词》)。
哀哉,正当防卫法则居然被发现可用于无不法侵害的环境中,居然在新世纪大大扩
展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哀哉,我的祖国!哀哉,我的同胞!
————————————————————————————————————
㈢ 精神病人打人无罪
精神病人对他人的殴打和杀害,虽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犯罪,不负刑
事责任。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殴打孙志刚,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依
法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不被《刑法》视为犯罪,是根据《刑法》的犯罪
定义出发的。即该法第14条的故意犯罪定义和条15条的过失犯罪定义。前者是指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的犯罪。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精神病人危害
的社会结果,即无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精神病人做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犯罪。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不是《刑法》第18条规定所指的精神病人?本来不是,后来也
不是。但自他们被收进“救治站”之时起到释放离开救治站之时止的期间,就被法
定的精神病鉴定权威、经法定程序确认为精神病人,或称间歇性发作于“救治站”
的精神病人,被直接投入精神病院的——救治站原为广州市精神病院、后改称为广
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的一个“病区”,这个特殊“病区”设置于2002年8月1日
①。
谁敢说在精神病院治疗的人不是精神病人?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
实际上,它是专门收容正常人、制造一切正常人为精神病人、再整死“精神病人”
的特殊“病区”。已被报道的201仓、205仓、209仓关押的就是被制造成功的严重
“精神病人”,孙志刚就是被作为严重的精神病人,而被收容进救治站,先被投置
在201仓,经过206号刑仓的加重性修理后,再被送入更严重的精神病人205仓,并
在那里熬完生命的最后8个多钟头的。一审判决也是认定206号是见人就打的精神病
人的,不然,凭什么认定“胡金艳清楚知道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的呢?
不错,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在心理上不是精神病人,但在刑法法理上却是严重的精神
病人。因为,恐怖的“救治站”是改造所有被收容人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魔
窟,一进救治站,就会立刻变成“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疯狂人,尤其是一进206
殴打刑仓,就会立刻变成可由“护工”眼色、表情、手语和口语等方式传达的指令
操控的机器人和可捣毁的机器人。如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在206仓
外对仓内正在殴打孙志刚的八名被告,用拳头狠狠地挥了两下,意思就是“给我狠
狠地打”,而“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①也就是说,他们全无自
己的意志,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残酷殴打孙志刚的行为,完全是在“护工”操控下用口
语、手语、表情、眼色指令下的精神病人对他的殴打行为,是他们明知孙志刚不可
殴打却又不得不去殴打的完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依法免负刑事责
任。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精神病人或间歇性发作于“救治站”的精神病人李海樱
等八名被告为故意伤害孙志刚的罪犯,严重违反了《刑法》第18条规定。
救治站伤害和杀害了多少无辜?不得而知,但是,已经报道的数字已经惊人。正常
的收治能力是200来人。①而从“据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从2002年8月10日到
2003年1月20日,救治站里共收治病人多达877人,其中外科病人280余人(包括脑
外伤、骨外伤和普外伤),精神科病人280人,内科病人210人及传染病人105人。
这里还经常收治特殊病人,包括一例艾滋病确诊者、15例自缢未果者、20例吞刀片
者、1例自制凶器者和一名身带匕首者。此外还有约30名各类涉案人员”①。
——恳请良心正义尚存的所有记者们,以见危就救、见难就帮的见义勇为精神,以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图”的救人立德情怀,立即采访广州市收容遣送救治站的
所有正在“治疗”和已经出院的“病人”,报道这个特殊的“精神病院”“病区”
的真相,让人民知道该院以什么标准收治、以什么方法治疗任何人为“精神病人”
的,让人民知道该院制造的精神病人是何时造成的,建站以来到底制造了多少精神
病人——应该相信这样的病区不属于不可采访和报道的“国家”机密要地。
《刑法》第18条,本来只能适用于真正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危害社
会的案件。至今还无人将它适用于正常人危害社会的案件。没想到它居然适用于正
常人在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和福利性两兼的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危害社会的案件,
而且将广泛适用于正常人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等各种法定的监管机构
中发生的危害社会的案件,还将广泛适用于基层政府、公检法的临时拘禁室中发生
的危害社会的案件,还将广泛适用于正常人在黑社会的刑场和黑社会性的工场发生
的危害社会的案件。
哀哉,只适用于精神病人打杀人无罪的法则,居然被发现可适用于正常人世界!居
然在新世纪大大扩展到正常人世界!
哀哉,我的祖国!哀哉,我的同胞!
————————————————————————————————————
㈣ 不能抗拒条件下殴打他人无罪。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孙志刚的殴打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呢?显然不是,前面已
经证明他们对孙志刚没有故意殴打的理由,更没有过失的证据。而是由于不能抗拒
的原因。不能抗拒什么?“护工”的命令。“护工”的命令为什么不能抗拒?因为
抗拒的后果是立即有其他殴打工具奉“护工”的新命令而殴打他,成为第二个孙志
刚……第九个孙志刚。
因此,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孙志刚的殴打无罪。
《刑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来是针对自然灾害、战争、屠杀、意外事故、重大政
治、经济情势突变等特殊条件下,评判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人们是否犯罪的天平。
至今还无人将它适用于正常的自然环境中和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结
果的案件。没想到它居然适用于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和福利性两兼的医疗机构,
而且将广泛适用于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等各种法定的监管机构,还将广
泛适用于基层政府、公检法的临时拘禁室,还将广泛适用于黑社会的刑场和黑社会
性的工场。
哀哉,在新世纪正常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居然到处都有不能抗拒条件下的无罪
殴打他人条件。
哀哉,我的祖国!哀哉,我的同胞!
————————————————————————————————————
注:
①见《孙志刚死亡真相》,网址在
http://bolin.netfirms.com/f7028.htm
②《孙志刚家属获巨额赔偿,疑犯供述残酷一幕》,网址在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3/06/200306072241.shtml
③见《被告李海婴的代理律师梁国雄的辩护词》,网址在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3/06/200306072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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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二、“密谋”罪名荒唐,判决罪刑矛盾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均供认了起
诉书指控的乔燕琴因不满孙志刚吵闹,首先纠合乔志军密谋伤害孙志刚,在把孙志
刚调房前乔燕琴又向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提议将孙志刚调到206室由房
内的人殴打孙志刚的事实,被告人吕二鹏对该指控事实也作了供认,四被告人所供
述的情节吻合一致,因此指控四被告人密谋伤害孙志刚钓证据是充分的。”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燕琴提起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
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指使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应
对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是共同伤害犯罪的主犯,因此被告人乔燕
琴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燕琴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的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罪名的特征是:
⒈主谋人:乔燕琴;同谋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他们都是农字号合同制保
安牌“护工”,从未受过护理知识的教育和护理技能的培训。
⒉密谋时间:3月19晚,乔燕琴、乔志军即将下班和吕二鹏、胡金艳即将上班的交
接班的时间,具体时分不详。实际时间应该是被报道的当晚12点半①。
⒊密谋地点:救治站内,具体地点不详。
⒋密谋主题:等一下把孙志刚调到206仓。
⒌密谋方案:缺。
⒍同谋态度:没有发言、没有异议,被一审判决以他们的后来行为追认为同意或默
认。
何为密谋?密,秘密,隐密,不公开也;谋,商议出办法或盘算出主意也,是商
议,策略,计谋也。密谋,是指两人以上秘密地谋划,需要有主谋人或提议人召集
若干人于密处,需要以所有同谋人都能听的清的语音强度,提出主意和目的,在没
有方案前商议出方案,在有方案时商议出完成目的或实现方案、目的的程序设计,
程序应有指挥、人事、时间、步骤、工具等安排。密而不谋、谋而不密,均非密
谋。在公开场合有人提议、指令、安排,不是密谋,也无谋;没有讨论即无谋。无
人响应、无人异议地跟着干,毫无谋的特点。如果说听话是与说话者密谋,如果说
“听爸爸的话”做事,是与爸爸密谋,犹如认定“听毛主席的话”是与毛主席密谋
一样。然而,“听毛主席的话”,只是做“毛主席的好战士”而已。谁敢说“听毛
主席的话”是与毛主席密谋呢?谁又敢说无可奈何地随大流地参加文化大革命是与
毛主席密谋呢?把听话人提到与说话人同谋的地位,明显贬低了领袖、司令、长
官、尊长的地位。
在本案中,在乔燕琴提出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时,并没有召集另三位“护工”于秘
密的地方,并没有用另三人听的清的语音强度对他们提出建议,也没与他们商议殴
打孙志刚的时间、强度、殴打时间、殴打体位以保证伤而不死,也没提出如何保证
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被打时必然发出的哀号声、哀求声不被在救
治站现场的所有人员听到的措施。也没有把孙志刚带到隐蔽的地方殴打,而是公然
地在救治站、在206仓殴打孙志刚,毫不担心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
刚被打时必然发出的哀号声、哀求声被救治站内的所有人员听到。
更为矛盾且矛盾到不可思议的是,密谋的同谋人、同意人是不可能故意妨碍、破坏
所谋目的、方案、措施的,然而,“同谋人”或“同意人”胡金艳却在看到206仓
的人两次殴打孙志刚的正在进行时态中,都上楼到206仓制止殴打,明显是破坏“
密谋”目的的故意行动。可惜的是,她的制止殴打以破坏“密谋”目的的行动,被
反制止而无效。如乔燕琴在206仓外当场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
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
206仓仓内人的理解,意思是要打得更狠一点。
简单地说,这个所谓的密谋,只有乔燕琴一句话:把孙志刚调到206仓。这句话不
是在秘密的地方说的,而是在救治站上班的地方公开说的。乔燕琴并没有召集另三
个“护工”,而是在另三个“护工”分散或走动状态下说给他们听的,但因他的语
音强度不够大,以致有人没有听见。听没听见现在无法证明——只有拿出录象带播
放才能证明。但没有任何人参与讨论是非常明确的,没有谋出殴打孙志刚时间和持
续时间、殴打强度等等“密谋”定义所要求的方案是明确的。以致一审判决没有查
出一个人对乔燕琴的“提议”附和过一句话,以致殴打孙志刚的时间、持续时间、
殴打强度是随意的,是需要乔燕琴或吕二鹏在206仓外,用挥两下拳头的指示方法
以令殴打工具增加殴打孙志刚的强度。这显然完全不符合密谋定义所要求的种种条
件。
那么“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是提议,还是指令、命令、安排?是后者。好象“
把门关上”、“把笔传过来”,“把地扫一下”……哪里有商量的意思呢?关门
人、传笔人、扫地人,不过是按要求做事的人。
然而,乔燕琴在对另三个“护工”说“把孙志刚调到206仓”之前,他已经在206仓
外对206仓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提议”了两次殴打孙志刚的话,而在第三次,乔
燕琴对206仓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的“提议”内容,不是伤害而是打死。
注意:一般夜班的交接时间是半夜12点。一审判决全无认定。好在《孙志刚死亡真
相》报道,护工交班时间是晚上12点半,并按时间顺序报道了12个被告“密谋”和
殴打过程。且依这个时间为“护工”的交接班时间来分析乔燕琴三次对206仓里八
个人的“提议”殴打孙志刚的时间。
第一次是;3月19晚(时分不详,但应在12点半以前)“李海婴在庭上作证说,乔
燕琴曾告诉他,孙志刚向上面下来检查的人打小报告,说这里经常打死打伤人,要
修理他一下。”①
第二次是:时分不详,但仍在晚上12点半之前,“乔燕琴来到206门外,对李海婴
等人说,‘ 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①”
“晚上12点半,护工交班时间。乔燕琴和乔志军该下班了,由另外两名护工胡金艳
和吕二鹏接班。乔燕琴提出要把孙志刚调房。”①
“值班护士办理手续后,乔燕琴和乔志军上楼了。胡金艳说,她听到要将孙调到
206,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①
第三次是“乔燕琴来到206后,就对里面的人说,‘ 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
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
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①
“然后,乔燕琴来到201,叫孙志刚出来,见孙没动,‘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
小腹部踹了好几脚,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
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据乔燕琴在公
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将孙拉了出来。’”①
显然,乔燕琴前两次对206仓仓内的人“提议”的时间,在与另三个“护工”“密
谋伤害孙志刚”之前,与李海樱等八个被告也构成了“密谋罪”。而在乔燕琴与另
三个“护工”“密谋”之后,乔燕琴与李海樱等八个被告则构成了“密谋杀害孙志
刚罪”。这样,乔燕琴构成了两个“密谋罪”:一是谋杀罪,一是密谋伤害致死
罪。但后一个罪名被前一个罪名吸收。
而在孙志刚第一次被殴打时“值班护士曾伟林在楼下的监控录像上发现了这里发生
的一切,胡金艳立即上去,对李海婴说:‘你再闹,还想不想出去了!’”①
“但跟上来的乔燕琴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
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房内人理解,意思
是打得更狠一点。”①
——早已交了班应该下班离去的乔燕琴,不仅不下班,反而到现场反制止胡金艳制
止殴打的同时再对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发出的口令和拳头手语令,则说明他们是把打
死孙志刚的“密谋”再次付之行动的行为,只是因为胡金艳的两次制止,才使他们
以殴打为手段谋杀孙志刚的“密谋”未遂——只打成严重伤害,但构成了“谋杀孙
志刚未遂罪”。
难道是一审法院的语文不及格而误解了“密谋”概念?不可能。难道是一审法院偏
袒李海樱等八个被告而不给他们定有组织的谋杀罪或故意杀人罪?更不是。因为李
海樱等八个被告本是无辜的被告,不过是殴打工具。他们在206仓内多次殴打他们
之间的许多人、殴打后即调出206仓的其他人(有的已经死亡,有的还在救治站成
了严重的真假精神病人)(所以李海婴说,“206就是专门打人的地方,打完了,
就把被打的调出去。”①)和殴打孙志刚的行为,都不过是在206仓这个特殊条件
下的正当防卫,都是在206仓这个特殊环境中变成精神病人的疯狂行为,但却被一
审法院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罪犯,定为与乔燕琴等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共
犯,其中四个为主犯,四个为从犯,全然谈不上“偏袒”二字。
一审法院也不是没有“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只是它偏袒的不是对农字号的李海樱
等八个被告,而是非农字号的救治站其他工作人员,而要构陷的是四个农字号“护
工”。证据和理由是:
㈠一审判决书提到,除了胡金艳外,发现孙志刚在206室遭到殴打的,还有护士曾
伟林和邹丽萍,除了曾伟林和胡金艳上楼制止殴打外,邹丽萍没去制止过。而这两
个人不是被告,而是提供证言的证人。
为什么邹丽萍对殴打孙志刚的犯罪不去制止呢?难道她认为那是护工的正常工作?
难道是因为护士们早已司空见惯而麻木不仁、而毫无仁义之心?
——不,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说:“且调房不是乔燕琴
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见一审判决书)。意思是说乔燕琴不过是传令人。当
然,这个护士不太可能是邹丽萍,因为这天晚上她是在20日零时30分接的班。而乔
燕琴得到的调仓令在上半夜或更早。
与胡金艳的“犯罪”情节相比,护士们的犯罪情节显然更严重,他们为什么不被公
诉、不被审判?比之这两个护士,胡金艳是不是被当作替罪羊了呢?难道护士们就
没有制止殴打的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难道仅仅是他们的户口性质不一样吗?
一审法院对“调房”是非常注重的,因而认为“调房”是四个“护工”密谋的结
果,是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的起因。
但是,在辩护律师指出了“且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这个极为
重要的指证之后,为什么不深究这项指令的起源以追究更重要的幕后密谋人呢?为
什么案情在这么模糊、真相完全未清的情况下忽忽忙忙地草草判决呢?
㈡206仓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的哀号声、哀求声,无疑是传遍整
个救治站的,因此,这是公然的殴打,毫无顾忌的殴打,不是秘密的殴打。可是,
在地位比“护工”高几个台级的医务人员、行政人员中,除了曾伟林有过一次无效
的制止外,哪个不是充耳不闻、若无其事呢?殴打孙志刚前后历时半个小时,其中
两次殴打“共持续了约9分钟”,其中哀号声、哀求声绝对尖锐、悽惨、恐怖,声
声剌耳、锥心。然而,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始终充耳不闻、若无其事。他们为什么
不能成为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共犯嫌疑呢?
救治站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对殴打孙志刚产生的种种声音所以会充耳不闻、若无其
事的表现,只能让人理解为,他们犹如工作于屠宰场的职员。在那里,任何职员都
已经习惯或不得不习惯于宰杀群猪的工作噪音,都不会为群猪的挣扎声、哀号声生
发怜悯之情。
可见,如果“护工”的密谋罪名成立,他们四个都是罪行最重的主犯,但他们四个
之中三个的罪与刑却比听话而动手的殴打工具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更轻。
可见,如果“护工”的密谋罪名成立,乔燕琴与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的故意杀害孙志
刚的罪名更成立,且漏判传令给乔燕琴的“护士”及其上司。一审判决对12名被告
如此矛盾的罪与刑,足见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致死的罪名,完全是一审法
院的构陷。
可见,一审判决唯一没错的是,孙志刚是被谋杀的,但是密谋人不是四个“护
工”。可从传令给乔燕琴的那个护士入手,级级追查,顺藤摸瓜,捕获谋杀集团。
,
当然,四个被告“护工”是非常清楚把人调入206仓的目的和后果的,那就是这个
人将被“修理”、被“玩玩”,进一步的后果是被调出、拖出206仓,扔在救治站
的其他仓中,对伤害不够重者继续拖回来反复“修理”或就地由“护工”“修
理”以活动手脚,对重伤害者,放任不管,听天由命:或象死了的蚂蚁一样被扔到
垃圾堆,或象重症的真假“精神病人”一样,继续“救治”。当然,由于殴打工具
是知情者,一般在某个人被打死或打伤不久放着死去后,没死且看起来还象个基本
健康人模样的殴打工具,会被遣送回家或者就地释放。于是,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在
殴打孙志刚的当晚即被就地释放。
所以,一审法院和胡金艳都知道孙志刚被调入206仓的后果,但胡金艳都对孙志刚
被殴打表示了于心不忍的感情,所以她两次上楼制止。而第一次的心情则包含着不
希望她的恋人乔志军参与殴打和现场唆使,于是,当“她听到要将孙调到206仓,
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① 。因为,“
胡金艳,河南姑娘,与乔志军是一对恋人。① ”
其实,四个被告“护工”,无一个认为他们有过密谋,包括乔燕琴。下面是一审法
院把四个“护工”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一审法院提炼后列于一审判
决上的文字:
㈠ 乔燕琴辩称:
⑴ 自己并无忌恨被害人孙志刚。
⑵没有跟乔志军商量调被害人去206室让人殴打。
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说
明乔燕琴不过是传令人(破折号后面的文字是作者的认定)。
㈡ 吕二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起诉认定乔燕琴再次向吕二鹏等提出伤害犯意没有证据,乔只是对吕说了一次。
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吕二鹏对乔燕琴的提议表示认同,且同意将被害人调室,与
致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㈢ 乔志军辩称:乔燕琴没有与他商量将孙志刚调到206室殴打。
乔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⑴起诉书指控乔燕琴和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将被害人调至206室殴打,得到被告人乔
志军的认同的证据不充分。
⑵被告人乔志军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是协助乔燕琴打开201室的房门调出孙志刚,在
整个案件里面,其只起到协助、帮助的作为,是一个帮助犯,不是实行犯。
㈣ 胡金艳辩称:
⑴起诉书指控自己认同乔燕琴调房殴打孙志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自己没有认同。
⑵是自己先发现206室的人在殴打孙志刚,才告诉曾伟林,要求曾伟林调房后自己
上楼制止。
⑶自己不构成犯罪。
胡金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⑴对被告人胡金艳的指控证据不充分,起诉认定乔燕琴提议殴打孙志刚得到胡金
艳认同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从事实上看,被告人胡金艳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也
没有明显的过失。
⑵胡金艳的行为最多只能认定为有轻微的过失,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即使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罪名成立,也是完全无效的密谋。因为,
调仓的权力不是“护工”的权力,而是护士的权力。证据和理由是:
⒈一审判决列明“被告人胡金艳辩称:……是自己先发现206室的人在殴打孙志刚,
才告诉曾伟林,要求曾伟林调房后自己上楼制止。”
⒉证人证言第11条:证人曾伟林“在发现孙志刚第二次被殴打后,其与胡金艳、吕
二鹏上楼制止。自己将孙志刚调到205室”。
上述两条信息证明,在救治站,对任一“病人”调仓,至少是护士的权力,“护
工”的权力是建议。
救治站护士有权调换“病人”“病房”的现象,是严重违背医院调房常规的现象。
一般地,各科的病房调用权、病人要求换病房的许可权,都在各科科长、主任或主
任医师手上。连护士长都没权力。护士、护士长只有建议权。救治站也不应例外。
⒊证人证言第8件:证人梅尚英(救治站医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
18日晚上10时许,从中转站转到救治站的孙志刚(梅经辨认照片确认)体检时,身
体正常。但孙自述非常紧张、失眠、心慌、尿频、想呕吐,并多次要求出院。其诊
断孙患有焦虑症,后给孙服用两片安定药片,将孙安排在201室。
——本条证人证言说明,医生有安置“病人”于何仓的权力。仓位安置权与调仓权
一样大。医生也有调仓权。
上述三条证人证言说明,救治站护士和医生都有权使用本属医生的调“病房”权
力。说明救治站的管理极为混乱,或者它本来就没被当作医院管理,本来就是作为
杀人、害人的一个厂房、一个车间。
如果救治站确实是一家医院,那么又是谁同意下放医生的权力给护士呢?是医生本
人?不可能。因为,它不是个体户诊所,而是医院,是有三个医生、若干护士、10
名“护工”的医院。护士使用医生的权力,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长期现
象,形成了习惯的现象,以致“护工”胡金艳要求给孙志刚换仓的请求,可以直接
向护士提出,而不是去找医生。医生上面有科长、“病区”区长,有医院行政管理
科室,更有院长、书记。还有经常到救治站检查工作的广州市卫生局领导和卫生局
各科室人员。是不是因为夜间没有医生值班而下放调仓权力给护士呢?不可能。救
治站有夜班医生。是不是值班医生个个偷懒而把夜间的“调仓”权下放给护士呢?
不可能。这是经常出人命的地方,206仓是专门修理健康人成死人、成精神病人的
地方,万一出不该死的人命案,就成了上面可整你的理由,更在阎王爷账上多一笔
血债。万一人命案被曝光、被追查,岂不要与护士陪罪陪刑陪葬?
可见,这个救治站早就不是医院,也不被市卫生局视为医院。是什么?暂且不表,
且听下回分解。
没有护士的许可,“护工”乔燕琴把孙志刚从201仓调到206仓的“提议”有效吗?
无效。可又没有证据证明,在乔燕琴“提议”“把孙志刚调到206仓”之后,四个
“护工”中谁向当班护士提出过调房建议或请求。没有调仓权,也没在“密谋”前
后、调仓之前,向护士建议把孙志刚调入206仓,即使他们“密谋”伤害孙志刚,
又怎么能实现故意伤害孙志刚致死的“密谋”呢?
因此,乔燕琴的“提议”不是提议,而是传达“护士指令”。也正因是上级指令,
四个“护工”才对乔燕琴的话没作任何回话,没表示任何异议。因为,他们早已领
会乔燕琴这句话的意思,也早已习惯到麻木的程度——又要杀人啦!这可是命令,
杀人的命令,没有异议的余地——表示异议,就可能被蒸发掉;而他们又不可能表
示赞同——将被殴打致死的人没有一个与他们有丝毫的仇恨。他们不过是看门狗,
执行杀人指令的打手和指使殴打工具打殴打对象的传令兵。在救治站工作人员中属
于编外的临时用工,永远的临时用工,没有地位可言。过去叫保安,后来因为继续
叫保安,就得向派出所交一笔钱,救治站要省这笔钱,才给这群合同制保安改名为
“护工”①。如果他们当初知道这个救治站是杀人厂,饿死也不会进这个救治站。
可这是进得来出不去的监狱,或者是只能活着进来、躺着出去直达地狱的中转站
——因为他们都成了储藏着“经常打死人”“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的大量
绝密信息活光盘!后悔已经不及啦!谁叫你出生农村呢?谁知道到广州会找上这样
的恐怖工作呢?于是他们变被动为麻木或变被动为主动,因人而异。于是,才有胡
金艳两次上楼制止殴打孙志刚的行动。
因此,乔燕琴的“提议”不是提议,而是传达“上级指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
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为什么把传达指令当作“密谋”构陷“护工”?为什么对无效“密谋”当
罪名?为什么对法庭审理中被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指出旨在谋杀孙志刚的传令调仓
人——护士,不追查深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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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孙志刚死亡真相》,网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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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声明
作者与孙志刚及其家人和孙志刚惨案牵连的所有有辜被告和无辜被告,均素不相
识,未得任何一人的委托,故撰写、提交、传送、发表、张贴本状的行为,属于未
受委托的自觉自动、自作自传的法律援助行为。
作者与孙志刚及其家人和孙志刚惨案牵连的所有被告和未被查办的所有罪犯,均无
任何恩怨,只因知道人类道德法的规定是:见蛇不打是放纵罪犯,见死不救是故意
犯罪,隔岸观火是幸灾乐祸,明哲保身是等待受罪,见义勇为是正人君子……,故
本状纯是遵守道德和良心流血的义作。
作者放弃本诉状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任何人可以任何署名、无名,以任
何方式——包括断章取句方式,编辑、出版、发表、传送本诉状于各种传播工具,
传播给任何人,引用于任何文体。作者将非常感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本诉状的
任何部分。任何人对本诉状的使用,哪怕一句话、一星的思想火花,都被作者视为
是对作者的最高奖赏。
吕柏林 2003.7.1.
联系电邮:
[email protected]
本申诉状将于近日定稿并发表于【明月网站】:http://bolin.netfir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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