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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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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非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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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75 reads)
时间:
2003-4-03 周四, 上午3:11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四、证据
第五十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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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非这才是点到关键问题了。
--
古迷
- (1386 Byte) 2003-4-03 周四, 下午5:38
(12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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