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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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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所跟贴
但老古提到的三条是司法常规。王炳章的案子就是典型的例子。
--
Anonymous
- (274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8:21
(143 reads)
非文人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按1997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判刑更重。
(157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8:52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所以按“有利被告”原则,用1979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你所说“反革命罪”因1997刑法已取消,即使柴龄有此行为(我不认为有),也可按“有利被告”原则,用1997刑法。
这是对法律实行的严肃认识,而不是实际的法庭。
中国政府因为犯了重大的罪行,不予追究这些小罪,是不难理解的。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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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
古迷
- (92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9:18
(14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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