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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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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玲涉嫌犯了过失杀人罪   
所跟贴 但老古提到的三条是司法常规。王炳章的案子就是典型的例子。 -- Anonymous - (274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8:21 (143 reads)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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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按1997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判刑更重。 (157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8:52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所以按“有利被告”原则,用1979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你所说“反革命罪”因1997刑法已取消,即使柴龄有此行为(我不认为有),也可按“有利被告”原则,用1997刑法。

这是对法律实行的严肃认识,而不是实际的法庭。

中国政府因为犯了重大的罪行,不予追究这些小罪,是不难理解的。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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