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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版主应该把“因果”以及相关讨论放入擂台,另外贝苏尼和云儿及有兴趣的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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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版主应该把“因果”以及相关讨论放入擂台,另外贝苏尼和云儿及有兴趣的请进。。。   
须弥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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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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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版主应该把“因果”以及相关讨论放入擂台,另外贝苏尼和云儿及有兴趣的请进。。。 (625 reads)      时间: 2003-5-14 周三, 下午12:28

作者:须弥山主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好长时间没来奸坛,但有人给我发信说这里又在进行“伪哲学”和“伪逻辑”的讨论,让我过来看

看,不过非常遗憾,直到现在还没看到有说到点子上的帖子呢,为什么?“因为”水平太低,“结

果”才说不到点子上。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个充份而且必要“条件”,反正算个“条件”吧。。。。



此坛贝苏尼网友是学哲学的,如果你没参加讨论,我也不好把你拉进来,问题是你已经参加了讨论

,但没能对许多网友的致命错误提出批评,这是很不应该的,云儿网友的帖子在有些人看起来很有

水准,不过很难入我的法眼,都熬成一锅粥了还不知道,她有关的多个帖子都是这个水平的东西;

几位数学家和教授(是真的还是吹的我看很难下定论)的有关论帖也是叼着一两句外国人的鬼话而咂

不出滋味来,刚好看到了芦笛委托别人转来的帖子,芦笛除了语言流利以外,于分析问题和逻辑推

理的能力并不很强,以至于写了很多相关的帖子都说不到问题的要害,而且更缺乏哲学和逻辑的概

念和相关的思维方法。。。。

这就是我常说的:尖坛的水平很低,没有几个真正的写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这方面的

知识但又不肯虚心学习,而是埋头自编自攥。。。。。。



云儿最开始的帖子从根本上来讲简直就是一个幼稚可笑的逻辑笑话,每一个论证都是一个漏洞百出

的笑话,如果看完她的帖子,你没有看出三处以上致命的逻辑错误,说明你根本就不具备逻辑思维

的能力,。。。。。樊弓的贴子就更是有意思了,逻辑的“多重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

因”的概念都不清楚,。。。。。把“。。。50% 由酒后驾车引起,85% 由超速引起”等原

因并列(或者哲学意义上的“对立”,“不相容”)起来,似乎这“50% 由酒后驾车引起”的原因

并不被“85% 由超速引起”所包括,等等等等,都说明对相关问题的哲学意义和逻辑学意义并不

清楚,虽然也作了一点说明,却一点都没有上升到哲学和逻辑的高度,而且仍然同意云儿等人“原

因不一定是一个现象的必要条件”这个被云儿证明过的谬论!并且认为这是这里许多人的共识!真

是非常可笑。



云儿的几帖都是错误百出,不过我是希望由贝网友给予纠正,否则有人会以为我和云儿过不去,(云

儿还要当法官,比较忙,虽然没有能力做出公正的判断,但偏见总还是有一些吧:^Q^),因为你已

经对她的所谓“休谟的困境”提出了质疑,不过还没到点子上,还要上几个层次才可以“批倒批臭”

,云儿那身子骨就别踏上“亿万只脚了”,她想翻身就翻身吧,。。。贝网如果怜香惜玉,我可要

。。。。。。嘿嘿!



芦笛似乎刚刚明白过来云儿的那几篇逻辑表达上的问题,用了很长的篇幅来反驳可还是缺了高度,少

了厚度,没了深度,欠了广度,。。。总之达不到六十五度。如果明白她的真正错误所在,几句话就

可以给她“扳”过来,。。。。。。



请记住:

单一原因的结果使原因成为必要且充份条件,多重原因的结果使原因成为必要但不充份条件。但无论

如何原因永远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否则这个原因就不是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



另外也请记住:

同等性质的原因等同于单一原因,构成必要且充份条件(如两颗子弹同时打入心脏,A,B桥的问题),



另外的另外:

什么是哲学意义上的原因?什么是逻辑学意义和逻辑分析意义上的原因?希望贝网友给这里的人们

讲一讲,或者云儿也可以找本书抄一抄,那样会保险得多^Q^。。。如果都说不清楚,我再来两帖,

不过说实话,对奸坛的水平没兴趣。。。



例如:

人类酒精中毒是人体通过不同渠道得到过量酒精所引起的不适反应,那么这个概念下的“酒精中毒”

无疑包括了云儿小姐的所有原因;

(所有!!!)酒精中毒的原因:1,2,3,4,。。。等等等等(注意要同一层次的原因),这其中的任

何一个原因都是(所有!!!)酒精中毒“现象”(结果!!!)的必要条件(原因),如果有人想去除其

中的任何一个原因,就没能包括“所有”的原因,这就否定了“酒精中毒”这个一般性概念的全部原

因,而只是其中的“一些”原因,所以所有原因来说,每个原因都是必要条件。。。。。。



“喝酒过量”是胃部得到过量酒精而导致酒精中毒的必要条件,吸入酒气过多是肺部得到过量酒精而

导致酒精中毒的必要条件,身上涂抹过量酒精是皮肤得到过量酒精而导致酒精中毒的必要条件,。。

。。。。

用“酒精中毒”这个总概念的“内涵”来“欺负”(!!!)“喝酒过量”这个子概念的“外延”,可

想而知我们的云大小姐总“透着”聪明:D))),然后就可以宣判“原因不一定是一个现象的必要条

件”这个伪命题的成立了(加了个“一个”作为“现象”的修饰语,不过仍然救不了这个立论)。。。



yqy网友的帖子看了几段,总觉得好像yqy网友有些意思说对了,可总还是很不到位,缺乏系统思考。

其它几位网友如“咱老百姓”等还真有几帖说的很好。。。。。。



非文人网友有关逻辑基本规律的帖子并不完全,实际是有四个:同一律、不矛盾律(也叫做“矛盾律”

,这是正常翻译的常用术语),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这在有些小册子里只说前三个,不过系统学习

过的都知道应该是四个。。。。。。



说实在的,懒得写,有些细致的讨论希望在集“版主和哲学家”于一身的贝苏尼网友的指导下取得尾

大^Q^的胜利,达到“民运”维希,“反共巴哈”和“奸坛”古典“瞎”学的终结:)))





作者:须弥山主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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