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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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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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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129
经验值: 5282
标题:
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364 reads)
时间:
2003-5-04 周日, 下午12:53
作者:
资料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海政府公告:禁用网络制作传播有害不实信息(转载)
东方网5月3日消息: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今天发布
《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全文如下:
近期,有人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服务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和不实等信息。少数网民在收看到这些信息后,未经查
验、证实就盲目进行转发、传播。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影响了本市的社会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稳定,阻碍了我国
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此,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依法
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陷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制作、传播有害和不良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及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对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二00三年五月三日
作者:
资料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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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的安全,蒋彦永大夫请千万不要去上海,您違反了第八条。
--
James Lee
- (0 Byte) 2003-5-04 周日, 下午5:22
(123 reads)
原来萨斯瘟疫期间,江泽民逃去上海就是为了跟他儿子合伙憋出这么个坏屁
--
草虾
- (908 Byte) 2003-5-04 周日, 下午2:37
(10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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