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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公开信的小号字警示条款(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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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政治性公开信的小号字警示条款(征求意见稿)
所跟贴
我至今还记得老兄您的探看守所不是探监的高论,想提出来自娱和娱众,可找不到了,焚尸灭迹了。嘿嘿!
--
Anonymous
- (0 Byte) 2003-3-06 周四, 上午10:02
(93 reads)
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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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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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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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这条本蟀已经公开认错了,请见摘录:
(107 reads)
时间:
2003-3-06 周四, 上午10:0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蟋蟀 对不锈钢茉莉、前义工之一、云儿等网友的帖子之答复 1/24/2003 04:44 [Click:79]
第二, 本蟀过于看重了《公开信》作者强调法制的倾向,出于职业病,把《公开信》当成法律文件来评论,个别地方确实有“强词夺理”的毛病。例如,对第一条要求中的“探监”一说,上网查了查,的确不少媒介都把去看守所探视成为“探监”,似乎已经约定俗成,所以不应强求。本蟀接受上述网友就此对本蟀的批评,收回本蟀对该条要求的批评。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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