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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04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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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跟贴 |
谢谢两位。 -- Anonymous - (670 Byte) 2003-5-11 周日, 上午2:08 (101 reads) |
RE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79
经验值: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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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官除狼希望的那些素质外,在程序上要体现不告不理的原则。
斑竹不能作原告,这个是程序规定的。而只有斑竹能作被告,这个也是程序规定的。希望塞昆能够看一下陪审团规则的几个讨论稿,了解一下将使用的法规。法官不能作判断的,只是提供规则的解释,维持秩序。只有陪审团能判。
我还没有告,所以还不知何事将成为案子。最好先不要预设立场。我可以透露,绝对不关芦笛。
呵呵,赛老一定要作的好一些。让大家说,赛昆真能做。别让我看错了哟。
作者:RE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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