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有关犬儒主义的实证问题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有关犬儒主义的实证问题
所跟贴
听说过合理的利己主义吗?
--
易明
- (170 Byte) 2003-2-11 周二, 上午7:15
(232 reads)
原心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利己行为属于自由权利的范畴:
(218 reads)
时间:
2003-2-11 周二, 下午9:1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利己行为属于自由权利的范畴:
阿德勒(Mortimer J.Adler)在《六大观念》中说到:
有三种主要形式的自由:
第一种是根植于人性之内的自由,是天生自然的自由(natural freedom);
第二种是是于智慧及伦理美德(moral virtue)相关连的自由,是后天得到的自由;
第三种是完全依赖有利的外在环境的自由(circumstantial freedom),是因时因地因人而改变的自由。
第一种和第二种自由跟人类意志的选择和拥有有关,显然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第三种环境制约的自由,本质在于“能随自己快乐而行为的自由”,即对我们认为是善的事物能有所索求。显然,这种自由是必须受到限制的自由--要由正义来加以支配。
一个人希望做的行为违背正义原则(法律的和道德的),可能对其他人有伤害,或者危害社区整体利益的时候,则不被准许(license)。对第三种自由不加任何限制的“自由”是一种无秩序自由。正义的法律保障自由,避免其他人以非法的力量干涉我们的自由。正义的法律并不限制人们的自由,因为不合法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准许的行为。相反,不正义的法律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真正自由,并且纵容暴力侵犯我们的自由。
中国传统社会的利己主义一直走入极端“自由”,上层社会的官僚权贵几乎全是贪婪无度,不顾国家存亡,黎民生死的暴徒,真正地做到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下层百姓则困顿奔亡与饥荒和屠刀之下,活一天算一天,饿极还不得不相野兽般互相吞食。偶尔碰上个“英明圣主”,能过上几天太平日子的时候,或许会走出堡垒般的村塞互相集会交流。因贫穷而引起的冲突,特别是族群(种族或宗族)间争夺资源的冲突,使得社会成员之间普遍充满敌对的气氛,只有猜疑仇视,甚少公平友爱。大多时候一直控制政府机构的儒家知识分子,代表着中国文化的主流道德方向,却偏偏热衷于虚伪的“仁义之治”,极度反对法治,使得几千年来中国的官场一团混乱,成了营私舞弊的腐败大酱缸。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治给社会行为制定明文规则,人治则依靠强力施行统治意志。然而,严格来讲,制定明确的行为规则,并不是必然要和人主的意志相冲突,依附于权贵的儒家文人害怕明文定则,似乎和儒家文化系统的“崇古”病症有关。儒家推崇“五帝三圣”,认为古时代的圣王之治是理想社会,常常以一种心理变态的模式来模仿古代制度。我们姑且不论古代社会是否真实存在过繁荣安乐的时代,但即使曾经存在过这种社会,由于生产状况和社群规模的限制,这种社会也必然是比当代社会要原始粗糙简单落后得多的情况,而管理几百个几千个人口得社会,和管理几万个甚至上亿人口的社会,是全然不同的情况。儒家知识分子一味地盲目仿古,忽视甚至无视当代社会的不同,期望以一种简单的模式来处理复杂的社会,必然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时代潮流,所以造成体制僵化和政策紊乱。
当然,古代的法治未必是正义之法,专制之法和民主之法当然无法相提并论,但相对于儒家排法反法而言,有法比无法,毕竟还是要进步许多。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211054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