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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和平解决法轮功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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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和平解决法轮功问题的探讨   
所跟贴 和平解决法轮功问题的探讨 -- 和合 - (15602 Byte) 2001-11-03 周六, 上午2:46 (1829 reads)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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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文章标题: 附录八:妥协的可能性:新华社报导,和李洪志经文都有妥协的迹象 (656 reads)      时间: 2001-11-03 周六, 上午2:47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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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消息,中国政府已经允许法轮功合法练功。

Posted by 和合 on March 22, 2001 at 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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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新华网有如下新闻: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

作者是人民日报的宋树涛。



在其中的最后一段,有一句说道:"司法机关对那些邪教组织犯

罪分子进行处罚,并不是他们练习了“法轮功”,而是因为他

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可见中国政府已经对法轮功合法练功放了口子。这里应该正确

理解什么是合法。



按照我的理解,法轮功是属于私人性质的组织,或者是宗教。

按照政教分离原理,法轮功这种宗教应该呆在私人领地活动,

而不是侵占公众领地活动。



另外,根据法轮功自己的报导,法轮功学员曾经多次上诉成功,

可以在自己家里面练功。(例如,法轮功学员谷某在法庭上申辩,

难道我自己在家里面练功也违法吗?法庭并没有反驳她这一申辩。)



我相信,如果法轮功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合法注册,就可以

获得和基督教一样的宗教合法地位。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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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红治最新经文,李红志已经准备妥协。

Posted by 和合 on April 11, 2001 at 13: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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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文里面讲,被抓去的学员应该向警察讲清真相。

(没有被抓的除外)。

也就是说,没有被抓的法轮功就别再去闹了。



抓去的,只要放了,也就算了。



这表明李红治已经软下来了。本人表示欢迎。



本人真诚希望法轮功和政府能够和解。政府应该给法轮功

以建立私人教堂、俱乐部的机会。法轮功也不应该到公共

场地去闹事了。既然有了自己的教堂,那么就可以和基督

教一样,享受宗教自由了。



观众之一,包谷先生,如果二位依然有兴趣,本人愿意和

你们一起,帮助法轮功和政府正式建立和平解决。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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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



新华网 2001.03.21 10:22:19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祸国殃民,害人夺命,有目共睹。“法轮功”大搞精

神控制,编造歪理邪说,蒙骗坑害群众,疯狂敛财,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

1月23日,“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进一步说明“法轮

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反映出其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

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李洪志及

其极少数从事违法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顽固分子。



  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保障人权,这是人民的愿望,是落实依

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李洪志一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一系列

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



  第一,触犯了我国刑法等法律。李洪志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

织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公然诱人

自焚、自杀、杀人害命,或拒绝治疗而致死致残。其敛财害命,扰乱社会秩

序,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

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邪教组织诱骗、指使教徒自杀,就应定为教

唆杀人罪了。教唆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要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99年10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

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规定:“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

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教蒙骗他人,致

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的概念及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了明确

规定。可见,打击“法轮功”邪教有法可依。



  第二,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李洪志一伙欺骗、教唆未成年人练习“法轮功”,实行精神控制,

甚至诱人自焚。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刘思影的悲剧,就是典型的例子。摧残

心灵、残害生命,这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也是严重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第三,严重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少数“法轮功”顽固

分子,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蛊惑下,非法聚集、游行

示威,印发、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不断到天安门广场滋事,挑起事端,

制造影响,诋毁我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我国安定团

结的大好局面,严重违反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

部通告等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凡是搞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执勤的公安

人员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当场留置、盘问、检查等措施,对拒不解散的,可

以强行驱散,可以给予治安拘留。屡教不改的,可以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

律法规给予劳动教养。对于其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可以根据刑法及有关规

定依法惩处。



  第四,违反了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

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

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

德风尚。”“法轮功”邪教组织,秘密结社,非法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

建辅导站、练功点,用种种诱饵、“紧箍咒”等等,从精神上控制练习者。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蒙骗、毒害、指使“法轮功”痴迷者多次参与

滋事、闹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总之,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对那些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法轮

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并不是他们练习了“法轮功”,而是因为

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极少数“法

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分子,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程序

和我国法制原则的。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

益,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社会的文

明和进步。



宋树涛 人民日报2001/3/21



http://news.xinhuanet.com/form/20010321/446465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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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父新经文:建议



那些得了法的人从表面的人这讲知道了法的内涵的,有的从法中得到了生命的延续,有的得到了身体的健



康、家庭的和睦、亲朋好友的间接受益与业力的消减,以至师父为其所承受的等等这一切好处;从另外空间



讲身体在向神体在转化,然而当大法要圆满你时却不能从人中走出来,在邪恶迫害大法时你却不能站出来证



实大法。这些只想从大法中得到好处、却不想为大法付出的,在神的眼里看,这些人是最不好的生命。而且



这法是宇宙的根本,那些至今不能走出来的人就会在这场魔难过后被淘汰掉。其中很多是缘份很大的人。这



就是为什么师父一等再等的原因。其中还包括那些在这期间主动被所谓“转化”后协助邪恶迫害法的人。由



于这些人业力大一些,又有对人根本的执著,所以在荒唐可笑的所谓“转化”谎言中,为了执著、为了开脱



自己,顺水推舟似的有意接受邪悟。这样的人如果又去欺骗其他学员,就已经造下了破坏法的罪。所有被所



谓“转化”了的都是放不下对人的执著、抱着侥幸心理走出来的。

你们知道吗?这场旧势力所安排的邪恶考验,我是根本就不承认的。低层空间邪恶的生命敢于逞凶,是因为



宇宙最后的最高层还没有处理完的生命形成一种屏障。正法中在彻底销毁这屏障之前,低层空间的生命与世



上的邪恶都看不到真相,才敢在无知中逞恶。正法中那些高层生命已经在最后的清理中了。一旦突破,世上



的一切邪恶都将在法正人间中被打入地狱,永无停止地偿还迫害大法时所造下的罪恶。还有些自称圆满了,



胡说什么“不用炼了”、“不用学了”,圆满了你就飞上天、展现出佛的庄严形象来看看。不用炼了,你还是



我的弟子吗?修炼人在圆满的最后一刻都不能放下修炼。这些人不是魔已经在干着魔的事了。不是师父不慈



悲,正法中一切生命的路是自己选择的。自称圆满了的,你具足了神佛的伟大法力吗?



还有的人邪恶地讲,“真正的师父在天上”、“要与人世间的师父决裂”、“替师父解开系在身上的什么



结”。李洪志只有一个。我没有什么副元神,也没有常人的三魂七魄。我就是主体,我本体中不同层次的粒



子所构成的不同空间中更大以至更小的身体都是由我在人世间的主体指挥的、以我在人世间的主体思想为准



的。法身是我智慧的具体表现。功身是我无边巨大功的集合体。不承认人世间的师父就是不承认自己是大法



弟子,那连修炼的人都不是了,更谈不上什么圆满。未来人还要得法,世上几十亿人等着这场邪恶被法正人



间时除尽后得法,所学所用的都是这本《转法轮》。那些毁书的邪恶与坏人所造下的罪恶之大,还不尽。所



有各层操纵邪恶与坏人迫害大法与学员的,等待的就是无休止的、在层层灭尽的痛苦中偿还一切所干的。那



些主动在“转化书”上签字或写书面保证不炼的,以所谓“放弃对圆满的执著”、“放弃人的观念”为名是在



掩盖其真正的执著,甚至诋毁正面报道大法的明慧网。那些旧的势力认为,一个大法学员,由于执著,在这



期间一旦写了书面保证不修大法就算他自己定下了自己的未来。如果不是发自内心的,是在强迫中造成的,



重新开始走入正法中来,那么就会加大魔难过关。师父虽然不承认旧势力的安排,但是你一旦走向了反面,



后果是可怕的,千万年的等待将毁于一旦。那些打着大法学员旗号散布邪悟的人,无论其过去是否是学员,



都是在干着破坏大法的魔所干的事。



其实大法谁也破坏不了。在魔难中没有走过来的是人。如果人不行了,那就再造,这也是人的劫数。我是想



尽力救度一切世人与生命。人不争气,为了掩盖执著,主动地邪悟。你自己不要未来,那我就放弃你。我没



有执著的。



作为大法弟子,在目前的情况下就是要向世人讲清真相、揭露邪恶,从而维护大法。个人的提高与圆满就在



这过程中。那些所谓的做转化工作的也是被蒙蔽了的人,为什么不反过来向他们揭露邪恶、讲清真相呢?我



建议所有正在被强迫转化的学员(没有被抓去转化的除外)向做转化工作的人揭露邪恶、讲清真相,同时告



诉他们善恶必报的因果关系。害怕叫人清楚真相的是邪恶而不是大法弟子。



李洪志

2001年4月10日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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