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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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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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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364 reads)      时间: 2003-5-04 周日, 下午12:53

作者:资料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东方网5月3日消息: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今天发布

《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全文如下:



    近期,有人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服务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和不实等信息。少数网民在收看到这些信息后,未经查

验、证实就盲目进行转发、传播。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影响了本市的社会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稳定,阻碍了我国

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此,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依法

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陷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制作、传播有害和不良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及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对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二00三年五月三日



作者:资料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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