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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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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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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75 reads)      时间: 2003-4-03 周四, 上午3:11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四、证据



  第五十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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