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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部队事后声明“有权采取一切手段”打随便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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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戒严部队事后声明“有权采取一切手段”打随便耳光
所跟贴
戒严部队事后声明“有权采取一切手段”打随便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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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 (5082 Byte) 2003-4-01 周二, 上午11:44
(571 reads)
古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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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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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随便14年后提“三个如果”乃史盲不知羞耻
(217 reads)
时间:
2003-4-01 周二, 上午11:4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随便 作者: 随便 政府应该对64死伤负责多大任? 3/29/2003 01:35 [Click:50] 3/31/2003 20:53 [Click:12]
64政府下令清场到底错了没有?应该实事求是和独立地思考这个问题。
俺认为政府有权在某个时间段内对某个公共场地实行清场。群众劝说下
不散,则有权下令实行暴力驱散。
俺在美国先后在华盛顿DC,坦帕佛罗里达,纽约,和亚特兰大见过里根,
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出街,都对他们附近实行了清场。至於警察以暴
力驱散示威群众则见了很多次。
由此可见,政府下令清场是合法的,这一点本身没错。
清场的过程中,发生了死伤,政府是否应该负一定责任?可以分几点讨论:
1。如果政府下达的命令是‘清场人员得用一切手段’,而没有加上条件
限定,政府就得负一部分法律责任。因为和平示威的群众,在转变为暴民
之前,清场人员无权任意用致命手段,而‘一切手段’包括了致命手段;
2。如果政府没有授权用致命手段,或者只允许在致命反抗时用,而下面
人干过了头,条件不够就用了,这个责任在执行者,不在政府;
3。如果政府说,‘清场人员有权在遭遇致命抵抗时用一切手段防卫’,
而在清场过程中的确遭遇了致命的抵抗,那么,政府和执行人员都没有
责任,全部责任在用致命手段抗拒清场的人。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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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正确的态度当然是置疑。俺干吗非要相信某一种说法啊?
--
随便
- (56 Byte) 2003-4-01 周二, 下午12:20
(148 reads)
即使该文全部说法都不可信,也无法否定一个事实:这篇文章是当局的说法。
--
古迷
- (102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1:19
(14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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