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还她一个公道 (一)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还她一个公道 (一)
云儿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还她一个公道 (一)
(659 reads)
时间:
2003-4-07 周一, 上午2:5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尊敬的陪审团女士先生们:
首先我要向大检察官芦笛先生表示崇高的敬意。他对中共党文化的深刻批判,
对于学生领袖许多源自党文化教育的恶习的鞭挞入里的揭露,无疑将我们对
六四悲剧的反思推上了一个新的层次。我本人就从中获益良多。
然而我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当检察官先生指控柴玲女士“道德品质特别恶劣”,
猜测她坚守广场的动机是要以市民群众为人盾保卫自己的时候,不仅严重缺
乏事实根据,而且与他自己关于学生领袖是“真诚地为其信念而斗争”的基
本判断,大相矛盾。而他基于猜测动机而作出柴玲女士犯有过失杀人罪的指
控,则根本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原则。
经过前几天的法庭辩论,我相信诸位对于判定过失杀人罪的法律原则,已经
有了充分的了解。我相信大家已经十分清楚,即使退一万步,就算大检察官
说的那套因果链条能够成立,依照法律我当事人柴玲女士率领学生坚守天安
门的行为也丝毫不可能构成过失杀人。这些事实,我相信诸位都已经有了自
己的判断,本文后面我也会有所涉及。
不过在这个总结陈词中,我的重点将不是去重复那些枯燥的法律问题。我愿
意利用这个机会,回答一下几天来我一直没有机会回答的问题,这就是大检
察官对柴玲女士道德品质与行为动机的诸多严重指控。这些问题,我前几天
没有触及,因为在法律上,动机与意图不同,前者仅仅属于道德领域,不能
用来判定刑事责任。一个人违法杀人,可能是出于道德上良好与高尚的动机
(比如帮助其解除痛苦),但只要他确有杀死此人的故意,则他就是犯有谋杀
罪。另一方面,一个人可能是抱着希望某人死亡的动机,鼓励后者去从事某
项危险事业(比如说登山),结果此人遇难。这时在法律上,我们就不能仅仅
以此为据判定前者犯有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
然而,尽管大检察官猜测的动机,丝毫无助于他关于柴玲过失杀人罪的指控,
它却关系到我当事人的个人声誉,特别是关系到澄清当年那场运动的若干基
本事实,关系到对那场运动作出实事求是的反思与分析,我觉得有必要从正
面作出回答。
一、三大评价标准
评价柴玲女士以及其他学生领袖在十四年前那场运动的作为,必须回答三个
问题:
(1) 学生市民们的违法抗议是否正当?换言之,他们是否有正当理由违背当
时的若干法律,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绝食、静坐、乃至在天安门广场长期
示威?
(2) 假如违法抗议是正当的,学生们在运动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手段和行
动是否明智?这是从现实政治着眼考察手段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3) 与上述第(2)点相联系,学生领袖们在选择其策略、手段和行动时,是
否充分地、全面地考虑了在运动中所产生的、对所有相关各方面应负的道德
责任与义务?如果没有,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在上述三点中,本律师与大检察官的分歧主要在第(3)点上。大检察官坚称,
柴玲女士选择坚守天安门广场,乃是出于十分自私和卑劣的动机,想以市民
群众为人盾来保卫自己不受逮捕。而本律师则认为此论未免过于诛心,违背
事实。后面本律师将举出证据说明,虽然当年柴玲女士在选择行动与策略时
或许有重大错误,虽然她在考虑道德义务与责任时或许不够周全,但她的无
私的献身精神与真诚的理想主义,却是有目共睹、众所周知、无庸质疑的。
二、学生非法游行示威的正当性
不过为了更好地讨论第(3)点,我觉得有必要先简单回答第(1)和第(2)个问
题。有人以为,要证明学生违法抗议的正当性,必须首先证明当年的政府没
有合法性,是非法的。言下之意,对于合法政府,公民就没有非法抗议之权
了。
此论显然是荒谬的,其理由我在《何时恶法非法》一文中,引用《正义论》
中关于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已经已经说得很清楚: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公民
一般地必须守法,包括遵守恶法,然而对那些公然否认基本自由权利的法律,
他们不仅完全没有义务遵守,而且完全有权通过违抗法律的方式表达抗议。
这与政府是否合法无关。合法政府也会通过一项否认公民基本自由的恶法,
而通过一项恶法也不一定会使得一个合法政府完全变成非法。
一言以蔽之,政府是否合法,与违法抗议是否正当毫无关系。要证明象六四
学生那样的非法游行示威的正当性,无须证明政府非法,只须证明两点就足
够了:第一,他们所挑战的具体法律法规明显不正义且否认最基本的平等自
由权;第二,他们循合法途径诚心诚意地发出过呼吁,但毫无效果,不能不
采取违法抗议这个最后手段。
关于第一点,学生们的游行示威绝食静坐,明显违背了当时的一些法律,如
《游行十条》或《天安门五条》等等,此点有目共睹、众所周知、无庸质疑。
然而这丝毫不能否认学生行动的正当性。我在《何时恶法非法》中,就专门
谈过这一点:
“政府搞个什么十条五条出来,明文禁止公民在某些公共场所游行
示威,而这些场所,不仅在传统上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共讲坛,
而且政府自己此前此后就常在这些地方搞集会游行,而不受禁令影
响。显然易见,此种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法规,否认了
平等自由权原则,自然成为公民不服从的恰当抗议对象。公民有权
不遵守这样的法规,不经批准自行在这些地点集会游行示威。”
关于第二点,我想大家不会忘记人民大会堂前,三位学生跪在台阶上,请求
国家领导人接受其请愿书的场景。对于学生们的诚心诚意的正式呼吁,政府
表现出的不仅完全是一副漠不关心、无动于衷的嘴脸,而且更有甚者,竟发
表杀气腾腾的官方社论威吓打击。这就使得人们不能不采取违法抗议的公民
不服从行动,作为一种最后的必须手段。
有人要说,既然有游行示威法,你就得先申请,申请而不批准,你再去非法
游行,那才有些道理。连申请都没有,你怎知人家不会批准?怎知你已经没
有了合法的抗议手段?
关于此点,正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谈,上述第二个条件并不要求耗
尽一切合法手段。只要我们从已往的行动和过去的经验中,可以合理地认为
进一步合法行动不会有结果,就满足了此项要求。正常的游行示威,假如以
前申请十次都被拒绝而无正当理由,同时又没有任何根据表明再次申请的结
果会有所不同,抗议者就有权不申请第十一次而自行举行游行。
自然,对于正当的公民违法抗议,政府方面也可以采取强力驱散,以维护其
自身权威和法律秩序。尽管这缺乏充足的正当理由,但只要政府方面的强力
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能认为其不合法。然而象中国政府那样出动坦克
机关枪,放肆屠杀正当抗议的平民,完全无视人类社会的基本公理,就大大
超出了必要且合法的限度,凶残血腥令人发指,非用“罪恶滔天”四字不能
形容。
根据现代社会的法律,那些直接枪杀无辜平民者,犯下的是一级谋杀罪。然
而那些下令屠民而自己没有亲手杀人的独夫民贼,就不一定满足谋杀罪的条
件,而且他们犯下的也不是普通的谋杀罪,而是比谋杀罪更严重的罪行:危
害人类罪!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大检察官会发现,要用杀人罪给那些未直接开
枪杀人的屠夫们定罪处罚,十分困难。这个问题其实毫不新鲜。二战以后它
就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就是专门针对此类
行为而设立“危害人类罪”,后者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刑事法庭的一个标准罪
名。
(
还她一个公道 (二)
)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xx势利小人而已!其批判谩骂之对象从来是为权势者看不顺眼的平民
--
平正
- (224 Byte) 2003-4-07 周一, 上午7:29
(173 reads)
我记得北大物理学几位同学去公安局申请过,
--
封从德
- (2678 Byte) 2003-4-07 周一, 上午3:20
(243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55134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