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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芦笛、芦敌与芦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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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04,我有一例。芦曾在以前撰文,文中使用高光明字样 -- RE - (510 Byte) 2003-5-06 周二, 下午10:08 (311 reads) |
斑竹04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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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但万勿“推论”。因为你的“推论”不同于斑竹的“推论”。比如说你连用性词汇在此公开辱骂女网友为“婊子”被封,居然也觉得是“无理被封”,便显得你的“道理”跟斑竹的十分不同。而刀是操在斑竹手上,你跟他不讲理,那只会你倒霉。
本坛并不禁止讥刺对手,虽然也不鼓励,只要用语不违规。你楼下辱骂芦笛的贴子远甚于“光明”尚且没有被删,何况“光明”。既然斑竹认为“光明”并不违规,那么你也用“光明”来骂他好了。如果斑竹竟然“警匪一家”,不删他的“光明”而删你的“光明”,那我鼓励你勇敢地向陪审团伸冤。
下次我就不这样教你了。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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