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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伤熊者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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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伤熊者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bl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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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伤熊者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291 reads)
时间:
2003-5-02 周五, 上午5: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bluser】本来也认为不会判什么,但是原因应该是没有相关法律,而不是什么认错态度良好。这简直像幼儿园大班的处理方法了。而且在处理此事上媒体是否有过渡暴光之嫌,刘某并非公众人物,媒体是否有权公开其照片?
发信人: mifepristone (弃婴),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伤熊者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五头熊已经决定向最高法院上诉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Wed Apr 30 17:00:59 2003) WWW-POST
天理难容啊!
-------
本报讯(驻京记者李鑫)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公
诉机关是在今年3月25日提起公诉的,此案曾在4月21日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
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
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案件审理前,就“刘海洋硫酸泼熊案”的适用法律问题,法律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
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
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正确。公诉人提出了被告刘海洋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考虑
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方指出刘海洋一贯品学兼
优,学习努力,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些意见被法庭采纳。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刘
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刘海洋的辩护律师、北京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克敏,她对
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记者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刘海洋将在
今年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
--
※ 来源:.The unknown SPACE bbs.mit.edu.[FROM: 129.10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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