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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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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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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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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 (720 Byte) 2003-4-03 周四, 上午3:11
(27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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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老非这才是点到关键问题了。
(121 reads)
时间:
2003-4-03 周四, 下午5: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程序公正先于结果公正,这是目前中国的法理和司法实践也已接受并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案件,如果存在一些关键的程序问题,不解决这些必要条件,就根本不能开庭审判来讨论罪与非罪的问题。
就目前正在讨论的柴玲案而言,程序问题多多,一个都没解决,即使模拟审判也缺乏必要条件。已经提及的程序问题大约有如下几个:
1.起诉人资格问题。模拟审判当然不必有专业要求,但是作为模拟的公诉人,起诉人必须坚持政府立场。像老芦那样在起诉书中同时指控他所代表的政府,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咬雇主”,甚至称政府军为“兽军”,马上就失去了公诉人的资格,而且也没有法官会接受这种起诉书。
2.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版本问题。模拟审判当然也不必那么专业,依据条文不必那么具体,但对有关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却不能搞错,对起诉的罪名也不能搞错。像老芦那样把中国的法律溯及力原则当成是“前法管后事”,起诉法律上已经废除或更正的旧罪名,没有法官不会驳回这种起诉书。
3.起诉的罪行的追诉时效问题。模拟审判当然也不一定要那么严格地抠时效,但起诉人至少应该明白这个问题,作出适当解释。像老芦那样完全无视时效问题,起诉的的罪行超出追诉时效一大截,有毫无解释,也没有法官不会驳回这种起诉书。
4.起诉的证据问题。模拟审判当然也不必那么专业地衡量证据的有效性,但是证据的相关性和充足性却不能差得太离奇。像老芦那样提供的证据,就令非大法官很不满意,但老古觉得尚有讨论余地。
以上的程序问题都是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显然都必须满足。在老古看来,至少前三个还没有满足,根本不具备开庭的条件。不知非大法官以为如何?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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